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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MW!云南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核准批复

2023-11-02 10:13来源:云南省发改委关键词:火电项目火电建设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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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云南发改委发布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该项目单位为国能开远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红河州开远市,主要建设1×7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估算总投资30794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30%计,由企业自筹,其余资金以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详情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红发改基础〔2023〕29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已纳入《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Ο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云南省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项目容量指标在国家总量控制范围内,符合行业准入要求。项目的建设对于增加“十四五”及中长期我省电力供给能力、优化电源结构、增加电力系统安全保障及灵活性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号修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能源局行业审核意见及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意见,原则同意建设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309-32502-04-01-620376)。项目单位为:国能开远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红河州开远市。

三、项目主要建设1×7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30794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30%计,由企业自筹,其余资金以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项目建设要满足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安全、国土、环保、水土保持、煤炭消费量控制、节能降碳等有关政策要求。项目供电煤耗等各项能耗指标要满足国家最新规定和标准要求,并实现超低排放,积极落实热负荷,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总体可控。

六、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撑性文件分别是:

(一)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文件精神,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不办理用地预审。本项目利用原一、二期拆除机组场地建设,根据开远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开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用地预审的情况说明》,项目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已登记发证(颁发证号:开国用(2011)第2206号),不需要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备案登记回执单(开稳评备〔2023〕2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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