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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发布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政策支持。
《意见》表示,各地在保障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夜间充电执行低谷电价的基础上,结合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日间补电需求,可在日间设置部分时段执行低谷电价,以引导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充分发挥省级层面对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统筹作用,采用奖励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转型升级发展、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可持续运营、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深化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方面的引导。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支持政策
(一)落实运营补贴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群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等服务标准。压紧压实城市公共交通的地方主体责任,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突出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各地要在确定服务标准并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运营主体,及时拨付相关资金,鼓励先行预拨部分资金。对于因执行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保障重大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地方财政及时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各地要在落实法定乘车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坚持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乘车优惠群体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人按年龄给予综合津贴的方式替代老年人优惠乘车政策。
(二)完善价格机制。各地要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价格补偿和财政补偿范围,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公众承受能力、财政补贴等因素,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现有价格水平开展评估并及时优化调整。对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行听证的,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对定制公交等线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远郊等长距离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可探索采用按里程计价方式。
(三)加强政策支持。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政策支持。各地在保障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夜间充电执行低谷电价的基础上,结合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日间补电需求,可在日间设置部分时段执行低谷电价,以引导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充分发挥省级层面对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统筹作用,采用奖励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转型升级发展、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可持续运营、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深化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方面的引导。用好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政策,统筹用于保障农村客运(含服务农村地区的公共汽电车)线路车辆正常运营。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汽电车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公交票款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市场化为导向改进授信评价机制,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严禁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保障公交优先通行。积极推进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和班次较为集中的道路设置公交专用道,实现公交专用道连续成网,推广公交信号优先。修订完善公交专用道相关技术标准。优化公交专用道管理,科学设定专用时段,在保障公共汽电车运行速度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单位班车、专用校车、大型营运客车等大运力载客车辆使用公交专用道,提高道路资源利用率。动态评估公交专用道使用情况,根据公共交通线网、道路交通流量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强化公交专用道使用监管,完善沿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鼓励在公交车辆配备交通违法取证记录系统,严查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行为。
(五)合理引导公众出行。组织开展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等主题活动,营造优选公交、绿色出行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地结合交通运行状况研究出台不同区域通行管理、停车管理等政策,制定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对城市核心区、拥堵区域的出行停车服务,可实行较高收费标准,降低小汽车在相关区域的使用强度。在城市外围周边轨道交通等站点配套建设驻车换乘(P+R)停车场,并对驻车换乘实施停车优惠,引导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域。鼓励各地建立绿色出行奖励和错峰出行制度。
二、夯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
(六)加强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网络布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空间布局优化安排相一致;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内容统筹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管控。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需求,提高节约集约水平。在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中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评估,为规划编制管理提供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驻车换乘(P+R)停车场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七)改善设施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与改造、车辆购置。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标准,在大型居住区、商业区等附近设置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枢纽站。支持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自有、租赁场站建设完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设施,保障用电接入条件,有效满足车辆充电需求。灵活设置微循环公交、定制公交等停靠站点,提高港湾式公交站点设置比例。加强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推进适宜区域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线网优化提升行动。
(八)促进公交服务提质增效。持续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城市轨道交通在线网、站点及运营层面的衔接融合,通过大数据应用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效率。鼓励发展微循环公交服务,根据客流需求应用小型化公交车辆。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充分利用运力资源,开通通勤、通学、就医等定制公交线路。优化定制公交管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支持发展“公交+旅游”服务模式,适度加密主要客运枢纽至城市景区景点的公交线路,支持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拓展站台、车身、车厢内等广告业务,在保障安全运营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加气、加油、充电、维修等服务。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持续提升适老化、无障碍出行服务。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三、加快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政策
(九)积极推动新增用地综合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优先保障场站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允许新增城市公共汽电车枢纽场站配套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等面积。利用城市公共交通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的,应根据设施功能分层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应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相关设施规划建设需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
(十)因地制宜实施既有用地综合开发。支持现有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枢纽站、首末站、停保场和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基地等,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优先保障场站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利用场站内部分闲置设施开展社会化商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存量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根据设施功能分层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容积率。
(十一)建立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反哺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实施综合开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单独开发的,相关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与其他开发主体共同实施综合开发,或其他开发主体单独实施综合开发的,相关收益反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十二)保障从业人员工资待遇。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引导企业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按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驾驶员工资收入水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将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列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岗位津贴。
(十三)关心关爱从业人员。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断改善从业人员生产环境,推进职工休息室、爱心驿站等建设,妥善解决驾驶员就餐、休息等实际问题。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体检和心理健康辅导,关心关爱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身心健康,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对身体状况难以适应驾驶岗位的,及时调整到适合岗位。广泛开展送温暖活动,及时足额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对困难从业人员的帮扶力度。组织开展“最美公交司机”“最美地铁人”推选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自豪感和归属感,营造尊重关爱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十四)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的动态监测,依据乘客满意度、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行速度、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城市公共交通正点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等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制度,推动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责任。
(十五)推动政策落实。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和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对于存在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欠薪欠保、发生重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形的城市,不得参与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申报,属于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示范城市的,取消创建资格或被授予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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