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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近零碳工厂创建指南
一、概念定义
近零碳园区:是指在一定产业集聚区域范围内,通过能源、产业、建筑、交通、废弃物处理、生态等多领域技术工艺的集成应用和管理机制创新实践,基本达到近零碳园区标准的产业园区。
近零碳工厂:是指在着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排温室气体,自主减排达到了同行业先进水平基础上,通过实施固碳、碳汇项目和绿电、绿证交易、碳交易等多种手段和方式,对工厂边界内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行抵消,基本达到近零碳工厂标准的工厂。
二、申报主体
园区试点申报主体为我市范围内各类园区,包括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园区、中外合作园区等多种类型。
工厂试点申报主体为我市范围内的市级及以上绿色工厂。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实施主体明确、规划边界清晰、减碳潜力较大、创新动力较强,具有明显的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够发挥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2. 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和核算等方面应具有一定基础,能够根据统一规范的核算方法,准确清晰核算碳排放量。
3. 有明确的组织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推进试点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4.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符合条件的主体自愿提出申请,并可自行或委托有技术实力的专业机构按照要求编制试点创建方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并在申报日期(根据申报通知)截止前经属地部门初审后分别上报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按要求编制试点建设方案,试点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创建步骤
(一)试点探索
1. 申报试点。2024年7月开展首次近零碳园区、近零碳工厂试点申报工作。
2. 项目遴选。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工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特色鲜明、指标设置科学、有复制推广价值的试点项目,并对创建方案提出评审指导意见。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形成最终的试点创建方案。
3. 项目确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培育园区、工厂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试点园区、工厂,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近零碳园区、近零碳工厂试点计划。
(二)全面建设
1. 项目实施。试点项目单位按照试点创建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建设工作。
2. 过程跟踪。建立试点项目动态跟踪机制,定期跟进试点项目单位建设情况,指导解决试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做法。
(三)验收总结
1. 申请验收。试点项目单位完成创建方案目标任务并达到验收要求时,可自行或委托有技术实力的专业机构编制自评估报告,提出验收申请。
2. 总结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试点项目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试点项目分别授予市级近零碳园区、近零碳工厂称号。
附件6
常州市近零碳园区试点创建方案
(编制大纲)
一、建设基础
(一)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园区基本情况、地理区位、发展情况等,重点阐述园区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和布局等。
(二)能耗和碳排放情况。说明现有的能耗、碳排放核算统计数据基础,包括但不限于:以2020年为基期,“十四五”以来试点主体能源生产、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主要资源消费等情况;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变化情况、重点领域碳排放增长趋势等。核算园区碳排放量时,以产业园实际运营边界为核算边界,核算化石能源燃烧产生的排放、净购入电力和热力产生间接排放以及重点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排放,暂不考虑产业园内生态系统碳汇量。核算方法参考《江苏省(近)零碳产业园建设指南(暂行)》。
(三)绿色低碳发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近年来试点主体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低碳转型、环境基础设施、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低碳体制机制创新、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等方面已开展的工作、优势和特色,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开展的试点示范建设情况、企业参与碳市场情况、已探索形成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等。
(四)碳减排重点难点。结合发展实际、资源禀赋,分析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短板弱项,针对性提出改进措施。
二、试点可行性论证
分析开展试点工作的机遇挑战,阐述试点工作的总体定位,提出试点建设的改革创新点,论证试点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充分论证试点项目创建的可行性,并给出相应结论。
三、建设目标
提出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实施路径,明确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路线图及重点任务举措,设定创建阶段的碳排放绩效指标,鼓励根据自身实际提出建设指标和特色指标。
四、重点任务
根据试点目标和思路,结合试点项目发展实际,确定有关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能效水平标杆化、生产过程清洁化、能源供给零碳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资源利用循环化、运营管理数智化、科技创新平台化这七个方面。
五、重点项目
根据近零碳排放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拟建设的重点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计划、建设主体、建设周期、预期节能降碳效益、投资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并说明项目对试点建设的支撑作用。
六、重点改革
根据试点重点任务安排,着力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围绕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创新,以及碳排放统计核算、碳排放评价、产品碳足迹管理等配套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先行探索,重点阐述政策机制创新的任务目标、内容、创新点及实施路径。
七、科技创新
聚焦绿色低碳科技需求,加强重点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科教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好的试点要加大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力度,积极参与前沿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探索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新机制,激发创新活力。科技创新基础相对薄弱的试点要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开展绿色低碳先进技术产业化示范。
八、全民行动
倡导园区企业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一企一策”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推进节能降碳。强化绿色低碳专题教育培训,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切实提升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九、保障措施
提出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监督考评、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务实举措,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十、有关证明材料
(一)相关证明文件,如证明在能源、产业、建筑、交通等方面建设基础的有关证明;
(二)拟实施重点项目的有关文件,如可行性报告、发展规划方案、实施方案等资料;
(三)已开展编制低碳发展规划、建立低碳运营管理机制、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等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的有效支撑材料。
附件7
常州市近零碳工厂试点创建方案
(编制大纲)
一、基本要求
(一)工厂应依法设立,边界清晰,生产经营正常,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无行政处罚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二)工厂的单位产品能耗或绩效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适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能耗限额标准时,应达到标准的先进值要求。国家已出台能效标杆水平指标的,零碳工厂要达到标杆水平。
(三)工厂应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第三方认证。
(四)工厂应建立完善碳排放管理体系,明确工厂建设、运维的方针和目标,制定实现并保持近零碳工厂的温室气体减排或碳抵消策略;设有近零碳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近零碳工厂的制度建设、实施、教育培训、考核及奖励工作。
(五)工厂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称号,并持续保持相关要求。
(六)工厂在自主减排后,通过实施固碳、碳汇项目和绿电、绿证交易、碳交易等多种手段和方式,对直接排放及输入能源的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根据范围进行抵消,按年度实现了碳中和。
二、企业基本情况
概述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现状、工艺产品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在低碳发展方面开展的重点工作及取得的成绩等。
三、近零碳工厂创建情况
(一)基础设施和信息化管理情况。企业的建筑、照明、设备设施(包括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计量设备、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等)、能源和碳排放信息化管理系统情况,以及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二)管理体系情况。企业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三)能源资源投入情况。能源投入、资源投入、采购等方面的现状,以及目前正在实施建设的节约能源资源投入的项目。
(四)产品情况。产品的生态设计、有害物质使用、节能、减碳以及可回收利用等情况,以及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五)环境排放情况。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温室气体的排放及管理现状,以及相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六)温室气体减排。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及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实施升级改造情况,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产品碳足迹核算或核查,制定合适的温室气体减排方案。
(七)碳中和(抵消)。边界内自主开发项目(但未对边界内温室气体减排发挥作用)抵消,如边界内建设的新能源项目的上网电量等;边界外自主建设项目抵消,包括边界外自主建设并开发的减碳项目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等;边界外购买的碳减排量抵消。
四、下一步工作
说明企业在持续推进近零碳工厂建设方面拟开展的重点工作,拟实施的重大项目情况。
五、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指标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2. 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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