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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绿证模式,中国绿证如何加速发展?

2024-03-21 09:04来源:朗新研究院作者:鞠晶 李思晗关键词:绿证绿电可再生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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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能源转型的推进,绿证绿电已逐渐成为我国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抓手。而在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的背景下,绿证绿电交易更是成为业内热议的焦点。

“朗新研究院”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在绿证绿电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特别策划了【共话绿电绿证】系列,从政策解读、交易机制、运营管理等多个维度对绿证绿电交易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讨,系列稿件将陆续在朗新研究院公众号刊发,欢迎您的阅读和分享。朗新研究院诚挚地邀请大家与我们进行互动交流,分享您的观点和建议,让我们携手共进,为绿色能源的美好未来贡献力量!

(来源:朗新研究院 作者:鞠晶、李思晗)

导语

2023年8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通知表明绿证已由减轻可再生能源补贴压力转向支持双碳发展新阶段。同时,通知还对绿证的唯一性、核发范围、信息来源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选取美国、欧洲及国际组织等国际认可度较高的绿证进行研究,从绿证核发范围维度、可信度等维度分析国外绿证,对国内绿证未来发展提供建议。

绿证“诞生”

绿证一词来源于国外,在美国应用最广泛,也称为可再生能源证书(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由专门的认证机构给可再生能源产生的每1000度(1MWH)电力颁发具有唯一的序列号进行标识,用以证明与核算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和使用,即1兆瓦电力就是1个单位的证书。绿证的出现旨在提高清洁电力来源的信任度,促进各类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进程。

早在上世纪90年代,绿证制度就在美国德克萨斯等州初具雏形,德州于1999年修订的《公用事业监管法》规定在该州推行电力重组改革的同时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并旨在建立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系统来跟踪配额义务履行,之后丹麦、荷兰、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实施。截至目前,全球约有20个国家实施绿证制度。

绿色证书交易系统最早真正落地实行是在荷兰,1997年,荷兰电力公司之间建立了绿色证书交易系统,提倡用户资源购买绿电,2001年7月荷兰政府与能源公司行业协会创建了绿色标签颁发系统(GreenLabel),并承诺除绿电销售外,荷兰所有的能源公司都必须达到一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随后,美国、英国、意大利、法国、澳大利亚、瑞典、日本、丹麦、芬兰、瑞士、挪威、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等20多个国家均实行了绿证交易。

因为各国能源资源禀赋、经济发展阶段、能源政策目标、电力体制机制等存在差异,所以各国绿证制度均不相同。下面结合国内绿证发展情况,以国际典型绿证为分析对象,对国内绿证发展提出建议。

绿证“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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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可再生能源交易工具(APX TIGRs)

APX TIGRs由美国非营利组织APX机构创办,该机构颁发两种绿证,向北美地区颁发NAR(North American Renewables Registry),北美之外的颁发TIGRs(Tradable Instrument for Global Renewables)。APX TIGRs仅针对无补贴项目进行核发,价格一般为30元/张左右,签发区域主要集中在中国和东南亚。

(二)国际可再生能源证书(I-REC)

I-REC全称是国际可再生能源证书(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是由总部位于荷兰的非营利基金会国际REC标准基金会核发的一种可在全球范围内交易的国际通用绿证。申请签发I-REC必须是无补贴项目的发电设施,且未申请过其他绿证或碳信用产品,一般为3-4元/张左右。

(三)欧洲来源担保证书(GO)

欧洲绿色证书全称为Guarantees of origins(Go),于2002年开始实施,由AIB负责管理发行,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建立国家Go登记处和欧洲能源证书系统(EECS)联合标准。GO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12个月,即颁发的GO必须在12个月内交易或取消,否则证书过期,从系统中撤回。由于GO价格由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确定,GO价格由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确定。

(四)美国可再生能源证书(RECs)

美国的绿色电力证书全称为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简称REC。美国绿证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时任美国总统的比尔·克林顿(President Bill Clinton)签发了一项行政令,要求联邦机构采购更多可再生能源电力,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U.S. EPA)为遵从此项行政令引进了可再生能源证书,由于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因此可再生能源证书制度由各州分别制定和实施。

绿证“漏洞”与“补丁”

(一)环境属性唯一性加强,但缺乏有效证明

2020年,国际组织RE100对中国绿证是否符合国际认可标准做过评估,其中关于绿证的唯一性问题是影响中国绿证可信性的主要因素。

2023年8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绿证的通知,明确指出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但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CCER项目范围拟包括“可再生能源”,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真实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若征求意见稿中项目范围条款落地,则绿证与CCER将出现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环境属性归属问题。此外,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流通的超额消纳凭证也存在环境权益属性。

然后在国际典型绿证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绿证与其他相关凭证同时出现时的处理办法。以I-REC为例,REC Standard基金组织在《The International Attribute Tracking Standard》中声明I-REC证书不得颁发给已获得相关属性的其他证书的产品。

因此,需进一步强化绿证环境属性唯一性,避免出现环境属性重复计算。对于绿证来说,目前绿证尚未包括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项目与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现阶段可考虑建立CCER与绿证互补机制,明确CCER与绿证项目覆盖范围,实现CCER与绿证并行,中长期可探索CCER与绿证之间的衔接,在计量标准规范成熟的领域,实现属性聚合,研究CCER与绿证之间的换算机制。

(二)节能降耗凭证作用凸显,但缺少衔接机制

2005年,配额制概念在我国首次提出,在202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中对各省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进行分配,但相应的惩罚力度不够,仅是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缺乏相关惩戒细则,可再生能源消纳目标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以美国和欧洲绿证制度为例,两个地区绿证均是自愿交易和强制市场并行,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截然不同。

美国绿电交易市场分为强制市场和自愿市场,两个市场既可相互关联运行,也可独立运行,市场结构明确,交易模式灵活多样。绿证作为绿色电力环境属性的唯一凭证,因此绿电的强制与自愿市场就会传导至绿证市场。

绿电的强制市场基于配额制形成,要求电力供应商的绿电供应量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或者从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购买可再生能源证书,来满足配额标准要求,不能按时履约的责任主体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如缴纳未履约罚金(履约罚金和供需关系共同影响了REC价格),各州金额不等,且均对罚金做了不同程度规定:如加利福尼亚州要求罚金应高于销售电价、得克萨斯州明确指出未完成者按照50美元/MWh惩罚等。

相比强制市场,自愿市场更为灵活,用户可根据自己的偏好购买不同的绿电产品。通常均附带有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目前已经形成规模的方式有八种,其中自愿非捆绑可再生能源证书购买方式在总绿色证书市场中占比最大,接近一半左右。

欧洲没有强制性要求公用事业公司购买GOs,但鼓励企业和个人自愿购买GOs来支持欧洲碳中和目标,因此GOs实际是绿色证书自愿市场,挪威、瑞典等国家同时建立了有配额义务的绿色证书强制市场,但与GO系统是相互独立的,并明确GO不能用在管控特定电力消费者的配额机制上,而且与电价或溢价政策范围也不重叠。

目前我国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绿证自愿认购模式,自愿认购绿色证书来作为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补充方式,存在二次使用或重复计算的问题,且国内能耗双控目标的如何证明落实、能耗双控制度下的消纳责任权重确定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可参考欧美经验,建立并完善强制市场和自愿市场两套并行的机制,强制市场用于实现可再生能源消纳目标和能耗双控目标的实现,自愿市场则鼓励社会企业与个人参与,更广泛地面向大众。

(三)追踪管理机制简化,但限制市场发展

我国绿证制度中尚未对绿证的追踪进行细化设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仅记录买方购买绿证的认购时间、数量等基本信息,而买方在认购绿证后如何使用绿证、电量何时视为用尽使得绿证失效、绿证注销等状态无法追踪。当然这与我国目前绿证交易发展阶段相关,我国绿证现阶段只能进行一次交易,因此,在当前应用场景下,追踪系统仅需对绿证产生进行登记,在2年后自动失效,中间关于绿证使用则无需过多关注,虽然便于绿证管理,但也制约了绿证的流通以及市场规模。

此外,因适配当前交易发展阶段而不完善的绿证系统也会影响到国内绿证在国际上受认可程度,进而影响中国绿证持有人能否有效做出国际认可的使用清洁电力的声明。

通过对欧美和国际绿证体系的研究,发现它们都有较为完善的追踪系统,用于追踪和监督绿证发行、交易和注销。

I-REC和APX-Tigr拥有追踪绿证签发、转让和注销的独立系统。首先,绿证内容上,以绿证编号为索引,同时包含了电力的生产地点、生产设施和能源类型等基本信息;其次在治理结构上,引入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绿证体系建设,比如规范制定方(Code Managers)可以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科研院所,结合各州市相关法律法规,为特定地理区域和能源载体提供详细的规则和规定;签发机构也同样如此。

在国内,南网碳资产管理公司被授权为I-REC官方签发机构。此外注册机构需提供绿证精确的、可审查的、永久的全生命周期记录并设立多种类型账户,包括发行账户、交易账户和赎回账户,从而方便绿证流通活动审计。

美国Recs绿证同样建立了以绿证编号为基础的电子追踪系统,每张绿证上都有独一无二的编号,记载了发电设施的位置、发电技术(风电、水电等)、发电设施所有者、装机容量、交付年份、生产时间等信息。目前美国共有十个地区性的绿证追踪系统,如ERCOT、NAR、MRECS等,大部分追踪系统运营方会向注册用户收取数额不等的年费,并对每笔绿证交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每个发电企业须在所属的地区性追踪系统中设立账户,绿证可以在账户之间转移,注销后仍可以追踪,在一个地区注册的发电企业不被允许在其他地区注册,以避免重复计算。相关主管机构可以通过绿证的追踪机制来核实市场主体RPS的履约情况,或者用于提供企业绿电消费的证明。

欧盟要求成员国建立欧洲绿证注册登记处,并由第三方签发机构协会(AIB)负责统筹管理。AIB主要负责开发、建立及运行全欧洲统一的能源证书系统(EECS),以保证欧洲绿证能在所有成员国间交易。AIB的登记处是各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转让证书的联络中心,通过各国的注册登记系统,可全境追踪每一个欧洲绿证的签发、交易和注销情况,和大部分绿证相同,每一个GOs绿证都有唯一的标识号,必须包含发电设施的基本信息,包括发电设施的位置和类型,是否获得投资支持,是否获得政府补贴,证书的签发日期和国家,以及设施开始运行的日期。

为满足后续绿证市场发展以及在国际市场上绿证流通需求,我国需通过建立透明的绿证追踪系统,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以绿证编号为唯一线索,记录绿证从生产、交易、注销的全生命周期信息。

结语

本文借国内绿证新政契机,在分析绿证制度变化的前提下,结合RE100对国内绿证的评估报告,以典型国际绿证为研究对象,对绿证唯一性、绿证追踪系统、绿证交易市场等维度引出未来绿证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时璟丽.对比和启示:欧洲、美国和中国三国绿证机制的优劣[J].能源,2019(11):37-40

[2]The International Attribute Tracking Standard Release Date: 01 April 2021 Version:1.0

[3]袁敏 苗红 时璟丽 彭澎.美国绿色电力市场综述.世界资源研究所,2019

[4]EECS Rules Release 8 v1.6.2023

[5]AIB-2022-EECSFS-23 EECS Rules Fact Sheet 23 - Conversion tracking - Releas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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