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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对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储能等新能源产业项目建设给予绿色电力支持

2023-12-21 10:16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清洁能源充电基础设施电网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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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11月3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冲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若干政策举措》(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支持发展清洁能源产业。

对保障性电源项目、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储能等新能源产业项目建设给予绿色电力支持。对于省级园区内的供配电用户加大支持力度,企业无需自行投资建设建筑区划红线外电网工程。落实电力辅助服务政策,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加快推进储能示范项目建设。加大氢能产业项目谋划包装力度,积极争取省级氢能产业专项资金支持。

聚焦上级政策重点支持领域和我市主导产业,围绕国家“基石计划”和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等政策方向,提出我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原文如下: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鞍山市冲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

首战告捷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冲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冲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

首战告捷若干政策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辽政发〔2023〕12号),奋力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举措。

1.积极开展促消费活动。

(1)对各县(市)区、开发区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发放大宗商品和餐饮消费惠民补贴总金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办理方式: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本级政府会议纪要、本级商务局与第三方平台签订的合同、本级商务局向第三方平台转账凭证要件后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请,经两部门会商同意,由两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请,经省级两部门会商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达奖励资金至市财政,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划拨资金。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对入选的“辽宁美食街”和改扩建的“辽菜一条街区”,给予一定奖补;培育支持入驻辽宁美食街企业,对新入驻辽宁小吃街的餐饮企业,给予一定奖补,用于消费设施改造、软硬件建设、宣传推广活动等。

办理方式:依据省商务厅文件要求,采取直接奖补方式。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积极组织参与中华老字号(东北)博览会、辽宁地工产品推介、辽宁美食评选宣传推介等活动。

办理方式:参加推介会企业提供参加相关活动的文字材料及图片,市级商务部门认证,依据省商务厅文件,采取直接奖补方式。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不断丰富消费新业态、新场景。

(1)鼓励深入推进商旅文体融合,围绕“首发+”“夜间+”“文旅+”“会展+”“数字+”打造创新型、体验型、沉浸式消费新场景。培育明达欢乐夜市、灜海金街、百年老街、万达千华文化风情街、海城三里特色烧烤街等重点夜经济街区24小时经济消费场景,加快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建设,对获评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及省级夜经济街区,在消费设施改造、软硬件建设、宣传推广活动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一定奖补。

办理方式:依据省商务厅文件要求,采取直接奖补方式。

执行期限: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及省级夜经济街区结果公布后6个月内。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发展,对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按照其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贡献纳统零售额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最高获得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每个基地奖励20万元;对重点培育的县域电商直播基地,每个基地奖励10万元。

办理方式:一是社零额部分。基地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局申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局会同当地统计部门对企业7至11月零售额进行核定,将核定结果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报省商务厅审核;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后,由省商务厅下拨资金,按照贡献纳统零售额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二是直播示范基地部分。基地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局申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局对直播基地评级进行核定,将核定结果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审核后报省商务厅评审;省商务厅评审通过后,由省商务厅下拨资金,按照级别予以奖励。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支持批发零售企业发展壮大。

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依据企业在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累计实现的限上零售额增量给予奖励。给予累计增量达到5亿元(包含)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奖励100万元、2亿元(包含)至5亿元(不含)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包含)至2亿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5000万元(包含)至1亿元(不含)的奖励10万元。

办理方式:符合要求的企业持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部门进行核定,核定通过后经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审核;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后,由省商务厅下拨资金。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持续激发住宿餐饮企业活力。

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依据企业在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累计实现的限上零售额增量情况给予奖励。给予累计增量超过1000万元(包含)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奖励10万元、500万元(包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

办理方式:符合要求的企业持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部门进行核定,核定通过后经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审核;省商务厅审核通过后,由省商务厅下拨资金。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加快重点项目谋划实施。

(1)以省15项重大工程为抓手,充分发挥我市19个项目谋划专班作用,按照储备项目总投资不低于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投资3倍的规模,建好用好我市项目谋划储备库。聚焦上级政策重点支持领域和我市主导产业,围绕国家“基石计划”和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等政策方向,提出我市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梳理30个投资额度5亿元以上、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高质量储备项目形成我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加强与省对口部门对接,力争我市更多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清单。滚动推进央企与地方合作重点项目签约10个,推动央企与地方合作亿元以上项目开工建设18个。强化项目前期全流程服务,项目前期费用向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及优秀地区倾斜。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2)加快立项、土地、选址用地预审、规划、招投标、施工图审、环评、能评、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办理,强化水、电、路、气等施工要素保障。

办理方式:线下办理流程:办事人前往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办事指南、一张表单的指引提交纸质材料后申请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转交科室承办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转交到发证窗口核发办理结果。

线上办理流程:办事人登录鞍山市政务服务网,进入工程建设板块,根据审批服务平台各类审批流程图的指引进行事项申报,网上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电子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系统提示后,受理并转交科室承办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转交到发证窗口核发办理结果。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牵头单位: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

6.加强项目建设重点要素保障。

(1)强化项目资金支持,增强政银企对接实效,深化市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积极运用银团贷款、投贷联动等模式,持续加大对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年底前组织开展2次银企对接会。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

(2)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科技型企业和项目融资等领域进行项目储备,争取政策资金支持。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深入落实我市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办理方式:依据工业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事项申请办理。鞍山市已出台《鞍山市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实施细则》(鞍政办〔2019〕8号),文件第十八条中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用地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扩建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不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可持规划批准文件,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受理地点为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大厅。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7.加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落实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支持政策,积极谋划一批“平急两用”旅游居住设施,完善市政、旅游、保供等配套条件。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促进对外贸易稳增长。

(1)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外贸政策,推动二手车出口工作,鼓励我市企业利用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开展进出口业务。

办理方式:根据《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省全面开放资金专项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商财〔2023〕73号)中的《企业建立国际营销体系项目申报指南》为企业办理。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可以通过鞍山海关受理或通过“互联网+海关”等方式报关。鞍山海关按照“一个窗口、一次申请、一次办结”的要求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鞍山海关

(2)鼓励外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西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扩大优势产品出口,试点出口额力争实现15亿元。

办理方式:根据《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省全面开放资金专项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商财〔2023〕73号)中的《企业建立国际营销体系项目申报指南》为企业办理。外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选择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通过鞍山海关或通过“互联网+海关”等方式报关出口。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鞍山海关

(3)引导我市企业“走出去”,在境外投资经营,销售辽宁产品或为辽宁出口产品提供展示、仓储、物流等服务的实体渠道的集合的国际营销体系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办理方式:根据《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省全面开放资金专项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商财〔2023〕73号)中的《企业建立国际营销体系项目申报指南》为企业办理。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鞍山海关

(4)加快鞍山陆港开放平台建设,推进保税仓运营,积极申报鞍山港保税物流中心。充分发挥德邻陆港物流综合产业园和海城市西柳物流园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辐射和带动作用,打通对外贸易合作的国际物流枢纽。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鞍山海关、鞍山城投集团

9.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建设。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主体新建和改造升级进行补贴。落实省关于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政策,组织开展设施农业贷款贴息工作,对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市实施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从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银行获得贷款予以贴息,贷款贴息比例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主体获得的年度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办理方式: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印发的《鞍山市2023年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工作方案》落实。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0.加快制造业改造升级。

(1)落实《鞍山市工业企业“四项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工业企业所开展的技术升级改造、数字化改造、节能改造、环保改造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对获得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称号的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园区的单位给予奖补。

办理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分工分别组织实施,企业按照《2023年鞍山市工业“四项改造”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形成资金申请报告,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应部门初审通过后,提报市级相应部门审核。市级相应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承担50%补助资金,相应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2)在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鼓励有订单、有市场的钢铁深加工类企业稳产增产,合理提高产能利用率。全市钢铁深加工类规上企业中,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2亿元的(含1亿元),奖励30万元;产值同比增长2-5亿元的(含2亿元),奖励50万元;产值同比增长5亿元以上的(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促进文旅产业加快发展。

(1)对新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争取省级一次性100万奖补。

办理方式:提供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发布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名单或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旅游集团20强”名单,向市文旅广电局申请,通过后由市文旅广电局向省文旅厅申请省级奖励。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2)对被遴选出的省级重点文旅项目,争取省级贷款贴息等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办理方式:提供被遴选出的省级重点文旅项目名单,向市文旅广电局申请,通过后由市文旅广电局向省文旅厅申请贷款贴息。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3)对实际投资超过亿元的优秀文旅演艺项目,争取省级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

办理方式:提供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向市文旅广电局申请,通过后由市文旅广电局向省文旅厅申请省级奖励。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12.支持发展清洁能源产业。

政策措施:对保障性电源项目、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储能等新能源产业项目建设给予绿色电力支持。对于省级园区内的供配电用户加大支持力度,企业无需自行投资建设建筑区划红线外电网工程。落实电力辅助服务政策,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加快推进储能示范项目建设。加大氢能产业项目谋划包装力度,积极争取省级氢能产业专项资金支持。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3.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

(1)鼓励企业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开展重大攻关项目,积极争取省级不低于1000万专项资金支持。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实施重点项目“揭榜挂帅”制度,对企业聚焦产业链和创新链上的断点、卡点、堵点开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积极争取省级不低于1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科研机构承担计划任务,对列入市级计划的课题和项目,市级层面分别给予不超过其科技投入额的3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办理方式:按照《辽宁省“揭榜挂帅”制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企业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进行线上申报,通过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和市科技局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按照《鞍山市“揭榜挂帅”制重点技术攻关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执行,企业登录鞍山科技服务网(http://www.askjfw.com/)进行线上申报,通过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科技局进行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并给予资金支持。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重视企业开展应用基础科学研究,推动高校、院所和企业参与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企业争取省级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协助企业争取省级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和计划额度25%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进行线上申报,通过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和市科技局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企业通过技术转让、许可、开发等方式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协助企业争取省级最高200万元科技资金奖补。

办理方式:根据省科技厅申报通知要求,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初审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企事业单位在1个自然年度内,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金额全市排名前5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第1—3位)、10万元(第4—5位)后补助资金。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市科技局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排名给予企事业单位后补助资金。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在鞍山市新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给予1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办理方式: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备案,完成备案后按下一年度给予后补助资金。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经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省级20万元后补助资金。

办理方式:按照科技部、省科技厅技术转移机构申报通知要求申报并获批的单位,免申即享,市科技局在下一年度给予获批单位后补助资金。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推进国有企业提质增效。

推进国有企业提质增效。推荐10户市属、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全省百户国有企业改革促振兴专项行动,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改革示范企业。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强化主责主业管理,推进企业集团之间、企业集团内部同质化整合,实现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主业企业、优势企业集中。加快市属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年底前有研发能力的市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15.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支持。

(1)重点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内给予支持。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2)完善绿色金融支持项目库。扩大“辽绿贷”“绿票通”等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使用规模。加快推动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落地生效,支持企业以碳排放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融资。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16.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能级。

(1)鼓励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可将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贡献部分和上一年度相比多出的增量部分按比例奖励支持企业发展,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深入实施工业大企业培育计划

办理方式:企业符合《鞍山市工业大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牵动性强、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突出,三年内工业产值有望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和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经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初审通过后,提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梳理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形成重点细分行业项目清单,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民间资本进行推介。梳理具备盘活条件的存量资产项目,申请纳入省发展改革委拟盘活项目库,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典型案例进行推广宣传。积极培育REITs项目,申报纳入省REITs库。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加快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辽宁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暂行)》,持续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办理方式: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辽宁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7.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1)持续抓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房改造。落实“卖旧买新”等政策。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2)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职工,以人为单位,每月可提取一次,租房提取限额为1200元/月,当月未提取的可累计计算,最多累计一年。多子女家庭(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以上家庭)职工,提供发票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可按实际月租金为限额提取,无发票的可按每人1200元/月为限额提取。

办理方式:窗口办理或登入“鞍山政务服务网”办理

办理地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综合办事大厅、各县(市)综合办事大厅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支持二孩或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生育二孩或三孩,且孩子未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夫妻一方缴存公积金贷款限额在60万元基础上上调1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贷款限额在100万元基础上上调20万元。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执行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20%。取消异地公积金贷款户籍限制。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不受户籍限制。

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综合办事大厅,各县(市)综合办事大厅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8.推动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加大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行动。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推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2022年度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照30%返还。

办理方式:采取“免申即享”和自主申请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信息系统自动筛选,免申请直接拨付至单位银行账号。未享受“免申即享”的单位,可以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申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3)强化用工保障服务,开展一系列线上线下招聘活动。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4)开展“百日攻坚”“金秋嘉年华”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专项活动,每年开发青年就业见习岗位1200个,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留鞍来鞍就业创业。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5)推进创业型城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建设,积极争取省级“双城”建设奖补资金,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执行期限: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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