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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4〕2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中新建电力集团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关于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决策部署,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要求,制定了《新疆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兵团发展改革委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6日
新疆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能源电力安全保供的决策部署,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全社会用电秩序,服务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等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内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坚持兵地“一盘棋”,有效衔接、协同推进新疆电网和兵团各师(市)联络线的电力调度和负荷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新疆供用电秩序平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辖区内局域电网电力负荷管理工作由兵团发展改革委统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力负荷管理,是指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用能效率,综合采用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对电力负荷进行调节、控制和运行优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措施。
第四条电力负荷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电网组织、政企协同、用户实施”原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内电力负荷管理工作,自治区和兵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自治区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兵团有关师(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电力负荷管理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兵团有关师(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是电力负荷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电网企业在自治区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负荷管理措施执行和分析等工作。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配合实施电力负荷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及兵团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分别指导当地电网企业持续加强电力负荷管理专业力量建设,依托当地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筹开展电力负荷管理工作。
第二章 需求响应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第八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电力供需形势等情况,研究制定需求响应方案,明确需求响应主体准入条件、执行程序、补贴规则、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自治区各地(州、市)、兵团有关师(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各类需求响应主体与当地电网企业签订需求响应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条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组织新疆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各类主体的资格审核、设备检测、能力校核、组织执行、效果评估以及电力用户合理接入系统等工作,评估结果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需求响应执行程序一般包括响应启动、邀约确认、响应执行、过程监测、效果评估、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环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启动实施需求响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组织新疆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各类主体资格审核、响应邀约、过程监测、效果评估、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一条将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第二监管周期尖峰电量已形成的溢收资金作为电力需求响应补贴资金,对按规则参与需求响应的各类主体给予补贴,标准暂定2元/千瓦·次。该项补贴资金用尽后,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建立与电力市场相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通过实施尖峰电价、科学设置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鼓励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收益。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推动需求响应与电力市场有序衔接、高效协同,逐步以更多市场化方式实现需求响应。推动需求侧资源进入电力市场,参与需求响应的各类主体可根据电力市场准入要求,自主申请注册为电力市场的合格经营主体,逐步将需求响应作为电网经济运行常态化调节措施。
第十三条需求响应方案实施期间,自治区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兵团有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需求响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需求响应执行不到位的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应加强指导,并按照相关规则或协议进行偏差考核。
(二)违反需求响应方案的电网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则或协议对用户给予补偿。
第三章 有序用电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和电网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指导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年度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新疆电网历史最高用电负荷情况,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同意后,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告。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区)及兵团有关师(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有序用电方案定用户、定负荷。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原则确保电力电量平衡。有序用电方案中应明确执行用户的顺序,避免高频次、长时间对单一用户实施有序用电措施。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不得以国家和地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名义对电力用户等实施无差别的有序用电。
第十七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重点保障以下用电:
(一)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三)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四)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六)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第十八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一)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三)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自治区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四)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企业。依据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优先限制能效水平低于基准水平的企业用电需求;
(六)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重点用能企业。
第十九条 有序用电方案调控指标规模应不低于新疆电网历史最高用电负荷的30%;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应将新疆电网所有重点保障用电以外的负荷全部纳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级六个等级制定,每5%为一档。自治区各地(州、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兵团有关师(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等级的基础上制定细化方案。
第二十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分别修订有序用电方案。自治区各地(州、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兵团有关师(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修订的有序用电方案,及时调整本地区有序用电方案。其他因素导致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有序用电方案。
第二十一条有序用电方案印发后,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区)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兵团有关师(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当地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电力用户告知有序用电方案,自治区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兵团有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当地电网企业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分别开展有序用电演练。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确保有序用电措施执行到位。
第二十二条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形势,加强电力电量分析预测,当预计出现电力供应缺口时,经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应及时将电力缺口、具体时段、拟实施有序用电等级等信息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提前48小时发布电力电量平衡预警信息。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严重(红色、缺口20%以上);
Ⅱ级:严重(橙色、缺口10%以上—20%以下);
Ⅲ级:较重(黄色、缺口5%以上—10%以下);
Ⅳ级:一般(蓝色、缺口5%以下)。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电力供需平衡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同意后,适时联合启动有序用电方案,组织自治区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兵团有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当地电网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并联合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用电一经启动,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根据每日电力供需缺口,下达有序用电调控指标,并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地电网企业根据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下达的调控指标制定每日有序用电执行计划,报告当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执行,直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发布有序用电终止执行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加强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西北分部对接,积极争取省间余缺调剂和支援。发电企业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运,提高机组顶峰发电能力。电力用户应加强节电管理,合理安排检修计划。拥有储能设备的用户应优化充放电策略,提高顶峰放电能力。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按照调控指标和执行计划,规范刚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依据有序用电方案,结合实际电力供应能力和用电负荷情况,合理做好日用电平衡工作。在保证有序用电方案整体执行效果的前提下,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优化有序用电措施,在电力电量缺口缩小时及时有序释放用电负荷。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紧张期间,燃煤自备电厂、应急备用发电机组应严格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应开尽开、应发尽发。
第二十八条由于特殊情况、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力供应缺口超出有序用电方案调控能力时,自治区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兵团有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扩大范围的应急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分别将应急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同意后,必要时予以实施,保障居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紧急状态下,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指导各地电网企业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应按程序启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
第三十条 除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情况外,在对用户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组织各地电网企业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网络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其中,实施有序用电应至少于前一天告知。
第三十一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企业应开展有序用电执行情况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及时报告各有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自治区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兵团有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对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执行方案不力、负荷压减不及预期或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应责令改正,必要时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进行负荷控制,相关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情节严重并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的,由当地电网企业履行政府报备,并按程序停止供电。
(二)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和相关政策的电网企业,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政府部门相关人员,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违反有序用电方案,导致出现电网安全或影响民生及重要用户用电的严重不良事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由于实施有序用电导致的市场化交易电量偏差部分免予考核。
第四章 系统支撑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对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开展负荷信息采集、预测分析、测试、调控、服务的软硬件平台,是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信息技术辅助系统,是负荷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平台。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兵团有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当地电网企业统筹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制定负荷资源接入年度目标,逐步实现10千伏(6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全覆盖。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确保负荷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电网企业为第三方经营主体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各级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应动态开展负荷资源排查、核查和监测,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当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兵团有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应加强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维及安全管理。具体包含如下内容:
(一)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区)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及兵团有关师(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当地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签订负荷确认协议。
(二)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制定统一建设标准。电网企业出资开展系统平台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网络安全防护、信息与数据安全防护,指导电力用户将负荷合理接入系统。
(三)电力用户负责按自身产权范围出资开展建设工作,包括开关改造、负荷确认、接入系统等。不得将保安负荷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不得私自迁移、更改、破坏接线,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兵团有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电力负荷管理工作体系,指导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支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常态化运行,组织各方主体做好负荷管理实施工作。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兵团有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加强负荷管理工作宣传培训,建立各级政府、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行业协会(商会)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电力供需信息沟通和发布机制。
第四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每年开展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分析、总结和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错峰,是指将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转移到其他时段,通常不减少电能使用。
(二)避峰,是指在高峰时段削减、中断或停止用电负荷,通常会减少电能使用。
(三)限电,是指在特定时段限制某些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用电需求。
(四)电力缺口,是指某一时刻,用电负荷超过电力供应能力的部分。
(五)电量缺口,是指某一时段,用电量超过电力供应量的部分。
(六)负荷管理装置,是指部署于用户侧的边缘计算装置,可实现用电负荷数据采集存储和分析计算、负荷调控等功能的设备。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相关政策文件实施,按最新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新疆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实施细则》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确保能源安全。2023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要求“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为深入挖掘负荷调节潜力,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提供能源电力保障,根据《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结合我区实际,出台该《实施细则》。
问:请问《实施细则》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带动全区用电负荷特别是工业用电负荷快速增长,新疆电网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用电负荷“双峰”特征日益凸显,极端气候天气多发频发增加了电力安全供应压力。同时,随着我区新能源项目快速建设,新能源装机和发电量比重持续增加,但新能源发电波动性、间歇性等特征对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带来挑战。加强电力负荷管理,对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保障民生及重要用户用电、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供用电秩序平稳等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问《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共有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本细则适用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内电力负荷管理工作,确定了各类电力负荷管理实施主体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为需求响应。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需求响应方案主要包括主体准入条件、执行程序、补贴规则、保障措施等内容。需求响应执行程序一般包括响应启动、邀约确认、响应执行、过程监测、效果评估、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环节。通过推动需求响应与电力市场有序衔接、高效协同,逐步将需求响应作为电网经济运行常态化调节措施,不断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部分为有序用电。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和电网安全的管理工作。根据年度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新疆电网历史最高用电负荷情况,在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分别修订有序用电方案。有序用电方案调控指标规模不低于新疆电网历史最高用电负荷的30%,方案按照Ⅰ—Ⅵ级六个等级制定,每5%为一档。当采取各类提升发电能力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时,经履行有序用电必要报告程序后,启动有序用电方案。主要通过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企业、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等领域的用电,有效保障居民、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国家重点工程、农业等领域的用电安全,确保新疆电网用电秩序和稳定运行。
第四部分为系统支撑。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实施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的技术支撑。各级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制定负荷资源接入年度目标,动态开展负荷资源排查、核查和监测,加强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运维及安全管理,不断提升系统负荷调控能力。
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通过建立健全电力负荷管理工作体系、加强负荷管理工作宣传培训、组织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分析评价等工作落实保障措施。
第六部分为附则。主要对相关名词进行解释,明确了本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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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共同构筑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三个主要交易品种,标志着三大交易品种的规则顶层设计基本建立。通知提到,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
在全球能源转型的浪潮中,储能技术作为新型电力系统的“核心引擎”,正经历从“规模扩张”到“价值重塑”的关键跨越。尤其伴随数字化和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发展,工商业储能正在迎来新的增长机遇。据新能安评估,中国工商业储能潜在市场空间超500GWh,但开发渗透率却不足3%。如何让储能“保值”,成为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新疆和布克赛尔县增量配电网项目一期EPC总承包(一标段)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35亿元,招标人为中食寰纪(和布克赛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详情如下:活动推荐:第五届智能配电网建设研讨会在能源革命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智能配电网不仅是能源互联网的“神经末梢”,更是实
一、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截至2024年底,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共注册经营主体13851家。其中,发电企业783家,注册装机规模12232万千瓦;售电公司275家,其中首注地为本地的售电公司113家,注册地为其他的售电公司162家;电力用户(含电网代理用户)12776家,其中,批发用户16家,零售用户12408家,电网代理用户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3日发布的信息显示,从2010年实施疆电外送以来截至目前,新疆累计外送电量达到9000.28亿千瓦时,突破9000亿千瓦时大关,外送范围覆盖安徽、河南、江苏、浙江等22个省区市,有力服务全国电力保供大局,推动新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根据测算,外送电量9000.28亿千瓦时,相
近期,按照国家能源局绿证核发工作部署和要求,新疆能源监管办积极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圆满完成绿证核发异议数据处理工作。新疆能源监管办持续推行异议数据全面复核机制,针对绿证核发数据“回头看”核查结果,组织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地方电网公司和有关发电企业等单位,按照绿证核发异议
近年来,新疆依托丰富的新能源资源,加快建设“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在广袤的新疆大地上,戈壁荒漠源源不断汇聚绿色动能,新能源及储能等新兴产业正蓬勃发展。2024年年底,新疆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在西北地区省份中率先突破1亿千瓦,达到1.003亿千瓦。新能源电源大规模并网给电网调峰和系统安全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5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25年4月第二批电力用户市场注销的公示。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9号)和《新疆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注册服务指南》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4月第二批市场注销电力用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0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本规则适用于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所有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主体具体指新疆省调直调、参与疆内电力电量平衡,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0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监能市场〔2022〕93号)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注册基本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
4月17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统计数据显示,一季度疆电外送电量达到32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创下自2010年实施疆电外送以来首季最高纪录。其中,新能源外送电量达到79亿千瓦时,占到总外送电量的24%,相当于减少标准煤燃烧218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88万吨,为全国能源保供和绿色转型注入强劲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5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25年4月第二批电力用户市场注销的公示。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9号)和《新疆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注册服务指南》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4月第二批市场注销电力用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
近日,新疆能源监管办会同自治区发改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调研组,赴山东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和运行专题调研,学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快推进新疆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调研组一行与山东能源监管办、山东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了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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