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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汤阴县: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系统高效协同

2024-09-30 14:06来源:汤阴县人民政府关键词:充电桩充电基础设施充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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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29日,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鼓励在周末、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区域依托原有移动储能设备、储能电源车等,探索移动充电和充电救援等服务模式;鼓励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应用比例;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系统高效协同,推动“车—桩—智慧能源”融合发展。

原文如下: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阴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汤政办〔2024〕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24日

汤阴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安政办〔2023〕3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构建布局合理、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到2025年基本建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且覆盖全县的智能充电网络,县城建成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充电基础设施快慢互补、智能开放,充电服务安全可靠、经济便捷,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

二、工作重点

(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从高速公路向所有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延伸,到2025年具备充电条件,实现有效覆盖。国道沿线服务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8辆以上电动汽车同时充电需要,必要时增加移动充电基础设施。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按照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的目标,加快内部既有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既有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

(四)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建住宅固定车位10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比例要求,预留安装条件应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并纳入整体验收范畴。

(五)到2025年全县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既有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5%,预留充电基础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六)在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途规划建设专用快速充电站

(七)积极引导在客运站、镇政府、村委会、乡镇客运中心以及既有停车场等便利群众充电的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构建“县域示范站+公路沿线充电站+村居充电桩”县乡村充电网络,到2025年实现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有效覆盖,基本满足农村居家充电需求。

(八)对外经营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享受财政补贴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要全部接入安阳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费用结算等服务,为规划布局充电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支撑,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便捷的充电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一)培育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鼓励有资质的运营商对小区内部共享停车位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管理;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鼓励在周末、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区域依托原有移动储能设备、储能电源车等,探索移动充电和充电救援等服务模式;鼓励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应用比例;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系统高效协同,推动“车—桩—智慧能源”融合发展。

(二)加强项目监管。实行市场准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需持续满足《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6〕170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同时,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对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属于政府直接投资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其余的,原则上无需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技术监管,配套配齐安全消防设施,确保充电桩建设质量。项目竣工后,需在一个月内,由城管局牵头,联合财政、工信、住建、发改、科技、供电公司等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进行联合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不得申请上级奖励资金。

(三)完善治理体系。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责任,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物业公司、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建设。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纳入电力规划,加快电网设施建设进度。加大国(省)道等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重点对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等场所的供电设施进行排查,加快改造升级不能满足增容需求的电力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提升技防水平。

(五)降低用地成本。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除可按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降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综合成本。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对国省道沿线充电站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奖补资金。加大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充电基础设施领域奖补政策并逐步向运营管理和镇、村倾斜,确保“十四五”期间各项政策支持力度不减。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优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落实峰谷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等电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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