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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公告》。
公告称,豁免分散式风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在现有许可豁免政策基础上,将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不要求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对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及时申请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登记。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机组情况登记”同一栏目中可登记单台/个(以下统称台)机组/单元(以下统称机组),也可登记多台机组。登记单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机组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登记多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多台机组中最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同一批次投产机组因机组型号不同分开登记的,投产日期均登记为该批次最后一台机组的并网日期。项目运营企业应对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填报的投产日期真实性负责。光伏发电项目以交流侧容量(逆变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单位MW)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分批投产的可以分批登记。
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机组)许可延续政策。达到设计寿命的风电机组,按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3〕45号)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经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且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后,相关运营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许可延续;未开展安全评估或评估结果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注销(变更)电力业务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许可证中登记的机组投产日期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应于2024年9月底前向甘肃能源监管办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供可以证明机组投产日期的有关材料;逾期未变更的,按照企业运营机组实际情况与许可登记不一致情况处理。国家能源局通知印发前,以光伏组件的标称功率总和(单位MWp)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的,不再进行变更。
全文如下:
甘肃能源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公告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3〕67号)相关要求,甘肃能源监管办结合甘肃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甘肃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规范内容
(一)豁免分散式风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在现有许可豁免政策基础上,将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不要求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对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及时申请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兼任范围。对于项目由专业运维公司或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统一管理的,允许项目运营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不同省份项目间兼任;生产运行负责人只能在同一省份不同项目间兼任;其他情况不得兼任。
(三)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登记。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机组情况登记”同一栏目中可登记单台/个(以下统称台)机组/单元(以下统称机组),也可登记多台机组。登记单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机组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登记多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多台机组中最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同一批次投产机组因机组型号不同分开登记的,投产日期均登记为该批次最后一台机组的并网日期。项目运营企业应对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填报的投产日期真实性负责。光伏发电项目以交流侧容量(逆变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单位MW)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分批投产的可以分批登记。
(四)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机组)许可延续政策。达到设计寿命的风电机组,按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3〕45号)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经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且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后,相关运营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许可延续;未开展安全评估或评估结果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注销(变更)电力业务许可证。
(五)明确异地注册企业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职责。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在地与运营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份的,该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及变更应向项目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同一企业在不同派出机构辖区运营多个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但未在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及许可事项的变更应由项目法人分别向各项目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某个企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识别)在一个派出机构辖区内,所有项目只能取得一个电力业务许可证。
(六)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数据信息管理。持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应当结合日常业务,每年对运营项目许可相关数据信息进行1次核对,对已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应在30日内向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补充完善其他相关数据信息。
二、注意事项
(一)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运营企业,应向甘肃能源监管办申请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其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工作经历应符合《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如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应于2024年9月底前进行变更,逾期未变更的,按照许可条件未保持情况处理。
(三)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许可证中登记的机组投产日期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应于2024年9月底前向甘肃能源监管办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供可以证明机组投产日期的有关材料;逾期未变更的,按照企业运营机组实际情况与许可登记不一致情况处理。国家能源局通知印发前,以光伏组件的标称功率总和(单位MWp)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的,不再进行变更。
(四)达到设计寿命的生物质、光热发电机组,参照煤电机组许可延续政策和标准执行。根据目前水电行业管理政策,水电机组暂不纳入许可延续管理。水电机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不登记机组设计寿命。
(五)建立许可数据信息定期核验机制,对于2年内未登录系统进行数据信息完善的企业,甘肃能源监管办将予以重点关注,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许可数据信息动态调整,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档立卡系统中予以更新。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有关发电企业要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要求,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不得从事相应的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含增量配电业务)。
(二)明确重点,开展自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要对照公告全面开展自查,针对分散式风电项目许可豁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兼任范围和投产日期许可登记、即将达到涉及寿命的发电机组等最新要求,应于2024年9月底前完善企业持证条件和相关人员信息,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或变更手续。
(三)落实整改,健全机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要主动建立内控管理机制,针对自查出的相关问题举一反三及时整改落实;健全长效机制,定期在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录入、核实、更新数据,不断夯实信息数据基础;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增强守信践诺意识,依法依规持证经营,持续优化电力行业营商环境,助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甘肃能源监管办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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