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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有不涉及的评价指标,自评分赋满分。
附2
浙江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核查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技术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技术核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碳市场环境,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市场技术核查机构和人员及其所开展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技术核查机构,指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根据规定的技术标准、核查规则和程序要求,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开展技术核查,出具技术核查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核查机构和人员及其所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技术核查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确保核查内容及结果真实、准确、规范。
第六条技术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确保人员有能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技术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核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外包;
(二)不得参与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和碳资产管理等碳交易相关活动,如代管重点排放单位配额交易账户、帮助重点排放单位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交易、向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咨询服务等;
(三)不得与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的公司存在利益关系;
(四)不得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3年之内与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或为所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过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碳交易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第八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年度核查工作完成后,根据《浙江省全国碳市场技术核查机构综合考评细则》(见附表),对技术核查机构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采用扣分制累积记分,初始总分100分,考评结果分4个等级,依次为:
(一)优秀:90(含)~100分;
(二)良好:80(含)~90分;
(三)合格:70(含)~80分;
(四)不合格:70分以下。
第九条技术核查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年度综合考评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核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外包的;
(二)从事与技术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活动的;
(三)在核查中弄虚作假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
(五)利用技术核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建立技术核查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并接受社会监督。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每个机构初始总分1000分,按照以下指标累计扣分:
(一)核查报告70分以下的,扣20分/份;
(二)核查人员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核查的,扣100分/次;
(三)假冒其他技术核查人员实施核查的,扣100分/次;
(四)核查报告关键数据存在重大错误的,扣200分/次;
(五)考评结果不合格的,扣200分。
以上相关指标扣分满足相关文件规定时限后,技术核查机构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并同意后,予以修复。
技术核查机构的环境信用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
A级:980分(含)及以上;
B级:920(含)~980分;
C级:800(含)~920分;
D级:600(不含)~800分;
E级:600分(含)及以下。
第十一条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的技术核查机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激励措施。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或E级的技术核查机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约谈技术核查机构负责人,取消已享受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的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技术核查机构出具的技术核查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对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技术核查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浙江省全国碳市场技术核查机构综合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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