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1月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新能源司。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010-81929501(传真),xinny@nea.gov.cn
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与依据】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定义】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负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主体】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分类】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电力用户内部电网或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20兆瓦或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条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上网电量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或用电方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
第六条【营商环境和投资主体基本要求】各地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障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职责分工】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八条【国家层面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与运行的全过程监测,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发展新形势及时健全完善行业政策、标准规范等。
第九条【省级规划和发展规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能源发展与国家级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指导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等,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引导合理布局,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的改造升级与投资计划。
第十条【地方具体落实】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分布式光伏开发应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明确分布式光伏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备案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文件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认证、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第十二条【备案主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但投资主体应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上网模式可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第十三条【备案信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合并备案】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同一土地产权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第十五条【备案变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重新备案;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或者撤销备案。
除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外,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第五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应重新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正常建设周期,视需要组织核查,及时废止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十六条【建档立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工作有关要求,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每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档立卡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前期准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做好选址工作,并及时向电网提交并网意见书,提出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
第十八条【协议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租用协议,可视经营方式与位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文本,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技术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第二十条【手续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宜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可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设计施工】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
第五章 电网接入
第二十二条【基本要求】电网企业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或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公布可开放容量、技术标准规范、新能源利用率等信息,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落实接入服务责任,提升接入服务水平。电网企业应公布并及时更新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季度组织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基于分布式光伏规模、电力系统负荷水平、灵活调节能力、电力设备容量等因素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合理布局。
对于已备案、具备建设条件,提交并网申请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超过可开放容量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分析原因,通过加大电网升级改造力度、配置灵活调节能力等措施有效提升电网承载能力。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投资主体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二)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三)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并网申请】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本地区分布式光伏规模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外,还应提供并网相关的技术参数,包括光伏组件与逆变器的检测试验报告,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并网申请受理及答复】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后,电网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电网企业自收到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电网企业出具并网意见应以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结果为依据,当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申请接入电网顺序做好登记,具备条件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接入系统设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结合实际合理选择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鼓励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一次性地提供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所需的电网现状、电网规划、接入条件等基础资料。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书面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说明原因。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规范提供和使用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接入系统受理及答复】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电网企业应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自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
电网企业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时会同项目投资主体组织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并向项目投资主体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的,电网企业应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
第二十九条【投资界面】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根据产权分界点确定接入系统工程(含汇集站、升压站,下同)的投资界面划分,依产权关系分别加强对公共电网、用户内部电网的投资建设与改造升级,确保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电网企业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计量表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实现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第三十条【协议签订】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还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简化相关条款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并网投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侧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涉网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涉网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后,电网企业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复检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并网特性检验,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方面应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依法依规依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第三十三条【调度运行】电网企业应加强有源配电网(主动配电网)的规划、设计、运行方法研究,明确“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要求,建立相应的调度运行机制,合理安排并主动优化电网运行方式。
对于存量具备条件的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四条【特殊场景】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可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电网企业进行调度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企业在调度运行、开展承载力分析时应充分考虑节假日等电力系统负荷较低的特殊时段,在满足电力系统与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允许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配电网向输电网反送电。
第三十五条【运维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有关设备制造供应商、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调度运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涉网设备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调整涉网参数。
第三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市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国家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持续发展的制度机制,各地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免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系统备用容量费。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第三十七条【信息管理】国家能源局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监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
第三十八条【消纳监测】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并做好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等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
第三十九条【改造升级】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改造升级工作,应用先进、高效、安全的技术和设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离网型分布式光伏的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解释机构】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7日,山东聊城统计局发布《聊城发展光伏发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文章显示,聊城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达到337.1万千瓦,但仍然存在要素制约严重、产能稳定性低、储能困难等问题。虽然近年来电网建设逐步加强,但距实现电网相互支撑、调节互济仍有较大差距,光电产出的不确定性,
新能源建设关系到大国的低碳转型、能源安全和能源服务水平,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近些年来,聊城新能源体系逐渐完善,新能源发电发展迅速,特别是光伏发电成为新能源的主导,为“双碳”工作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基本情况“十一五”以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7日,中电建达孜区50MW牧光互补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储能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本项目共需配置10MW/40MWh的储能设备,共配置4个储能单元,每个储能单元配置2个储能电池舱,共8个储能电池舱,电池电芯≥300Ah,且需满足西藏电网对构网型储能的技术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南
记者16日从中国广核集团(以下简称中广核)获悉,当日,中广核山东莱州土山600兆瓦“盐光互补”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该项目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土山镇,是山东省最大的配套储能项目,通过“盐光互补”新型复合产业模式打造“一地多用”的标杆示范工程,也是“光伏+储能”新型绿色能源解决方案的具体实
北极星储能网讯:12月13日,福州市综合能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了2025年度清洁能源项目配套物资框采,其中包含光伏组件、逆变器、光伏支架、储能系统等。其中储能方面,招标要求储能系统制造商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具有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试验的能力,而且储能系统供应商应提供国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2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未在承诺时间内并网的,调整为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储能配置比例。原文如下: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0日,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支持打造国家级铜基新材料集群促进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措施》指出,加强重大项目用能保障,引导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企业探索实施能源托管,鼓励企业因地制宜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广西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发布了2024年南宁市陆上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结果、梧州市2024年陆上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结果、2024年北海市第二批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结果。共计26个风电项目、
北极星储能网讯:12月10日,湖北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常规新能源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的通知》,此批新能源项目竞配总规模1GW,单个项目不超过50MW。文件要求,光伏项目按照25%/2小时、风电项目按照30%/2小时增配新型储能;在基础配储比例之上,再自愿增配一定规模的储能容量,作为竞争因素。
12月9日,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兵沟200MWp光伏电站配储租赁项目招标公告发布,项目位于宁夏银川兴庆区,租赁储能容量为40MW/80MWh,租赁期限1年。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兵沟200MWp光伏电站配储租赁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ZBB022400601项目所在地区:宁夏回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9日,浙江华电光伏集中配建江东50MW、100MWh储能项目EPC总承包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9999.51万元,折合单价0.933元/Wh;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0085.8784万元,折合单价0.9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山东省科技厅等11部门印发了《山东省新能源产业科技创新行动计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新能源产业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202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国能源发展仍面临需求压力巨大、供
随着电动汽车技术的不断创新与普及,高效充电场站作为关键基础设施的需求日益增加。为应对市场对高效、智能充电方案的需求,深圳市欣旺达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欣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行新能源)重磅推出搭载60kW充电模块的全系列一体式直流充电机,覆盖从120kW到400kW的多规格产
12月19日,楚能新能源与上海成套公司在楚能全球总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就储能系统、电气化货运通道等项目达成全面战略合作。楚能新能源总裁黄锋与上海成套公司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祖和平代表双方签署协议,楚能新能源董事长代德明,中能装备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成套公司党总支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9日,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的通知,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以及《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新能源消纳体系机制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提出:建设省级储能容量租赁交易平台,租赁集中式储能的新能源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市场化并网项目名单;分布式储能可以“云储能”方式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享受集中式储能示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9日,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资料显示,浙江荣泰正通过新项目,完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业务布局,拓展公司电动化业务领域。浙江荣泰认为,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增长,将带动各类云母制品
12月11日,内蒙古电力集团智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蒙电智汇科技公司”)执行董事赵晨旭一行赴深圳南方科技大学,与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蒙能新能源公司”)总经理郝春雨一行、赵天寿院士团队就内蒙古自治区“揭榜挂帅”项目中长时液流电池储能技术研究项目进行交流。
记者16日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西北分部了解到,随着陕西延安边塞湖15万千瓦风电场近日顺利并网,西北电网装机规模突破5亿千瓦。2012年以来,我国西北地区发电装机规模飞速发展,西北电网从装机规模最小的区域电网,一跃成为我国装机规模第三的区域电网,在“西电东送”战略实施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赣江中游(吉安)生态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总体规划》的通知,其中提到,建设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体系。有序发展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积极发展“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加快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随着陕西延安边塞湖15万千瓦风电场顺利并网,西北电网装机规模突破5亿千瓦。“十八大”以来的十多年间,西北区域在西部大开发国家战略的强力助推下,装机规模飞速发展,西北电网从装机规模最小的区域电网一跃成为装机规模第三的区域电网,在“西电东送”战略实施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
12月14日,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电驱”)发布《关于包头达茂旗新能源加储能构网型试点示范项目获得核准的公告》。公告披露,近日,卧龙电驱收到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舜丰新能源(达茂旗)有限公司新能源加储能构网型试点示范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同意公司孙公司舜丰
近一周,多座储能电站获最新进展,北极星储能网特将12月14日-12月20日发布的储能项目动态整理如下:配储600MWh!中国能建埃及最大光储一体化电站开工当地时间12月14日,中国能建总承包建设的埃及最大光储一体化电站——本班1GW光伏+600MWh储能项目开工仪式举行。埃及本班光储混合电站是AMEAPower投资开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8日,海创尚纬年产10万吨动力储能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当天正式投产。作为乐山高新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重要支撑项目,海创尚纬年产10万吨动力储能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总投资40亿元。其中,一期项目总投资约20亿元,占地面积504亩,建设动力储能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在印度工业联合会(CII)组织的第21届全球中小微企业商业峰会上,MNRE秘书PrashantKumarSingh表示,政府正计划引入可再生能源发电厂配储的10%的初始要求,该要求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此举旨在解决可再生能源在印度电力结构中快速增长的份额的间歇性问题,并确保全天候
近日,由聚核新能战略投资,鹏峰能源旗下储能公司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的首个智慧储能项目,广东名采工业860kWh项目成功并网。项目投运后,将为名采工业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保障,项目在鹏峰EMS平台设定充放电控制策略调控下,日均“两充两放”,实现削峰填谷,有效缓解区域电网压力,优化电能质量,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8日,达坂城区域首个独立共享储能电站——金风零碳新疆乌鲁木齐达坂城100MW/400MWh独立共享储能项目破土动工。项目总投资4.8亿元,新建100MW/40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1座,配套新建220千伏升压站1座,预计2025年9月完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9日,科力远井陉200MW/400MWh独立储能电站罗庄线顺利通过全套试验和验收,成功实现倒送电,项目并网投运进入倒计时。“倒送电”是指从电网系统向储能电站送电,既能检验电站相关高压输变电设备在全电压下的可靠运行状态,也能为电站发电送出前的调试、试运行等工作提供阶段性能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日前,鹏辉能源印尼邦加岛液冷储能集装箱系统项目顺利完成安装调试并成功并网,正式交付当地大型棕榈油加工企业。此项目是鹏辉能源在印尼落地的首个含交流侧液冷储能集装箱系统项目,也是今年印尼办事处建成后交付客户的关键项目,对公司进一步开拓印尼及东南亚等海外市场有着重要示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10时举行贵州省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对于新型储能建设情况,会上,贵州省能源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晓阳表示2023年建成195万千瓦的新型储能,开创了全国新型储能批次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并网速度四个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18日,华屹钠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和电池生产基地项目签约活动在巴中市巴州工业园举行。巴中市委、市政府坚定实施“生态工业兴市、先进制造强市”战略,把钠电产业作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赛道来培育,围绕“一个核心引领(巴中经开区),三个基地协同(巴州区、恩阳区、平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国家新型储能创新中心于2024年12月正式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组建,标志着我国新型储能领域唯一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落户广州。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是工信部唯一一个,经中央科技委审议,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白名单(全国仅14类)的创新平台,每个技术领域仅布局1家。据了解,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日前,宁夏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其中项目包括宁夏科力远恒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心县妙岭1GW/2GWh新型镍氢混合共享储能示范项目。据其公示信息显示,项目建设地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同心县,建设单位为宁夏科力远恒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