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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易〔2023〕81号附件1
南方区域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施细则
(202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动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797号)《关于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实施细则的复函》和《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3〕7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交易机制和市场体系,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绿证交易,更好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证、绿证交易按以下定义。
(一)绿证是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
(二)绿证交易是指市场主体购买和出售绿证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南方区域是指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等五省区。南方区域外市场主体可参照本细则参与绿证交易。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四条 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分为售证主体、购证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南方区域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五条 售证主体是符合国家绿证交易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或自然人,以及国家指定的有关机构。购证主体是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主要包括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
第六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据本细则统一组织南方区域绿证交易、结算和划转等工作。南方区域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配合做好信息共享、需求收集等工作。
第七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售证主体意愿以及绿证交易结果,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绿证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九条 市场主体参与绿证交易前,应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登记。其中,售证主体应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绿证账户,按要求填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信息,获得发电项目代码,满足绿证核发划转条件,对应账户信息可同步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条 已在南方区域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市场主体无需重复注册,向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申请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后,可直接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完成注册登记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为市场主体设立相应绿证账户。绿证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
(二)绿证交易、结算、划转等信息;
(三)资金账号、资金使用明细等信息;
(四)发电企业账户信息包括发电项目名称、项目代码、绿证核发量、绿证可交易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章 绿证交易
第十三条 绿证交易分为直接交易和代理交易两种形式,其中,直接交易是市场主体自身购买或出售绿证;代理交易是市场主体代理其他主体购买或出售绿证。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代理主体在交易平台分配单笔所购绿证时确立代理购证关系,被代理主体无须确认。完成绿证分配后,代理购证关系自动终止。绿证交易代理购证关系与电力市场零售服务代理关系无关联。
第十五条 绿证交易标的为绿证,1个绿证对应1MWh电量。
第十六条 绿证价格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第十七条 绿证交易的交易方式包括协商、挂牌等。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发展情况,可提供其他交易方式,具体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另行明确。
(一)协商交易。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标的的数量、价格等交易初步意向,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申报确认成交,形成交易结果。申报信息确认之前,市场主体可以撤销申报。
(二)挂牌交易。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申报交易标的的数量、价格等挂牌信息,另一方市场主体摘牌确认,形成交易结果。其中,挂牌信息长期有效,摘牌数量可低于挂牌数量,剩余未成交数量可继续挂牌或撤销。
第十八条 交易申报数量的最小单位为1个绿证。交易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个绿证。
第十九条 售证主体的交易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其绿证账户可交易数量。
第二十条 交易结束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成交的绿证数量及价格等交易结果凭证。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购证主体和售证主体按照交易结果履行资金结算工作。代理主体与被代理主体由双方自行开展资金结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金结算支持存管结算、协商结算等多种灵活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用存管结算的,购证主体申报买入的绿证金额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可用金额,交易结束后通过结算银行完成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采用协商结算的,在交易申报确认后,购证主体和售证主体自行协商完成资金结算支付,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反馈资金结算情况。
第六章 绿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绿证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南方区域绿证交易需求或售证主体提出的绿证产品推送申请,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相关绿证产品信息。售证主体在交易平台确认推送的绿证产品信息,其绿证数据计入自身绿证账户。
第二十六条 绿证产品信息主要包括绿证数量、绿证编号、电源种类、项目代码、项目名称、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享受补贴情况、核证时间、对应电量的生产地和生产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售证主体可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绿证产品撤回申请,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推送申请撤回的绿证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 交易结束后,参与代理交易的购证主体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将绿证分配至其代理的市场主体,分配结果不可撤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配的,相应绿证默认分配至参与代理交易的购证主体。
第二十九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定期推送绿证交易、分配等结果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结果划转绿证,其绿证数据计入购证主体绿证账户。
第三十条 绿证的最终权属对象原则上为直接参与或被代理参与绿证交易的市场主体。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在交易结束后可根据需要查询、下载、打印绿证等资料。
第七章 市场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场运行初期,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免收绿证交易服务费用。市场运行成熟后,绿证交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或交易公告执行。
第三十三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南方区域统一电力交易平台统一开展绿证交易,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技术支持系统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交互,为市场主体提供科学权威的绿证查询服务,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绿证市场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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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南方区域电力市场现货结算实施细则(2025年V1.0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南方区域电力批发市场原则上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电费计算周期为日,以小时为基本计算时段,出具日清分临时结算结果,以月度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开展电费结算,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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