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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二者都是输配电费中的一部分,只不过一个体现成电量电价,一个体现成容(需)量电价。
所以在国网营销2.0系统打印出的统一形式的电费单上,会有输配电量电费和输配容(需)量电费这样的字眼。
输配容(需)量电费就是两部制用户的基本电费,而与之有关的容需量电价,在去年的第三监管周期文件中修改的还蛮大的。
第一点就是重新核定了价格,而且同输配电价一样按照电压等级来划分,不再是之前统一的一组容需量电价。
第二点就是增设了负荷率达到一定程度后的打折制度,月总用电量/总供电容量≥260,如果用户选择的是按照需量方式交基本电费,不论是合同最大需量还是实际最大需量,该部分费用都可以打9折。
一年过去了,这部分价格没有什么变化,该执行该落地的也都体现在了电费单上,但在这一周年之际,还是谈几点我对于这容需量价格的新认识。
价差与价比
价差
不同电压等级的容需量价差,对于增量配电网公司来说可能会是一个增收点,之前只能靠着输配电价差来获取收入,现在容需量电价差之间也可能获取一笔差额收入。
这里的价差是说同样的容量电价在不同电压等级间,或者同样的需量电价在不同电压等级间的价差。
电压等级越低,容需量价格就越大,当然输配电价也是如此。
而一个增量配电网公司,向上,大电网看其是个大用户,不过是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高了一点,那么就按照对应接入电压等级来收取输配电价和容需量电价。
向下,辖区内的用户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用电电压等级来承担输配电价和容需量电价。
所以电量电价和容需量电价两部分的价差对于增量配电网公司来说,都是可以纳为合理收入的点。
价比
在之前基本电费模块系列文章中也提及过,现在除深圳外,全国其它地区的同电压等级的容需量电价有如下统一比例:
后面这个百分比也可以视为当前“容改需”的阈值,即实际最大需量低于供电容量的62.5%时,选择按照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反之按照容量缴纳更为划算。
不过再添加进9折需量电费的条件后,如果用户负荷率满足260小时的要求,那么这个阈值就变成了69.44%。
但相比于过去大部分省份66.67%,乃至75%的阈值来说,还是下降了不少,所以好多当年做完容改需的企业,可能要在第三周期又去做需改容了。
260这个数是怎么来的
为什么设定成260小时这个数,我一直没思考过,直到后来看了一份材料,才知道其背后的用意。
首先这是个月利用小时数,相当于每单位供电容量在当月的使用小时数,理论上这个使用小时的上限就是全月的总小时数。
比如说全月有30天,那么就是720小时,而在今年6月份新版供电营业规则发布之前,供电公司核算运行天数时所选用的基数,一直是30天,只不过现在改成了按实际月份天数。
如果一个用户全月以额定容量在运行,那么到月末其就能累积出出容量×720h的电量。
不过这个电量我们先暂时叫它视在电量,因为容量包含有功和无功部分,还需要一个功率因数来求取有功部分。
如果功率因数为1的话,相当于这个视在电量就是理论上这个用户这个月所能使用的最大有功电量了。
而当用户实际电量发生后,对电表上抄录的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作均方根和,然后再除以这个视在电量就是用户的当月的平均负载率。
这是基于一定时段内电量值计算出的负载率,可不是瞬时状态下有功功率/额定容量的负载率,后者我一直觉得意义不大。
而这个260小时,就是基于月平均负载率40%,功率因数0.9的条件下得出的。
这也就解释了为何260h是如何与负载率挂钩的,当然还需要一个额外的功率因数标准。
260这个数是怎么算的
这个标题可能让大家困惑,不就是用总用电量/总供电容量不就算出来了嘛?
确实大部分用户按照这样计算就没问题了,但是如果总用电量下,有些不参与两部制计费的电量,比如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照明电量或者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职工宿舍用电。那该如何处理这部分电量呢?
答案是扣不扣减电量要看你这部分不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量是否能够对应出独立的容量。
电网公司核算规则
在实际计算“月每千伏安用电量”时,遵循以下规则:
对于存在执行居民、农业电价以及不执行需量电价的具备独立受电点计量条件的用户,居民、农业电价以及不执行需量电价的结算电量和对应的容量应在当月总用电量及用户合同容量中予以扣除
举两个例子,案例一,10kV进户,三台变压器,每台容量1000kVA,其中一台变压器下电量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其余电量执行大工业电价。
核算需量电费后,要查验是否满足260小时的折扣条件。此时核算电量应该为只执行两部制的那部分电量,就是主表1减去子表2电量后的剩余电量。
而因为扣减电量可以对应出独立的变压器容量,那么计算260小时条件的时候,分子减掉子表电量,分母减掉1000kVA,结果作为判断依据。
再看另外的例子,10kV进户,1台变压器,容量1000kVA,其中下有支路执行单一制电价,单独计量,其余电量执行大工业电价。
因为支路子表电量无法核定出相应的容量,所以在核算260小时条件时,分子和分母都不扣减。
简而言之,想要扣减那必须要扣减电量可以对应出实际的供电容量,也就是可以区分出相应的变压器,否则还是混到一起处理,哪怕你那部分电量并没有执行两部制电价。
小结
归拢了一些对第三监管周期容需量电价的新认识,与大家分享。
曾在前面的文章里也分析过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第三周期输配电价政策下对于用户的需量电费不再是单一利好,而是有可能发生利亏。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当时的文章或者视频。
单从用电负荷看基本电费,那确实可做的不多,但结合光储充等“新负荷”再来看基本电费,那或许还可以玩出很多花活儿。
总之,还是那句话,选择合理的缴费方式,或者让自己变成适合某种缴费方式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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