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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账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批发市场主体可自行注册一个管理员账号、九个操作人员账号、五个浏览账号。企业具有售电公司、零售用户两类市场主体身份的,该企业授权的个人可同时持有该企业售电公司身份和零售用户身份的账号。担任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可同时持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账号。其他情况下,个人不得同时持有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账号。
详情如下: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账号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为加强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下称“交易系统”)账号管理,建立规范的交易系统账号管理流程,明确交易系统账号管理方和使用方权责,特制订本细则。
1.2. 交易系统账号使用方为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市场主体、供电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等,管理方为电力交易机构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系统账号注册、登录、操作、变更、注销等活动的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7〕48号)
4.术语定义
4.1.电力交易机构,指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4.2.交易系统,指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运营、管理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4.3.账号,指自然人登录进入交易系统,进行相关系统操作的载体,记录有使用人身份信息。一个账号登记一个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关联一个使用方单位。
4.4.账号权限,指账号对交易系统功能或数据的操作范围。
4.5.U-key,指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通过USB接口直接与计算机相连,具有交易系统验证登录功能的设备。
4.6.批发市场主体,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其中,批发用户为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大用户。
4.7.零售用户,指参与零售市场交易的电力大用户、一般用户。
4.8.自然人用户,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个人。
4.9.法人用户,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5.各方权责
5.1.账号使用方权责
5.1.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进行交易系统账号注册、登录、使用、变更、注销等活动。
5.1.2.账号使用人须取得相应账号使用方授权,在交易系统的所有操作均代表账号使用方行为,相关法律责任由账号使用方承担。
5.1.3.账号使用人须确保账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账号名称、密码、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应妥善保管,不向他人泄露,不与他人共同使用账号。
5.1.4.账号使用人在交易系统的所有操作默认由本人完成,因操作不当造成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2.账号管理方权责
5.2.1.负责制订交易系统账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等。
5.2.2.对交易系统账号注册、登录、使用、变更、注销等活动进行管理。
5.2.3.确保交易系统账号信息数据安全。
6.批发市场主体账号管理
6.1.账号管理要求
6.1.1.批发市场主体可自行注册一个管理员账号、九个操作人员账号、五个浏览账号。各类账号的权限如下:
(1)管理员账号,具有代表市场主体在交易系统维护本企业信息、管理本企业其他账号、开展电力市场业务、查询本企业私有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等权限。
(2)操作人员账号,具有代表市场主体在交易系统开展电力市场业务、查询本企业私有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等权限。一个操作人员账号可具备一种或多种细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员权限,代表企业进行合同相关发起、签订、登记、变更、查询等操作;交易员权限,代表企业进行交易相关申报、确认、查询等操作;结算员权限,代表企业进行结算相关申报、确认、查询等操作。
(3)浏览账号,具有代表市场主体在交易系统查询本企业私有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等权限。
6.1.2.按照批发市场主体独立运营的原则,批发市场主体账号使用人管理要求如下:
(1)企业具有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中两类或三类市场主体身份的,该企业授权的个人可同时持有该企业所有市场主体身份的账号;担任多家批发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可同时持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所有批发市场主体的账号;个人在持有自然人用户账号情况下,可同时持有另外一家法人用户账号,其他情况下,个人不得同时持有多家批发市场主体账号。
(2)注册为售电公司从业人员的个人,不得持有参与批发市场的其他企业的账号。
(3)个人在一家批发市场主体名下持有的账号数量不得超过一个。
6.1.3.账号使用人身份信息须通过实名认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三要素、人脸识别认证等。
(1)手机三要素实名认证:账号使用人通过交易系统与通信服务运营商的系统接口,将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手机号码推送至通信服务运营商进行核验。账号使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手机号码实名登记信息一致的,认证通过。
(2)人脸识别实名认证:账号使用人通过交易系统跳转至政务系统进行人脸识别验证。账号使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人脸信息与政府系统实名登记信息一致的,认证通过。
6.1.4.市场主体申请管理员账号注册或变更,须提供注册信息。注册信息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账号注册或变更生效。管理员注册要求如下:
(1)注册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注册过程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和真实意愿。
(2)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及管理员的身份证明信息、线上签署的管理员授权委托书。
(3)管理员授权委托书须注明委托市场主体名称、被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被委托人所属单位名称、授权范围、起止日期,以及是否同意管理员转委托其他人为操作人员,并加盖电子印章。
(4)原授权委托书未过期,需要更换管理员的,管理员由原管理员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拟变更的新管理员账号信息,其流程与原管理员账号注册一致。
6.1.5.管理员账号变更、注销不改变账号历史操作,如需变更交易系统已生效信息,须按有关程序进行变更。
6.1.6.批发市场主体的管理员账号、操作人员账号、浏览账号须使用U-key登录交易系统。
6.2.账号注册
6.2.1.管理员账号注册
6.2.1.1. 账号使用人在交易系统填写管理员账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名称、密码、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
6.2.1.2.账号使用人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实名认证。认证不通过的,账号使用人应核实实名登记信息,并重新认证。
6.2.1.3.交易系统对营业执照信息与工商注册信息进行对比核验,并检验账号使用人是否符合账号使用人管理要求。与工商注册信息不符的,账号使用人应修改完善相关信息。不符合账号使用人管理要求的,市场主体应更换账号使用人,并重新进行实名认证和提交管理员注册信息。
6.2.1.4.账号使用人在交易系统提交管理员注册信息,通过对公打款或人脸识别等方式完成市场主体真实性和意愿认证,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平台的申领CA证书及电子印章,在线签署管理员授权委托书后,管理员账号注册生效。
6.2.1.5.批发市场主体应自行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U-key、CA证书,与其管理员账号进行绑定。
6.2.2.操作人员账号注册
6.2.2.1.管理员在交易系统填写操作人员账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名称、密码、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并指定操作人员账号权限。
6.2.2.2.管理员通过交易系统对操作人员账号使用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检验是否符合账号使用人管理要求。实名认证通过且符合账号使用人管理要求的,账号注册生效,赋予指定的账号权限。实名认证不通过的,应核实实名登记信息,并重新进行实名认证。不符合账号使用人管理要求的,应更换账号使用人。
6.2.2.3.批发市场主体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U-key,与其操作人员账号进行绑定。
6.2.3.浏览账号注册
6.2.3.1.管理员在交易系统填写浏览账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名称、密码、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
6.2.3.2.管理员通过交易系统对浏览账号使用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检验是否符合账号使用人管理要求。实名认证通过且符合账号使用人管理要求的,账号注册生效,赋予浏览权限。实名认证不通过的,应核实实名登记信息,并重新进行实名认证。不符合账号使用人管理要求的,应更换账号使用人。
6.2.3.3.批发市场主体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U-key,与其浏览账号进行绑定。
6.3.账号信息变更
6.3.1.管理员账号信息变更
批发市场主体变更管理员账号信息的,由管理员在交易系统提交拟变更的管理员账号信息及相关注册信息,其流程与管理员账号注册一致。管理员账号变更使用人的,变更生效后,由批发市场主体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U-key变更业务。
6.3.2.操作人员账号信息变更
批发市场主体变更操作人员账号信息的,由管理员在交易系统提交拟变更的操作人员账号信息,其流程与操作人员账号注册一致。操作人员账号变更使用人的,变更生效后,由批发市场主体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U-key变更业务。
6.3.3.浏览账号信息变更
批发市场主体变更浏览账号信息的,由管理员在交易系统提交拟变更的浏览账号信息,其流程与浏览账号注册一致。浏览账号已绑定U-key且变更使用人的,变更生效后,由批发市场主体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U-key变更业务。
6.4.账号注销
6.4.1.批发市场主体重新注册管理员账号,新管理员账号注册生效后,原管理员账号自动注销。
6.4.2.批发市场主体注销操作人员账号或浏览账号的,由管理员在交易系统自主注销。
6.4.3.批发市场主体申请退出或被强制退出电力市场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注销其账号。
7.零售用户账号管理
7.1.账号管理要求
7.1.1.零售用户原则上仅可注册一个管理员账号,具有代表市场主体在交易系统维护本主体信息、开展电力市场业务、查询本主体私有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等权限。
7.1.2.零售用户账号使用人管理要求如下:
(1)企业具有售电公司、零售用户两类市场主体身份的,该企业授权的个人可同时持有该企业售电公司身份和零售用户身份的账号。担任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可同时持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账号。其他情况下,个人不得同时持有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的账号。
(2)担任多家零售用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可同时持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所有零售用户的账号;个人在持有自然人用户账号情况下,可同时持有另外一家法人用户账号,其他情况下,原则上个人不得同时持有多家零售用户账号,如确为一人管理多家零售用户用电的,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一人多号”现场办理,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管理员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管理员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及风险确认书原件,如该零售用户属于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近三个月且由授权主体之一缴纳的管理员个人社保证明主体之一缴纳的管理员个人社保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7.1.3.零售用户账号在实名认证、管理员注册信息、变更、注销等方面的要求与批发市场主体账号一致。
7.1.4. 零售用户账号可以自行选择使用密码或U-key登录交易系统。
7.2.账号注册
零售用户注册管理员账号的,由账号使用人在交易系统提交管理员账号信息,通过对公打款或人脸识别等方式完成市场主体真实性和意愿认证,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平台的申领CA证书及电子印章,在线签署管理员授权委托书后,管理员账号注册生效;亦可自行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U-key、CA证书及电子印章,与其管理员账号进行绑定。特殊情况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自治组织等其他类型的零售用户,可在线提交管理员授权委托书等注册材料进行人工核验,电力交易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核验通过后,管理员账号注册生效。
7.3.账号信息变更
零售用户变更管理员账号信息的,由管理员在交易系统提交拟变更的管理员账号信息及相关注册信息,其流程与账号注册一致。管理员账号已绑定U-key且变更使用人的,变更生效后,由零售用户向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办理U-key变更业务。
7.4.账号注销
7.4.1.零售用户重新注册管理员账号,新管理员账号注册生效后,原管理员账号自动注销。
7.4.2.零售用户申请退出或被强制退出电力市场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注销其账号。
8.其他账号管理
8.1.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履行电力市场管理职责,经本单位同意后,可向电力交易机构办理账号注册。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核验后账号注册生效并开通相应账号权限。
8.2.供电企业计量、营销、财务等业务部门和市场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履行供电服务和电力市场运营职责,经本单位同意后,可向电力交易机构办理账号注册。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核验后账号注册生效并开通相应账号权限。
8.3.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供电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等单位的账号可以自行选择使用密码或U-key登录交易系统。
8.4.因岗位变动或离职等原因,需要变更账号权限、变更账号使用人或注销账号的,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供电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等单位应及时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并办理账号变更或注销手续,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核验后账号变更或注销生效。
9.违规处理
9.1.电力交易机构对账号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1)对账号登入登出实施闭环管理,交易系统自动采集登录终端设备操作系统、浏览器版本、MAC地址、IP地址等关键信息,真实、全面、客观记录账号操作过程,保存网络安全防护设备日志、访问流量记录、用户访问日志等内容。
(2)不同批发市场主体的账号在同一IP地址或同一MAC地址登录,或同一账号短时段内变换终端设备、登录地址和网络服务商的,电力交易机构可要求账号使用方解释说明。未能给出合理解释的,电力交易机构可限制该账号访问交易系统。
9.2.账号使用方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办理账号注册、变更时,提交虚假信息和材料;
(2)通过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不正当手段窃取、篡改交易系统数据;
(3)在交易活动进行市场串谋、市场操纵等违反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制度要求的行为。
9.3.账号使用方存在9.2中有关情形之一的,电力交易机构可停止涉事账号的访问及操作权限,记入涉事单位和人员的市场诚信档案,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进行全市场通报,并向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建议涉事单位、人员不纳入代表单位、委员的选举范围。
9.4.账号使用方存在9.2中(2)、(3)情形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将相关情形上报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并根据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对涉事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
9.5.电力交易机构以季度为周期将账号管理情况报送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抄送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
10.其他
10.1.本细则经广东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电力交易中心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2.本细则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10.3.若广东电力市场相关政策规则调整,则本细则相应内容按政府最新政策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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