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电力软件网获悉,1月12日,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公示,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其中提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应当列入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工业企业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低于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非工业企业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低于纳入标准的,以及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原文如下: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忠林
2023年12月29日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建立碳市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重要问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碳排放配额和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建设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确保系统安全、可靠、便捷。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缴还碳排放配额,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章 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应当列入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业企业的纳入标准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适时调整。非工业企业的纳入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工业企业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低于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非工业企业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低于纳入标准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九条 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和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等因素设定本省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本省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新增预留碳排放配额和政府预留碳排放配额:
(一)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主要用于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边界排放;
(二)新增预留碳排放配额主要用于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三)政府预留碳排放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碳市场调控、碳市场建设等。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第十条 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新增预留碳排放配额实行无偿分配,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起草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专家及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每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预发碳排放配额。
每年9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对预发碳排放配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重点排放单位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用于抵销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量。鼓励开展碳普惠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核证自愿减排量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本省核证自愿减排量。
用于缴还时,一吨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抵销比例不超过该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重点排放单位在其排放边界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销本省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在注册登记系统将重点排放单位缴还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未经交易的剩余碳排放配额以及剩余的预留碳排放配额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或者注销、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
鼓励探索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创新。
第二十一条 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参与方应当向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
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发挥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禁止通过操纵供需关系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四章 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第二十五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明确排放数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等,并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监测。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主要产品产能及产量,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等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查。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相关数据进行核查,按照要求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核查报告审核机制,组织对核查报告进行审核,将发现的问题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和核查机构,并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查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激励和约束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市场建设等。
第三十一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能效先进、具备示范效应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国家和本省绿色低碳相关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与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建立投融资合作机制,盘活碳排放配额和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碳资产,鼓励开展碳排放权质押、碳债券、碳保险、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创新。
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信用制度,记录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的信用状况,依法纳入本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碳减排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国有企业存在未履行碳排放配额缴还义务、排放数据造假等行为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操纵供需关系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还碳排放配额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三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缴还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对其下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按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减半核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五)本省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六)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特定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市场通过公开竞争形成权威性价格过程,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4日公布的《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9月26日公布的《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9号)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国华泰州海陵渔光互补项目正式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该项目总装机规模达147.2MW,由正泰新能供应全部光伏组件。302796万块ASTRON5高效光伏组件铺展在鱼塘水面之上,勾勒出一幅“水上发电、水下养殖”的清洁能源转型图景。国华泰州海陵渔光互补项目01渔光一体:生态与经济双赢国华泰州海陵渔光互补
日前,甘肃生态环境厅印发《甘肃省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文件提出,到2027年,制定出台3-5个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省级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初步构建,产品碳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全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全文如下: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5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5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共921家、民用航空运输业碳排放单位共11家、一般报告单位共393家。详情如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5年度碳排放单位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8日消息,青海省发改委及省能源局召开“能企直通车”座谈会,提到,介绍《青海省发挥绿电优势推动产业外向型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重点说明了优化绿电供应模式、提升储能调峰能力、提高绿电消费认证水平、健全绿电市场机制、开展碳排放核算、推进产业出口转型
5月27日,上海市静安区发展改革委发布《静安区2025年度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扶持资金涉及产业、建筑、交通、循环经济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绿色低碳示范试点、先进单位表彰十项,最高补贴项目为可
5月27日,生态环境部举行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出席发布会,介绍生态环境法治相关工作进展。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王志斌在回答现场记者关于“商务部印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农光互补模式正成为乡村振兴与绿色能源融合的新引擎。2025年5月16日,由浙能绿能(磐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中来股份提供核心组件支持的21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在金华市磐安县仁川镇成功并网。该项目是中来组件搭配柔性支架的又一标杆案例,通过“光伏+农业”创新模式,实现土地
近年来,在“双碳”目标的驱动下,氢氨醇一体化逐渐成为了我国清洁能源消纳与创新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相关示范项目在国内密集落地。以绿氨为例,据中国氢能联盟研究院统计,截至2024年底,我国在建的绿氨项目产能约190万吨/年,规划产能约1780万吨/年。蓬勃发展的现象背后,欧盟绿色认证体系与碳核算
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立一批零碳园区”的部署要求,5月24—25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能源局、工信厅组织开展高质量建设零碳园区遴选评审工作,坚持先行先试、示范引领,鼓励支持不同类型园区探索碳排放“近零-净零”路径,推动形成“共商、共建、共享、共赢”工作格局。精心组织申报,有效激活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2025年5月25日,由内蒙古二连浩特市蒙能易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蒙能150万千瓦保障性并网风电项目实现了全容量并网,这是近年来二连浩特市在新能源领域取得的重大成果,直接推动该市新能源装机突破207.9万千瓦,实现近三倍增长。10兆瓦风机是目前国内陆上商业化运行的单机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5月25日,随着110千伏卡猫线成功投运,贵州省贵安新区首个集中式110kV光伏项目——猫落孔、马家山光伏电站正式并网运行。据悉,猫落孔、马家山光伏项目位于黔南州长顺县,总装机容量280兆瓦,年发电量预计达3.5亿千瓦时,可满足约20万户家庭年用电需求,每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近年来,在“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科学指引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2025年5月28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京隆重发布《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2024年度》《抽水蓄能产业发展报告2024年度》《中国可再生能源工程造价管理报告2024年度》《中国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质
日前,甘肃生态环境厅印发《甘肃省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文件提出,到2027年,制定出台3-5个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省级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初步构建,产品碳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全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全文如下: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了首批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初步名单,英利发展光伏组件智能制造中试平台凭借在光伏领域的深厚底蕴以及领先的技术实力和产业转化能力脱颖而出,成功入选。河北省上榜6家,英利发展成为全省唯一入选的光伏领域中试平台。中试平台也被称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最后一公里”,是科研
近年来,全球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威胁日益严峻。在中国,绿色发展意识正深入人心,低碳转型已成为全社会共识。江苏作为经济大省、制造业大省,面临着能源结构偏煤、产业结构偏重、开发空间偏密、生态碳汇偏小等多重挑战,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空间广阔。2024年,全省深入贯彻习近
5月27日晚,中成股份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技江苏清洁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同步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标志着公司在绿色能源领域的战略布局迈出关键一步。根据公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确定为11.19元/股,较公司最新收盘价14.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7日,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数字广东建设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明确,加强能源数据融合创新,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探索省市县一体化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化管理,推广建设零碳智慧园区、绿色智能建筑。完善林业综合管理平台和林业监测数据管理平台,上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5月26日,湖南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开展湘潭县“十五五”风电项目投资主体竞争性谈判的邀请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风电项目建设分两个片区即以湘潭县中路铺镇为核心,涉及茶恩寺镇、白石镇、花石镇等区域,集中建设风机15至20台,总建设规模约150兆瓦(以审批为准);以湘潭
去年6月21日,河南省发改委印发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第一批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的通知》(豫发改能综〔2024〕348号),63个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正式启动。随后的7月24日、8月30日、11月4日、12月20日、2025年2月8日、3月20日、4月18日和最近的5月22日,除去国庆和春节假期,河南省发改委几
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做出重要部署,强调要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明确了我国电力转型发展的方向。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重要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的第二次会议时提出,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
5月27日,贵州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验收规范》意见的通知。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后,除满足《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要求外,还应满足调峰能力等要求。改造后机组纯凝工况下最小发电出力不超过额定容量35%,热电联产机组在供热期间最小发电出力不超过额定容量40%。详
伏排排照水乡鱼游禾茂两相彰板上光伏组件不断吸纳太阳能板下逆变器不停逆变“绿色”电睢宁县沙集镇5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顺利并网发电。正泰电源为其提供了320kW组串式逆变器,板上发电,板下养鱼,不仅展示了最前沿的光伏技术,还描绘了一幅生动的科技与渔业水乳交融的完美画卷。据悉,该项目位于
5月27日上午,瓦努阿图副总理科纳坡一行莅临天合光能德阳基地参观交流,落实去年中瓦两国发布的联合声明,在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等领域务实合作,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全面有效实施。四川省外办副主任李怀强、德阳市委副书记朱莉、德阳市委外办主任顾申伟、什邡市委书记
日前,甘肃生态环境厅印发《甘肃省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文件提出,到2027年,制定出台3-5个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省级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初步构建,产品碳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全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全文如下: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近年来,全球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威胁日益严峻。在中国,绿色发展意识正深入人心,低碳转型已成为全社会共识。江苏作为经济大省、制造业大省,面临着能源结构偏煤、产业结构偏重、开发空间偏密、生态碳汇偏小等多重挑战,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空间广阔。2024年,全省深入贯彻习近
5月27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开发区产业集群培育和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25〕13号)。其中提到,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严控“两高”项目准入,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和绿色制造提升行动,加快推进绿色化改造项目,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原文如下:平顶山市人
2025年5月26-28日,GFC2025(第八届)绿色工厂厂务大会暨国际绿色工厂设计、建设与运维新产品新技术展览会在江苏省南京国际展览中心隆重举办。大会立足“为我国建设更好的工厂”,持续助力我国工业绿色化、低碳化、安全化、智慧化发展。科士达携【全场景工业制造业解决方案】亮相现场,并以自研自产、
当地时间5月27日,上海电气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吴磊与越南电力集团(EVN)董事长邓黄安举行会谈,双方就进一步深化合作关系,共同探索能源领域的新机遇达成共识。吴磊对EVN长期以来对上海电气的支持表示感谢,并介绍了上海电气近期战略布局和经营状况。他指出,作为拥有120多年历史的全球性装备制造企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025年5月26日,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团”)、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节能”)与内蒙古一派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派氢能”)在北京伊泰大厦进行会谈并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三方将牵头在内蒙古围绕低碳绿色新能源领域展开深度合作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7日,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王志斌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在完善园区和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和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方面,生态环境部主要有以下举措。在减污降碳协同方面,我们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推动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
近日,位于闵行区七宝镇的“上海闵行中建一局华东总部大楼建设项目”已完成地下结构施工,正式进入地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这座大楼计划将作为中建一局的华东地区总部所在地,项目建成后,中建一局将根据整体战略部署,迁入包括所属一公司在内的多家子企业,并有计划地设立分支机构。据了解,它不仅是闵
5月25日,珠海市政府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按需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
5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2025年绿色低碳典型案例征集活动获选名单的公示,四类共60家。全文如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提升绿色低碳意识,生态环境部开展了2025年绿色低碳典型案例征集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已产生2025年绿色低碳典型案例征集活动获选名单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