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电力软件网获悉,1月12日,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公示,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其中提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应当列入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工业企业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低于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非工业企业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低于纳入标准的,以及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原文如下: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忠林
2023年12月29日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建立碳市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重要问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缴还、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具体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碳排放配额和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建设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确保系统安全、可靠、便捷。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缴还碳排放配额,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章 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应当列入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业企业的纳入标准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适时调整。非工业企业的纳入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工业企业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低于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非工业企业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低于纳入标准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九条 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和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等因素设定本省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本省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新增预留碳排放配额和政府预留碳排放配额:
(一)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主要用于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边界排放;
(二)新增预留碳排放配额主要用于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三)政府预留碳排放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碳市场调控、碳市场建设等。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第十条 本省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新增预留碳排放配额实行无偿分配,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起草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专家及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每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预发碳排放配额。
每年9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对预发碳排放配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重点排放单位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用于抵销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量。鼓励开展碳普惠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核证自愿减排量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本省核证自愿减排量。
用于缴还时,一吨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抵销比例不超过该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重点排放单位在其排放边界内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销本省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在注册登记系统将重点排放单位缴还的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未经交易的剩余碳排放配额以及剩余的预留碳排放配额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或者注销、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
鼓励探索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创新。
第二十一条 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参与方应当向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
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省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发挥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禁止通过操纵供需关系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四章 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第二十五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明确排放数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等,并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监测。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主要产品产能及产量,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等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查。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相关数据进行核查,按照要求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核查报告审核机制,组织对核查报告进行审核,将发现的问题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和核查机构,并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查结果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激励和约束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市场建设等。
第三十一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能效先进、具备示范效应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国家和本省绿色低碳相关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与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建立投融资合作机制,盘活碳排放配额和符合条件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碳资产,鼓励开展碳排放权质押、碳债券、碳保险、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创新。
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信用制度,记录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的信用状况,依法纳入本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碳减排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国有企业存在未履行碳排放配额缴还义务、排放数据造假等行为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操纵供需关系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还碳排放配额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三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缴还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对其下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按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减半核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五)本省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六)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特定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市场通过公开竞争形成权威性价格过程,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4月4日公布的《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9月26日公布的《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9号)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表示,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是核算电力消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重要基础参数。本次发布的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可供不同主体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参考使
近日,《四会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其中指出:“十五五”期间,新型能源体系基本健全,产业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肇庆市下达的目标,为四会市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十四五”期间,新型能源体系和现代综合
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下,配额可以交易,且每个履约期结束时,被管控的重点排放单位需向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履约期内碳排放量的配额。因此,配额具有环境和资产双重属性,配额分配方法直接影响体系的数据需求,直接影响重点排放单位的利益,从而影响体系的政治接受度,直接影响实现体系减排目标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消息,陕西省全面启动2023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部署,有序推进我省碳排放核查,大力提升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效能。4月22日上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专题工作部署会,全面启动我省2023年度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省厅应对气候变化处、省环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重庆市材料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渝经信规范〔2024〕10号),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钢铁、有色金属、建材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行业节能低碳技术持续推广,重点品种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降低3%以上。炼铁、炼钢、铁合金冶
北极星电力软件网获悉,4月22日,湖北省自然资源武汉碳计量中心正式揭牌。该中心由武汉市测绘研究院牵头,联合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中心、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及武汉敢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筹建,同时也是我国成立的首个自然资源行业碳计量中心。中心未来不仅将围绕碳监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湖北区域碳市场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按照自愿参与、通力协同、有序管理的原则,全省22家大型统调火力发电企业建成碳计量子站并实现与总站的联通,300MW级以上火电机组烟气直测法碳计量装置覆盖率不低于70%。详情如下:省市场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湖北区域碳市场电力行业碳排放计量工作的通知,按照自愿参与、通力协同、有序管理的原则,全省22家大型统调火力发电企业建成碳计量子站并实现与总站的联通,300MW级以上火电机组烟气直测法碳计量装置覆盖率不低于70%。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湖北区域碳市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碳”目标任务,积极服务绿色低碳转型,近日,四川能投发展所属的四川能投电能公司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完成首笔绿电、绿证交易,预计全年交易绿色电力800万度,绿证1万余张,累计全年为企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56万吨。
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泸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碳达峰重点行动明确了10大专项行动40项工作任务。目标到2025年,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5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1.5%左右,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14.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9.5%,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6.4%,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月22日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南住建〔2024〕157号),加快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提升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促进产业升级,确保南宁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南宁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城乡建设是碳排放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静安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提出,大力推进高效光伏、储能等创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四大功能区为核心,鼓励园区、商区、校区、社区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和材料。支持从事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研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到2027年,绿色保险政策支持体系比较完善,服务体系初步建立,风险减量服务与管理机制得到优化,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得到增强,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绿色保险服务模式,绿色保险风险保障增速和保险资金绿色投资
近日,《四会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其中指出:“十五五”期间,新型能源体系基本健全,产业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肇庆市下达的目标,为四会市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十四五”期间,新型能源体系和现代综合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方案》,《方案》提到,结合能源禀赋,合理确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路径。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力度,提升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占比。扩大绿电和绿证交易规模,充分挖掘分布式能源开发潜力。详情如下: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重庆市材料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渝经信规范〔2024〕10号),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钢铁、有色金属、建材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行业节能低碳技术持续推广,重点品种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降低3%以上。炼铁、炼钢、铁合金冶
2月4日,中共永宁县委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因地制宜采用直流供电、“光伏+储能”等技术,引进实施氢能交通、天然气掺氢、氢储能等场景应用项目,建立多样化能源供应模式,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加强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8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材料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分为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实施路径、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五个部分。《实施方案》针对重点碳排放行业提出碳达峰实施路径:在钢铁行业要合理
4月24日,江苏印发《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方案》,其中指出,“十四五”时期,选择一批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园区和企业启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到2025年:试点建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初步形成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各类试点碳达峰碳中和路径基本清晰,对全省碳达峰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宁德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到,加速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风光水核等清洁能源与电化学储能一体化发展,实现新能源发电精细化运行与控制,源网荷储互动、多能协同互补、用能需求智能调控。
1月22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推动新能源项目有序开发建设,加快建设古蔺、叙永风电项目,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规模化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利用农业、园区、市政设施、公共建筑等资源,实施一批“光伏+”工程。加快探索光伏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支持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各地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改造,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统筹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合任务完成情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静安区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提出,大力推进高效光伏、储能等创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四大功能区为核心,鼓励园区、商区、校区、社区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绿色低碳技术和材料。支持从事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研
近年来,数字经济增长强劲,香港数据中心市场迎来黄金时代,诸多数据中心运营商纷纷在此布局,帮助当地企业实现出海或进入内地市场的战略部署。香港某PaaS企业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基于IaaS基础的PaaS平台服务提供商,该企业出海客户众多,尤其是电商类、游戏玩家类客户增长迅猛,目前正通过全产业链布
4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粤办函〔2024〕53号),其中提到,加强新型电力系统标准建设,完善风电、光伏、输配电、先进核电和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标准,推动开展储能、氢能产业标准体系研究。还提到,推动建立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制定更严
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完善生态建设标准体系,健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标准体系,优化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标准保障生态共融,加快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8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材料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分为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实施路径、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五个部分。《实施方案》针对重点碳排放行业提出碳达峰实施路径:在钢铁行业要合理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促进烧结砖瓦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引导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在工艺装备、窑炉设备等方面开展极致能效和清洁生产优化设计,支持企业探索采用氢能、生物质能源、电能替代传统化石能源,推广厂房
4月18日,国家电投河北公司山西能源公司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该项目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校内25栋建筑楼顶,总利用厂房面积为54711平方米,光伏装机容量为4.98兆瓦。为改变用电结构,全力打造集“绿色制造、绿电供应、绿能开发”为一体的绿色低
4月24日,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印发广东省2024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粤工信规划政策〔2024〕4号),其中提到,按照国家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方案明确,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我省煤炭
4月23日,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陶云鹏在总部与法国电力集团副总裁、法电中国总裁傅楷德会谈,双方就深化合作及未来发展等进行探讨交流。陶云鹏对傅楷德一行到访表示欢迎,对法电集团在中国发展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陶云鹏说,中国大唐全力以赴确保能源安全可靠供应,加快推动绿色低
北极星电力软件网获悉,4月22日,湖北省自然资源武汉碳计量中心正式揭牌。该中心由武汉市测绘研究院牵头,联合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中心、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及武汉敢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筹建,同时也是我国成立的首个自然资源行业碳计量中心。中心未来不仅将围绕碳监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支持锅炉更新改造。围绕节能降碳、超低排放等方向,依托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联合相关部门,引导支持锅炉生产和使用单位开展锅炉更新改造,推动锅炉设备和技术升级,推动锅炉设备和技术升级。同时,防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