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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2024-04-16 15:38来源:自然资源部关键词:绿色矿山煤矿矿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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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指出,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金融监管局、证监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绿色矿山建设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为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矿业绿色低碳发展,通过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切实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全面推进。各地要立足矿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设定绿色矿山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加强规划管控,促进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推动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矿业领域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改造,着力推动关键技术突破,促进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发展和广泛应用。

坚持协同监督,动态管理。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做好绿色矿山的日常监督,加强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动态管理,不设市级、县级绿色矿山名录。已设的市、县级绿色矿山经评估后择优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督促绿色矿山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8年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绿色矿山标准加强小型矿山管理。

二、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四)压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矿山企业要落实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落实“边开采、边修复”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依法开采的矿山,要执行最严格标准规范,严格落实绿色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全面做好减缓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地影响的措施。建立申诉回应机制,畅通与受矿山影响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五)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中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规定明确要求,对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并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对生产矿山,要加快绿色化升级改造,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应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时限和要求。鼓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六)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矿山企业要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在资源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生态修复等环节,鼓励采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推动矿山绿色低碳转型。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

(七)持续提升矿山企业创建水平。矿山企业应主动对照相应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定期自评,按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短板,积极推动整改。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且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对自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

(八)严格第三方评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第三方评估规范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业务能力。评估人员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1)。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及评价指标,编制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并附核查记录及影像资料,严禁向矿山企业收取评估费用,签署真实性承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

(九)择优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开展抽查核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推荐,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国家级绿色矿山,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十)实行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见附件2),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中不符合标准的矿山,督促绿色矿山企业持续巩固建设成果,持续提升建设水平。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鼓励创新支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矿、金融等政策支持。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

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六、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

(十三)健全完善行业标准、评价指标。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露天开采矿山、地热矿泉水等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完善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见附件3),包含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相关评价指标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变化及时调整。

(十四)鼓励制修订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区域、矿种、规模、开采方式等因素,制修订地方标准,或细化明确省级绿色矿山的评价指标要求。鼓励有条件的矿业集团、企业,积极研制企业标准并实际应用。

七、健全工作机制

(十五)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应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监督、污染防治监管。

财政部门负责绿色矿山评估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矿山企业绿色发展。

证券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

林草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草地的手续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植被恢复以及矿山开发附属工程临时占用草地到期后植被恢复的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八、强化监督考核

(十六)加强督导核查、考核评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绿色矿山纳入随机抽查名单,严格按照新评价指标对国家级绿色矿山开展实地核查。各地应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推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和考核工作。

(十七)严格落实管理要求。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漏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严格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做好新旧评价指标衔接,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名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停产未正常生产运营的;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15日

附件1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的行为。为保证绿色矿山遴选质量,规范第三方评估工作,制定本要求。

一、评估机构

(一)第三方评估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有开展评估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开展绿色矿山评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

(三)由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权利义务。评估机构应与待评估矿山保持独立,不得参与矿山企业自评估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任何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评估要求

(一)以《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为依据,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开展评估。

(二)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过程、评估综述和结论等(报告提纲附后)。要详细叙述评估程序、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情况,明确判定矿山企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据,对引用的关键内容给出相关文件来源,做到证据信息可信、内容精要、判定准确。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健全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出具评估报告后30日内,应及时将评估报告及相应记录/材料(复印件)等归档保存。同时,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所有矿山企业隐私或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合理保存和使用矿山企业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未经允许严禁挪作他用。

(四)第三方评估工作应规范严谨,实地核查基准人日数不少于5人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合法性、合规性和评估结论负责,相关工作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工作程序

(一)确定第三方。对通过初审的矿山企业,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赴矿山企业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在名录系统(网址:http://greenmine.mnr.gov.cn)中,填写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评估任务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单,并建立与矿山企业的对应关系。

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按规定组成评估组,组长应由本机构具备评估经验的全职人员担任,评估组应不少于5人,均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评估专家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标准及相关行业,宜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

(二)内业评估。评估组审核矿山企业提交的自评估报告等资料,对评价指标先决条件进行审定。相关内容、材料缺失时,通知矿山企业补充或重新提交。经初步评估,讨论确定现场评估重点,告知矿山企业现场评估时间。

(三)现场评估。1.召开评估会议。评估组与矿山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召开评估会议,由评估组组长介绍评估目的、评估计划,宣读评估工作承诺书(样式附后)。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负责人介绍建设情况,评估组就相关情况进行问询。2.开展实地核查。评估组赴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场所,根据评价指标逐项查看现场工作情况、规范程度,查阅相关生产运营管理记录,对相关指标开展问询,对关键位置拍摄照片,做好核查记录。3.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征询受采矿活动影响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意见。

(四)编制报告。评估组综合内业评估、现场评估情况,讨论确定评估结论,总结矿山企业建设工作亮点,明确失分项及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填写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同时将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评估组专家名单、评估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实地核查记录、实景会议及现场核查影像资料等作为报告附件。

(五)提交结果。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合同或协议要求时限内撰写评估报告,将评估组承诺书(盖章)、第三方评估报告(盖章)、专家名单签字表扫描件(pdf格式)提交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监督管理

(一)建立随机抽查制度。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抽查。抽查可以由主管部门、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

(二)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及个人可在掌握事实的前提下就第三方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评估行为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基于证据的实名举报或者投诉,受理部门依法进行核实处理,被举报或投诉的评估机构可针对事件进行说明。受理部门公示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建立“黑名单”和责任追究机制。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经核实存在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秘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予以通报并纳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附件:1-1.承诺书

1-2.第三方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附件1-1

承 诺 书

本评估组承诺,此次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我们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过程严格按照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有关要求开展评估,不以任何理由收取矿山企业任何费用,确保评估结论真实、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方评估机构:(盖章)

评估组组长:

评估组成员:

年 月 日

附件1-2

第三方评估报告

(参考提纲)

一、概述

介绍任务来源,评估的组织安排和过程等。

二、评估方法

介绍评估采用主要方法,如资料审核、实地核查、指标测算等。

三、评估情况

(一)内业评估。

对矿山提交的自评估报告、入库信息表、照片视频及先决条件等材料的完整性进行预评估,形成审核结论。

(二)现场评估。

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从矿区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等方面逐项进行评估,附现场核查照片。分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失分项及原因等。

四、评估结论与建议

对矿山是否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行业标准,是否可以通过评估,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五、相关材料

列出评估报告编写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参考文件。以及评估工作委托函(合同、协议)、承诺书、绿色矿山建设评分表、评估组专家名单(含姓名、职称、专业等信息)、评估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实地核查记录、核查影像资料、评估专家与被评估单位无关联关系声明等资料。

附件2

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

为推动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持续提升建设水平,规范全国绿色矿山进入名录后的监管、移出、重新纳入等,明确以下要求。

一、管理部门职责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全过程监管,健全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机制。

(二)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的监督管理,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核查。不再设立市级和县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自然资源部牵头组织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原则上从省级绿色矿山中择优产生,联合相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实地抽查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确认绿色矿山,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矿山遴选推荐工作,经矿山自评、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社会公示后,将符合标准要求的矿山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按有关要求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对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绿色矿山企业,要及时组织实地核查,明确其是否符合绿色矿山标准。

二、矿山企业职责

绿色矿山企业要积极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主动展示科学开采、高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矿地和谐等方面的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做法和成效,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三、名录管理要求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采用大数据对比分析、卫片检查、信息公示核查以及无人机航拍等手段,每年定期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

(二)经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但能够限期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完成整改经复核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保留名录。经复核超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程序移出各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发现绿色矿山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未及时延续或被吊销的;

2.受到行政处罚后在履行期限内未执行到位的;

3.关闭、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正常生产运营的;

4.违法开采特别是越界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

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发生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

6.未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

7.未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制度要求,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8.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的或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的;

9.采矿权人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

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被划定为落后档次的;

11.被中央环保督察、巡视审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或纳入各类警示片的;

12.发生突发事件,因企业违法违规在全国门户类网站、平台引发负面舆情的;

13.弄虚作假通过绿色矿山评估的;

1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列入名录的。

(四)被移出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得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的年限要求。期满后,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评选流程重新申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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