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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用户类型转换申请
1.市场主体:拟参与2024年北京地区年度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零售用户。
2.类型转换线上申请截止时间:自发布通知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17:30。
3.工作提示:
(1)直接交易用户转换为零售用户
本年度直接交易用户请参阅本文第二部分“签订2024年年度结算确认协议及绑定零售代理关系”,通过交易平台自动完成类型转换。
(2)零售用户转换为直接交易用户
本年度参与交易的零售用户,如明年以直接交易用户身份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请在类型转换申请窗口期内线上提交类型转换申请。详见附件1《电力用户类型转换操作培训手册》。
4.注意事项:
a.类型转换生效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b.零售转直接交易用户类型转换申请窗口期为自发布通知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17:30,窗口期截止后将无法变更用户身份。
c.类型转换审批通过的电力用户,请根据自身新的用户类型身份,及时通过交易平台、“e-交易”APP开展批发、零售侧交易。
d.申请类型转换的零售用户需要上传“身份类型转换说明”,说明中明确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通过售电公司代理以零售用户的身份参与年度交易。
二、签订2024年年度结算确认协议及绑定零售代理关系
1.市场主体:拟参与2024年年度中长期交易和绿电交易的售电公司、零售用户。
2.提交时间:自《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方案》及《北京地区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2024年)》模板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
3.工作提示:
a.拟参与2024年年度交易的售电公司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专区或“e-交易”APP零售专区上架零售套餐。
b.零售用户选择首都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专区或“e-交易”APP零售专区,点选零售套餐并完成下单,同步将签署完毕的纸质版结算确认协议快递至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c.具体操作详见首都电力交易平台信息披露模块或“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新一代电力交易平台、“e-交易”APP平台售电公司、零售用户操作培训手册,操作手册另行发布。
4.注意事项:
a.原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代理关系绑定、纸质结算补充协议备案和结算参数平台录入的方式已取消,请售电公司选择首都电力交易平台零售专区或“e-交易”APP零售专区完成零售套餐上架,零售用户选择相应平台完成零售套餐下单。
b.如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已在交易平台建立2024年及后续代理关系的,双方需自行完成解绑,并按照2024年零售套餐有关要求,完成零售协议签订等工作。若未及时按照上述要求完成2024年套餐签订工作,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市场主体自行负责。
c.零售用户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签署完毕的纸质零售结算确认协议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审核纸质与线上零售结算确认协议的完整性、一致性,审核通过后表示零售代理关系和套餐参数录入正式生效。
d.《北京地区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2024年)》模板可通过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及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获取,另行发布。
三、其他
1.参与2024年跨区跨省年度绿电交易、京津唐年度绿电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需登录“e-交易”APP开展交易,请在交易前确认是否可正常登录。
2.参与2024年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需登录北京电力交易平台(pmos.sgcc.com.cn)开展交易,请在交易前确认是否可正常登录北京电力交易平台。
3.2024年跨区跨省年度绿电交易、2024年京津唐年度绿电交易、2024年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的申报时间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请及时在相关平台查询通知。
4.参与2024年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的售电公司,须按照《关于收取售电公司2024年履约保障凭证和退还2023年履约保函的通知》(首都交易〔2023〕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障凭证。逾期未提交或相关材料校验不通过的,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相关要求执行。
5.“e-交易”APP最新版本预计于12月10日在各大应用商店上架,请各市场主体届时下载使用,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可通过新一代电力交易平台账号、密码登录查看,并配置相应零售套餐。
6.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因此,选择独立参与2024年跨区跨省年度绿电交易、2024年京津唐年度绿电交易或2024年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后续将无法与售电公司绑定代理关系。
7.请各市场主体通过快递寄送(不含闪送)方式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收 件 人: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电 话:010-63121234。
8.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发布渠道为:
a.首都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bj.sgcc.com.cn;
b.“首都电力交易信息”微信公众号;
c.“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
9.市场主体可关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在“市场服务”-“模板下载”中或通过“对话框”中留言获取各项交易业务的模板文档。
10.若增加、临时调整各项交易工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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