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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27日,《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新型储能专项规划研究,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推进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和储能电站电池退役管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强技术创新,建设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
草案提到,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退役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光伏、风电设备等循环利用体系,督促相关企业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草案还提到,加强储能体系建设,合理规划抽水蓄能电站站点布置、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科学布局并推动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
原文如下: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和说明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扫描二维码将意见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3年12月20日。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注支持。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绿色低碳转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统筹推进、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绿色低碳转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绿色低碳转型有关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协调制定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
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审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统计、机关事务、能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绿色低碳转型要求,采用推广绿色低碳技术和生产方式,节约集约利用能源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在绿色低碳转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咨询服务等活动。
公民应当增强资源节约和绿色低碳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开展全国低碳日、全国生态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节约集约、绿色低碳的社会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低碳相关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培养学生的绿色低碳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普及绿色低碳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开展舆论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三角等地区绿色低碳转型工作沟通协作,推动资源能源合作,加强规则标准互认,协同推进节能降碳、固碳增汇等绿色低碳转型相关工作。
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和管理模式,推动在标准制定、技术运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第二章 双控转变
第九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统筹发展和减排,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探索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分阶段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控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完善节能审查、用能预算管理、节能监察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完成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目标。
可再生能源消费和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
第十一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基础能力建设,探索建立碳排放评价和碳排放预算管理等制度,加强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管理,强化标准、计量、认证体系建设,完善能源活动以及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的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 省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提高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质量。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碳排放评价制度,明确碳排放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推动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碳排放分析。
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重大项目布局、节能降碳目标等因素,推动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碳排放预算管理方案,科学分解碳排放预算目标。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分领域分批次组织制定绿色低碳相关标准。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国内、国际绿色低碳相关标准制定,推动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衔接。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制度,推动重点碳排放单位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碳普惠减排量管理,探索建立区域性碳普惠减排量交易机制,推动森林、海洋、湿地等生态系统碳汇纳入交易。
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碳汇基础支撑能力,建立森林、海洋、湿地、土壤碳汇监测系统,组织开展碳储量本底调查和碳汇量分析评估。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科学绿化,加强退化林修复、森林经营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持林业碳汇产品开发,巩固提升森林碳汇能力。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统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省市县一体化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平台,开发碳账户、碳排放预测预警、碳足迹等数字化应用。
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数据采集、归集,推进数据共享,协同建设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平台。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规则和标准,探索建立全省产品碳足迹数据库,拓展和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浙江碳普惠平台,健全碳积分运行机制和权益激励机制,引导全民践行绿色低碳生活。
第三章 清洁能源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划,加快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沿海核电和可再生能源,提升非化石能源占比,加强煤炭等化石能源兜底保障能力,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保供稳价,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沿海核电,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核电厂址,加快推进沿海核电项目的核准和建设。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核电厂址保护、土地征收等工作。
鼓励在区域供暖、工业供热(冷)、同位素生产、海水淡化、制氢等领域利用核能。
第二十三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中长期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批复的海上风电规划和本行政区域中长期目标,制定海上风电发展年度目标,建立健全海上风电管理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风电场建设技术标准和配套管理制度。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发展海上风电,推动深远海风电建设,建设海上风电基地。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支持光伏与建筑、交通、工业、农业、通信设施等融合发展。
安装光伏设施应当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建设标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鼓励采用农光、林光、渔光互补等方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合理布局制氢设施,构建氢能储运体系,统筹规划加氢网络,推动氢能在交通、储能、工业等领域的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氢能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支持氢能发展的政策,做好制氢、加氢(含制加氢一体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逐步推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技术在火电、建材、化工等行业的转化应用。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划布局,推动火电厂与周边区域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做好火电项目规划扩建厂址的保护工作。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推动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建设和改造,推进大型高效气电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区域电网范围,统筹资源与市场、电力发展规划与新能源发展规划、电网运行需要与系统经济性,合理规划抽水蓄能电站站点布置、建设规模、建设时序。
第二十九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新型储能专项规划研究,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推进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新型储能项目安全管理和储能电站电池退役管理。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强技术创新,建设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
第三十条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调入省外绿色电力,鼓励用能单位依法购买绿色电力证书,推动高耗能企业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重。
第四章 绿色生产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推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推动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产业培育,加大对重点绿色低碳产业的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
第三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项目准入政策,严格落实钢铁、水泥等行业的产能等量、减量置换政策,并通过资金、科技、人才等支持方式推动传统工业企业改造提升。
第三十三条 省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细分行业新建项目能效准入评价,推动重点行业、企业能效水平提升。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实施重点碳排放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推动重点碳排放企业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鼓励企业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应用,加强生产环节能耗监测和节能管理,加快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应用。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强化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加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应用,落实绿色建造与绿色施工要求。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推动运输工具装备新能源化,制定高排放标准柴油车辆淘汰时间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扩大新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多式联运枢纽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政策、资金支持等方式引导大宗货物从公路运输转向水路、铁路运输。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加快先进适用、新型能源装备推广应用,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低碳发展。
鼓励对老旧渔业船舶进行更新淘汰。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住宿、汽修、装修装饰、餐饮、快递等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
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退役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光伏、风电设备等循环利用体系,督促相关企业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商务等主管部门结合地区产业特色,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和利用体系,加强可再生产品替代应用。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三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进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开展区域、城市、园区、企业等不同层面的减污降碳协同模式创新和示范行动,实现多层面、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第四十条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低(零)碳园区建设,创新低(零)碳园区建设管理机制,制定建设规范、评价标准和激励政策,推进园区用能零碳化和资源利用循环化。
第五章 低碳生活
第四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低碳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制定建设与评价指南,给予政策激励。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碳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并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节约型机关和“零碳”公共机构建设,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与评价。
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外,公共建筑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第四十三条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餐饮服务经营者、消费者反食品浪费意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引导消费者参与“光盘行动”。
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细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管理要求,督促指导生产者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推动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检查,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依法查处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集中通报等方式对过度包装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塑料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加快源头减量和替代产品推广,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
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动绿色产品认证,鼓励企业生产绿色产品并通过认证。
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鼓励居民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升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比例。
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环保低碳出行方式。
第六章 科技支撑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有关的重大科技创新和工程示范,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激发绿色低碳转型科技创新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研究开发资助、示范推广等方式,重点扶持绿色低碳转型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绿色低碳领域相关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联合体、项目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
第五十条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绿色低碳转型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重点专项,推动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和省级绿色低碳重大科技项目。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基础研究,加强节能降碳、碳排放监测和碳汇核算等应用研究,提高科学研究支撑能力。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绿色低碳转型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五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制定绿色低碳技术评价标准和推广目录,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和交易体系,建立技术供给方与需求方对接渠道,推动绿色低碳技术产业化。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与能效、碳效水平挂钩的差别价格、阶梯价格政策,引导节能降碳。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支持本地区各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节能节水降碳、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绿色低碳方向研发投入等税收优惠政策,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税费优惠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并推广绿色金融产品,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低碳发展领域。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转型金融试点,创新转型金融产品,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体系和识别体系,加大对转型金融的政策激励。
鼓励金融机构为新建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时,将碳排放评价情况纳入信贷管理流程,实施差异化的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安排。
第五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重点领域节能监察和碳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强制性标准、能耗和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行为。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推动能耗强度降低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协同管理、协同考核,稳步实施对设区的市碳排放管理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评价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坚持先立后破,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2023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强调分阶段推动双控转变。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制定条例,是我省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需要。碳达峰碳中和是一项长期的关系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既要立足当下,又要着眼未来,很多政策制度需要边探索、边实践、边完善。比如,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方面,国家明确“十五五”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碳排放双控制度,不再强调能耗双控考核。但是,目前碳排放双控相关的统计核算、碳排放预算管理、碳排放评价等基本处于正在或者尚未开始探索阶段。当前,我省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绿色低碳方面的专项立法,但是还缺少一部综合性的法规。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健全绿色低碳转型的制度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必要进行立法。
(三)制定条例是巩固成果和破解难题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绿色低碳转型的政策措施,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成效明显,在全国率先建成“双碳”数智平台,推动建设了一批低碳试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迈出了坚实步伐,急需把这些经验成果进一步固化。同时,我省绿色低碳发展面临一些问题,高碳发展路径依赖依然存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有待加快,“十四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单位GDP碳排放降低目标等完成压力以及能源保供压力非常大,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破解和回应。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统筹多方合力。省人大常委会牵头成立由徐文光常务副省长、高兴夫副主任任“双组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发展规划研究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等组成的起草小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工作前移,大幅提高了起草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充分发挥省“双碳”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作用,共同研究分析我省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和特色经验做法。
(二)加强制度衔接。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上位法和《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中央文件的有关规定,充分衔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电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浙江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确保草案内容符合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在合法性、合理性上经得起推敲。
(三)广泛听取意见。先后赴衢州、嘉兴、宁波、温州等市和相关县(市、区)召开立法座谈会,实地调研20余家企业。组织多次省级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重点对能耗双控、碳排放双控、新型能源体系、工业节能、科技支撑等内容作了专题研究。书面向11个设区市、20余个省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认真梳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意见逐一分析,并与相关单位点对点进行沟通和协调,尽力消除意见分歧。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57条,除了总则和附则外,包括双控转变、清洁能源、绿色生产、低碳生活、科技支撑、保障措施等章节。内容涵盖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生活等六大领域和科技创新这个关键支撑,着力从基础制度、新型能源体系、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促进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一)关于制度机制。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规定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同时对绿色低碳转型原则和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社会职责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落实国家对于分阶段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前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的实际,专门设立第二章“双控转变”,解决“怎么转变”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完善能耗双控,探索建立碳排放双控制度,重点加强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建设,对碳排放统计核算、碳排放评价、绿色低碳标准体系、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碳排放交易等制度建设作了先导性安排,体现浙江先行先试。三是充分发挥我省数字化优势,通过建设“双碳”数智平台、探索建立全省产品碳足迹数据库,为出口企业应对欧盟等碳贸易壁垒提供保障支撑。(第一条至第二十条)
(二)关于清洁能源。草案聚焦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多措并举提升清洁能源供给能力,有效推动能源绿色转型、保供稳价。一是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草案明确规定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沿海核电,推动深远海风电建设,推进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融合发展,布局制氢设施,推动氢能在交通、储能、工业等领域的应用。二是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重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引导天然气消费。三是加强储能体系建设,合理规划抽水蓄能电站站点布置、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科学布局并推动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四是为协调项目用能保障,推动达成能耗双控目标,草案明确规定要采取措施调入省外绿电,推动高耗能企业增加绿电消费比重。(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
(三)关于绿色生产。一是加强绿色低碳产业培育,研究制定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加大对重点绿色低碳产业的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保障力度。二是推动工业降碳,明确通过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强化细分行业新建项目能效准入评价等手段,实现工业能效提升、绿色低碳转型。三是推动建筑业降碳,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加快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应用。四是推动交通领域降碳,扩大新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五是推动农业降碳,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鼓励对老旧渔业船舶进行更新淘汰。六是率先提出服务业降碳,促进住宿、汽修、装修装饰、餐饮、快递等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七是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设备退役潮和国际碳贸易壁垒,草案对退役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光伏、风电设备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减污降碳协同等作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条)
(四)关于低碳生活。一是推进低碳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并给予政策激励。二是针对公共建筑、公共机构节能空间较大的实际,强化建筑运行节能,推进节约型机关和“零碳”公共机构建设,规定公共建筑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三是针对食品浪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等难题,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经营者的责任,推广绿色产品,倡导绿色出行,全方位强化各方绿色低碳意识。(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五)关于科技支撑。草案聚焦把牢科技创新这个关键变量,有力度、全方位激发创新活力。一是要求设立绿色低碳转型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重点专项,推动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二是充分发挥全国唯一、落户浙江的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在绿色技术对接方面的优势,推动绿色低碳技术产业化落地。三是通过完善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价、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先进技术推广等措施,激发绿色低碳转型科技创新活力。(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
(六)关于保障措施。一是加强财政保障力度,通过基金引导、政府采购、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绿色低碳转型。二是强化金融支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绿色发展领域的投融资活动。三是对在绿色低碳转型领域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推动能耗强度降低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协同管理、协同考核,稳步实施对设区的市碳排放管理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确保绿色低碳转型落实落地。(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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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国网天津电科院完成2024年度新能源消纳能力测算集中工作。据了解,本次集中工作历时近一个月,电科院支撑公司调控中心主要开展新能源消纳能力测算、新型储能利用分析及配置测算、分布式电源承载力评估等三个专题工作,同时配合华北网调完成新能源预测误差分析及日前平衡风险评估专题工作。本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20日,安徽省光储办关于征集安徽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应用示范案例的通知,其中明确新型储能征集方向,聚焦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备电侧等储能领域,围绕发电站+储能、电网+储能、工业园区+储能、信息通信+储能、交通+储能、共享储能等场景,征集独立储能电站、共享储能电站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18日,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出台《推动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从加快储能产业引育、壮大锂电储能产业规模等8个方面推出20条具体举措,加快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措施》提出,开发区将加快储能产业引育,立足“一区四园”产业发
2024年1-10月,湖南新型储能在湖南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中获得收益1.3亿元,提供调峰电量5.69亿千瓦时,调峰度电收益0.228元/千瓦时,等效提升新湖南能源利用率1.8个百分点。随着湖南新能源装机、电量规模不断扩大,湖南调峰压力逐步凸显。2021年,湖南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正式运行,赋予新型储能市场主体地位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21日,广东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30年)》(以下简称《计划》)的通知。《计划》指出,拓展综合利用场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储能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21日,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答复关于《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问题。文件显示,咨询问题关于文发布的内容中:17.优化新型储能项目调用结算方式。在独立新型储能市场化机制建立前,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按照电网调度指令进行充放电,放电电量上网价格
11月19日,西藏山南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清洁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送审稿),其中指出,支持输配电网建设、电网老旧设备更新,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电网接入新能源的能力。完善新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建立完善新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评指标体系和奖惩机制。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2日,江苏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盐南高新区加快打造全市创新之核意见和专项政策的通知。文件提出,构建未来产业完整链条。围绕全市“3+X”未来产业培育体系,重点布局氢能、新型储能、智能计算等未来产业。氢能,加快低温液态、高压气态等氢气储运核心装备、氢燃料电池及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14日,山西省阳泉市举行新型储能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华驰动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约新型储能项目。这次签约的300MW/315MWh城区新型储能项目,飞轮储能系统规模为150MW/15MWh、磷酸铁锂储能系统规模为150MW/300MWh,项目总投资约20亿元
深入推进黄河重大国家战略,离不开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系列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乡市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关注的问题。新乡市政府秘书长、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王洪伟表示,碳达峰碳中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20日,以“投资航空港携手赢未来”为主题的河南郑州航空港推介优质项目促进民间投资系列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会上,郑州航空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辛建卉作了郑州航空港优质土地资源推介,首批10宗优质地块面向社会资本进行招商。推介地块四、五、六位于先进制造业集聚区,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6日,河北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关于加快推进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2024年修订版)》。文件指出,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采用购买或租赁方式获得共享储能电站服务,实现新能源电站以自建、租用或购买等形式配置储能,以共同建设、租赁容量的模式实现配置储能,发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开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配置储能需求研究和配建;持续增加天然气供应。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
工商业储能从热到冷,只用了一年。而江苏南通这家企业从有序用电错峰生产到利用储能创收,也只用了一年。在江苏这片储能热土,北极星储能网走进了南通地区最大制造业、来到恒力(南通)产业园,探访企业如何利用储能走出用电“困局”,走出有序用电的阴霾,成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突破三大挑战,化工
北极星储能网讯:10月底,各省电网公司公布了2024年11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表,北极星储能网同步整理了峰谷电价走势。其中变化最为明显的,浙江地区价差进一步收缩,单一制峰谷价差已经从上个月的1元左右跌至0.8元。目前,共有18省市最大价差超过0.7元/kWh,排名前三的分别为:广东、上海、湖南,峰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南网储能公告,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与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政府签订《云南曲靖罗平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框架协议》,云南曲靖罗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位于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境内,拟规划装机容量120万千瓦,总投资估算约80亿元,是国家能源局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
北极星储能网讯:10月18日,河南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南阳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方案》。文件提出:积极推进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领域储能示范应用,促进储能系统与新能源、电力系统协调优化运行。积极落实储能配套政策,完善储能市场化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储能设施参与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17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2024年9月起,新并网发电的I、II类绿电企业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或者参与本市调峰调频市场,承担相关调峰调频责任。存量新能源原则上给予3年豁免期,后续适时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16日,南方储能发布2024年前三季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告显示,南方储能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45.19亿元,同比增加11.12%;营业利润16.39亿元,同比增加32.34%;利润总额16.35亿元,同比增加32.2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45亿元,同比增加27.62%;基本每股收益0.33元,同
11日,位于湖南长沙经开区的星沙虚拟电厂揭牌并正式投运。这是湖南首家注册入市的虚拟电厂。虚拟电厂能够聚合可调节负荷、分布式光伏、客户侧储能等分散资源,在用电高峰时段调控中央空调、充电桩等负荷,引导工商业客户避开高峰,助力电网负荷削峰;在用电低谷时段组织客户侧储能和电动汽车充电,引导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10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答复“关于出台支持储能产业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的函。文件明确,将积极衔接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及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做好青海省新型储能电价疏导政策后续研究工作。同时积极对接国家相关部委,争取相关储能政策倾斜,为推动储能领域的健康发展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高速公路服务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支持能源项目建设。支持服务区屋顶光伏项目集中打捆备案,在无可开放容量地方,通过配置储能、承诺优先参与电网调峰可不受开放容量限制。电网企
近一周,多座储能电站获最新进展,北极星储能网特将11月18日-11月22日发布的储能项目动态整理如下:陕西西安首个用户侧储能项目并网运行近日,由国机集团中联西北院承揽的西安市北石桥污水处理厂1725kW/5505kWh储能EPC项目如期并网,并通过国网西安供电公司验收,各项运行参数均符合预期,标志着西安市
近日,中建二局三公司中标阳江市阳西县程村镇500MW/1000MWh独立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项目位于广东省阳江市,总建筑面积约4.7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座220KV升压站、一次设备舱、二次设备舱、运维舱、水泵房等。项目新建220kV升压站,接入500KV回隆变电站。储能电池采用磷酸铁锂电池,新建线路
近日,变流器故障信息采集技术在佛山宝塘储能电站成功实施,成为全网首例新能源并网设备故障信息接入调度监视试点,弥补了公司新型电力系统二次设备监视的空白。据了解,光伏逆变器、风电变流器、储能变流器等新能源并网重要设备,不对外开放故障录波信息,存在故障信息监视盲区,不利于设备故障或脱网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18日,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出台《推动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从加快储能产业引育、壮大锂电储能产业规模等8个方面推出20条具体举措,加快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措施》提出,开发区将加快储能产业引育,立足“一区四园”产业发
11月11日,四川天原集团4万千瓦/8万千瓦时工业储能项目投入运行。该项目采用最新的磷酸铁锂电池技术,独立容量达到4万千瓦,是四川省目前建成的规模最大的用户侧储能项目,预计每年可发电6.4亿千瓦时,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51万吨。该项目位于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内,采用储能电池系统和升压变流一体机方式
初冬,阳光洒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来自五湖四海怀揣梦想的年轻人在这里汇聚,播下创新的种子。武汉东南部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有“中国光谷”之称,武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就坐落于此。11月5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到武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考察。他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白银景泰发展新能源有限公司190MW/76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人为国家能源集团旗下的白银景泰发展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位于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储能场地内新建1座330kV储能电站,经1台新建200MVA(330/35kV)升压变压器升压至330kV,出线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国网陕西电科院”)与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举行了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双方就物资设备及新能源与储能业务专项服务的合作指导原则达成了合作框架协议,承诺将在能源电力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市场共建、专家人才联合
2024年11月20日,随着山东省青岛莱西市的海绿源工厂园区4MWh储能电站正式交付投运,标志着山东地区的用户侧储能参与光储融合的应用场景和新盈利模式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营阶段。海绿源工厂总经理周杰、海绿源新材料副总经理周茂松、海尔(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毕成等领导嘉宾和纳晖新能源各生
凉城县在建的乌兰察布300MW/1200MWh“风光火储氢一体化”储能电站项目总投资为19.1亿元,计划在岱海电厂厂区内东侧采用磷酸铁锂电池技术建设300MW/1200MWh电化学储能设施,同期配套新建1座220kV升压站和一回约0.2公里的220kV输电线路,将储能设施与乌兰察布150万千瓦“风光火储氢一体化”大型风电光伏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21日,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答复关于《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问题。文件显示,咨询问题关于文发布的内容中:17.优化新型储能项目调用结算方式。在独立新型储能市场化机制建立前,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按照电网调度指令进行充放电,放电电量上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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