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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2023-09-26 11:32来源:嘉兴市住建局关键词:加氢站燃料电池汽车氢能产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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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兴市住建局印发《嘉兴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全文如下:

嘉兴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嘉建〔202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安全持续发展,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气象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嘉兴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兴市气象局

2023年9月15日

为加快推进全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建设与运营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部门职责

(一)监管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市建设局:负责加氢站的设计、工程建设管理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实施工程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加氢站运营的监督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和加氢站发展规划,做好氢能源的气源保障和调度协调工作;负责并指导县(市、区)依据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做好加氢站项目备案(核准)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氢能产业发展和加氢站发展规划,负责并指导县(市、区)将加氢站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加氢站建设项目的用地保障和规划用地审批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加氢站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以及加氢站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6.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

市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参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规范建设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加氢站专项规划,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多规协同。

(二)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我市特殊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在本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前,我市已建、在建的加氢站项目应当按要求进行补报。加氢站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加氢站专项规划,并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年版)、《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有关标准规定。在国家出台加氢站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前,参照《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GA1551.3-2019)加强反恐防范工作。

(三)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四)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加氢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五)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资质。

三、依法实施许可

(一)加氢站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取证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二)加强加氢站运营管理,除仅供自用外的其他加氢站,均应根据燃气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规范经营服务

(一)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氢气,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氢气质量进行检测,并按要求公布气质检测结果。

(二)车用氢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格。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在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明显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氢气质量检测报告、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氢站因工程施工或者设备检修等情况需临时停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计划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四)加氢站经营单位不得为无出厂检验合格证、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已报废、未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车载氢气瓶充装氢气,不得为非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

五、加强安全管理

(一)加氢站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企业安全评估和重大安全风险点辨识,并按要求投入安全生产费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反恐防范制度以及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反恐怖防范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程、定期检验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以及安全宣传制度等。

(三)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加氢站操作工,并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四)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加氢站数据采集与监测控制系统,实现加氢站运行数据、充装数据、视频数据等统一管理;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修、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保存归档;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维护保养检测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五)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必要救急物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加氢站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并立即向属地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破坏性事故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其他

(一)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如上级出台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车辆加注氢燃料的固定专门场所及专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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