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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火电并网运行管理动态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

2023-12-15 13:06来源:贵州能源监管办关键词:火电机组火电企业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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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国洲能源监管办印发火电并网运行管理动态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作为“两个细则”重要补充,适用于贵州纳入“两个细则”管理的所有火电企业,在动态考核机制生效期间,相关考核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各火电企业应加强设备运维管理、提升发电能力,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和电网安全平稳运行。详情如下:

贵州火电并网运行管理动态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电力保供的决策部署,做好保供期间电力安全可靠供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市场监管 助力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国能综通监管〔2023〕65号)等通知有关要求,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南方监能市场〔2022〕91号,以下简称“两个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作为“两个细则”重要补充,适用于贵州纳入“两个细则”管理的所有火电企业,在动态考核机制生效期间,相关考核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各火电企业应加强设备运维管理、提升发电能力,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和电网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贵州能源监管办”)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动态跟踪贵州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向贵州能源监管办汇报,及时预警;负责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对火电机组进行动态考核和管理,对考核电量及费用进行统计和计算;按照“两个细则”相关流程,会同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将汇总考核和返还结果推送电网企业开展结算。

第六条贵州电网公司负责对火电机组动态考核结果和返还费用开展结算。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将最终考核返还结果对外披露。

第三章供需形势研判与预警分级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新能源、水电运行边界变化情况,按照实际负荷增长趋势和一次能源供应情况,滚动开展供需平衡预测分析,特别是加强迎峰度冬和入汛前两个时间段电力供需形势研判。

第八条结合贵州电力保供实际,在迎峰度冬及入汛前(当年11月至次年5月),按照电厂存煤、水电蓄能、来水指标、是否启动需求侧响应、是否启动负荷管理等条件,将电力供需预警分为三级。电力调度机构根据预警启动条件,及时发布预警。

(一)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Ⅲ级预警:

1.直调水电月末蓄能值较年度月末蓄能值控制目标偏低10%。

2.直调水电前60日累计来水较多年平均偏少30%。

3.全网火电机组存煤可用天数低于20天时。

(二)当电力供应不足,省内启动需求侧响应措施时,启动Ⅱ级预警。

(三)当电力供应严重不足,省内启动负荷管理措施时,启动Ⅰ级预警。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持续监测统调电厂发电能力,重点对非停减出力、发电计划执行情况等开展监测,在电力供应风险预警期间根据动态考核触发条件,按照本规则相关条款执行考核,并及时向贵州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四章动态考核启动及管理

第十条各火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在电力供应风险预警期间,当全网火电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发电计划动态加倍考核。

(一)当全网火电实际出力连续5日负荷高峰时段低于调度下达发电计划97%水平(当日晚高峰19:00全网火电实际出力/调度下达全网火电发电计划值<97%)

(二)全网火电日发电量连续3日完成率低于97%时(当日全网火电实际发电量/全网火电计划发电量<97%)

第十一条发电计划动态加倍考核期间,电力调度机构对当日火电未按照调度计划曲线执行的负偏差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考核,偏差考核电量为Q。

其中, Q为超出负偏差的考核电量,ΔWi为偏差电量,W0i为调度计划电量。i为超出负偏差率的时段,n%为允许负偏差率。f为超出负偏差率的考核系数(基础倍数为2),j为预警等级,火电企业发电计划动态考核参数详见附表1。

为鼓励火电企业多发电,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清洁能源消纳的条件下,对火电超出正偏差的考核电量予以免考。

第十二条当全网电力供应形势持续好转,达到电力供应风险预警解除条件或连续3日负荷高峰时段全网火电出力大于等于调度下达发电计划97%且全网火电日发电量完成率大于等于97%时,解除发电计划动态加倍考核。

第十三条各火电企业应加强燃料保供和设备运维,在电力供应风险预警期间,当全网火电连续3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非计划停运动态考核。

(一)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容量超过全网火电装机5%时。(当日各火电非计划停运机组容量之和/全网火电装机容量>5%)

(二)各火电厂申报受限容量超过全网火电开机20%时。(申报当日晚高峰19:00受限容量之和/全网火电开机容量>20%)

第十四条非计划停运动态考核期间,火电机组出现非计划停运,按“两个细则”原标准的 K1倍计算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原则上不予豁免;对涉嫌存在保供不力、恶意或虚假非停、虚报瞒报机组运行状态信息等问题的非计划停运机组,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核查属实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按照原标准的5倍计算考核电量,相关考核电量不受封顶小时数限制,直接累加,原则上不予豁免。

第十五条非计划停运加倍考核系数为K1j(j为预警等级),火电企业非计划停运动态考核参数详见附表2。

第十六条当全网火电机组非停减少,发电能力持续提升,达到电力供应风险预警解除条件或连续3日未发生以下情况时,解除非计划停运动态考核:

(一)全网火电机组非计划停运容量小于等于全网火电装机5%时。(当日全网火电非计划停运机组容量之和/全网火电装机容量<=5%)

(二)各火电厂申报受限容量小于等于全网火电开机20%时。(申报当日晚高峰19:00受限容量之和/全网火电开机容量<=20%)

第五章考核统计与结算

第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动态考核启动期间,各火电企业加倍考核电量。火电机组考核及分摊费用按照“两个细则”考核金额和返还费用公式计算。对超出原“两个细则”标准考核费用,仅在火电机组内部进行返还。相关费用计算结果并入“两个细则”考核返还汇总表。

第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会同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将汇总考核和返还结果,推送至贵州电网公司开展结算。贵州电网公司按照考核和返还结果,出具结算凭据。火电企业按结算凭据开具发票,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结算。

第六章信息披露与报送

第十九条电力调度机构按照预警启动条件,及时向各发电企业发布预警,并报告能源监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在电力供应风险预警期间,电力调度机构持续跟踪动态考核启动和解除条件,在达到动态考核启动条件后,通报各火电企业和发电集团,并向贵州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动态加倍考核启动期间,调度机构按日向全网火电通报发电计划执行情况、机组非计划停运和出力受限情况,督促各火电企业加大计划执行力度,减少非计划停运和出力受限。电力调度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通报和披露,及时开展动态考核。同时按日向贵州能源监管办报送相关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贵州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和电力保供实际运行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贵州电力供应风险预警期间,“两个细则”发电计划和非计划停运考核条款系数和标准按本办法实施。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两个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XX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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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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