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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2024-05-14 13:04来源:雅安市发改委关键词:绿色低碳电量价格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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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原《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2022年版)已实施两年到期,为更好促进我市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留电政策资金激励作用,结合当前雅安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修订完善部分条款形成《办法》。

《办法》共八章,十五条。明确享受留电政策资金补贴的新投产企业名单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企业每年6月底前进行申报。企业申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对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基本情况、用电基础设施工程情况等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雅安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315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雅安留存电量价格政策实施方案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4〕593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雅安市留存电量有关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8〕3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雅安市2018年-2019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发改价格函〔2018〕243号)精神,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雅安市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留电政策资金)。留电政策资金由第一轮(2014年-2016年)留电政策资金、第二轮(2018年-2019年)留电政策资金结余资金等构成。留电政策资金的使用以支持雅安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方向,遵循促新、做大、扶强、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留电政策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留电政策资金每年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一次清算。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留电政策资金主要用于培育支持雅安经开区等工业园区(开发区)、对雅安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重点优势企业、大数据等重大产业发展项目,以及用于专项奖补。

在全市连续两个月出现工业用电量同比、环比均下降时,可利用留电政策资金实施补贴,疏导电价矛盾。

第四章 扶持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享受留电政策资金补贴的所有企业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新投产企业(办法实施后投产的企业)项目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对企业建设用电基础设施(供电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至企业用户变电设施的投入)进行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用电基础设施投资不足3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补贴。

第七条 按照各县(区)长江经济带、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青衣江和大渡河流域、周公河雅安段和小水河流域清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清理整改专项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妥善解决包括历史遗留问题在内的突出矛盾和困难。

第八条 全市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等事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参照雅安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规定,另行确定补贴方式和补贴额度。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享受留电政策资金补贴的新投产企业名单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企业每年6月底前进行申报。企业申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对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基本情况、用电基础设施工程情况等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单位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预审,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召集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后按照资金审核程序送审。

第十条清理整改专项奖补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统筹安排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召集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后按照资金审核程序送审。

第十一条全市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等事宜,企业申报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对企业资料进行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召集的市政府专题会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审议后按照资金审核程序送审。

第六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留电政策资金审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资金申报单位将相关会议审定情况发函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下达申报单位,再由申报单位下达相关申报企业(单位)。

第七章 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接受市级有关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虚报资料骗取留电政策资金补贴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留电政策资金管理使用单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挤占、挪用留电政策资金以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私存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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