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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西北能源乌审电厂2×660MW煤电一体化项目接网工程核准

2024-06-12 10:01来源:内蒙古能源局关键词:火电项目火电建设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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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能源局发布中煤西北能源乌审电厂配套送出工程(中煤西北能源乌审电厂2×660兆瓦煤电一体化项目接网工程)核准的批复,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中煤西北能源乌审电厂配套送出工程(中煤西北能源乌审电厂2×660兆瓦煤电一体化项目接网工程)核准的批复

内能源电力字〔2024〕384号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中煤西北能源乌审电厂配套送出工程(中煤西北能源乌审电厂2×660兆瓦煤电一体化项目接网工程)核准的请示》(内电计划〔2024〕13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中煤西北能源乌审电厂送出,保障电力供应需求,同意建设中煤西北能源乌审电厂配套送出工程(中煤西北能源乌审电厂2×660兆瓦煤电一体化项目接网工程),项目代码2404-150626-60-01-842128。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偿还。

二、建设地点: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伊金霍洛旗。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一)新建中煤乌审电厂至甘迪尔500千伏变电站双回500千伏线路,线路路径长度68.3公里,其中,同塔双回路架设15.5公里,单回路架设52.8公里,导线截面积为4×400平方毫米。

(二)甘迪尔变扩建2个500千伏出线间隔至中煤乌审电厂。

(三)建设相应通信和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动态投资21856万元,其中资本金4371.2万元,占动态投资的20%,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贷款解决。项目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工程投资,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五、工程实施要保证安全稳定可靠。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生态环保、自然资源等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控制好工程建设节奏,加大源网协调力度,确保工程得到有效利用。

六、本工程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详见附件1)。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为《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蒙西托克托外送新能源500千伏汇集等11项工程补充纳入“十四五”电力规划的复函》(国能综函电力〔2023〕56号)、《伊金霍洛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共伊金霍洛旗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准予<中煤西北能源乌审旗2×660MW煤电一体化项目接网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伊金霍洛旗段)>备案的函》(伊党政法评函〔2024〕38号)及乌审旗委政法委员会同意中煤西北能源乌审电厂配套送出工程(中煤西北能源乌审电厂2×660兆瓦煤电一体化项目接网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相关材料。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占用草原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能源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核准文件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此批复。

附件:

1.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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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中煤西北能源乌审电厂配套送出工程(中煤西北能源乌审电厂2×660兆瓦煤电一体化项目接网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被告知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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