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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广东东莞印发《东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东府办〔2024〕21号),其中指出,完善东莞市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机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绿电交易,扩大绿电交易规模。落实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政策,一视同仁保障外资项目合理用能需求,更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绿电需求。
同时,对在东莞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省实施方案》予以支持,属于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原文如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东府办〔2024〕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
东莞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以及《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下称《省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
(一)鼓励在莞外资企业升级为地区总部。支持跨国公司在莞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对经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按省有关政策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在《省实施方案》执行期间仅可申请一次总部奖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外商在莞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外资研发机构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省新型研发机构。落实外资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在莞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加强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重点领域外商投资。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依托重大园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吸引更多全球知名企业来莞投资人工智能、先进材料、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端产业重点环节。支持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东莞生产并申报药品上市注册,符合条件的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纳入“三重”项目,推动加快相关产品上市进程。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市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水乡经济区、银瓶合作创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加快建设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东莞联动发展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参与市内债券承销。深化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行业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保险机构在市内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机构。积极争取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工作。支持市内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滨海湾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境外投资者通过并购、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出资、分配利润再投资等方式在我市投资。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有序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支持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简化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等一揽子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金融业务结算审核流程。(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力度
(六)提升外资招引工作机制能级。建立健全市、镇街(园区)两级联动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围绕重点产业、行业组建“1+1+N”工作组团,打造产研招商联动配合体系。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等重点地区组建招商工作组,开展常态化驻点招商。设立东莞香港服务中心,重点面向香港及海外引进先进技术资源和优秀人才团队,打造集城市展示、招商引资等多个功能于一体的香港“科创飞地”。推动国资国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多方参与招商引资。〔市投资促进局、市贸促会、各镇街(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实施投资东莞全球推广行动。推进实施全球招商顾问计划,建立完善与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外国商务机构、商协会常态化交流机制。高规格举办全球招商大会,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在境内外重点国家地区统筹开展系列推广活动。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招商会,共同打造“投资广东、投资大湾区”品牌。发挥市内展会作用,促进“参展商”变“投资商”。支持各部门、各镇街(园区)出境计划优先保障外商投资促进团组“走出去”。〔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贸促会、各镇街(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重点外资项目推进服务机制。完善全链条服务管理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对重大外资项目给予要素保障加快落地、并联审批简化环节、容缺受理提前审查、绿色通道提前介入、拿地即动工等系列快速落地保障服务。对符合我市产业方向,年新增外方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中小型优质外资制造业项目,参照市重大项目管理。定期遴选优质外资增资扩产项目,优先匹配用地等自然资源要素。强化重大外资项目环评审批辅导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编制内容、下放审批权限等改革措施,推行环评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促进环评审批提速增效。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完善我市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机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绿电交易,扩大绿电交易规模。落实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政策,一视同仁保障外资项目合理用能需求,更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绿电需求。〔市发展改革局(市重大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九)落实省级外资财政支持政策。对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省实施方案》予以支持,属于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上述投资奖励中,高技术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5000万元,《省实施方案》执行期间累计最高奖励150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2000万元,《省实施方案》执行期间累计最高奖励8000万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业、金融业的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优化市级外资财政支持政策。市镇每年统筹安排外资专项奖励资金,在年度专项预算控制总盘子内,对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25年至2027年期间,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到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不含),属于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属于《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家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单个企业在2025年至2027年期间仅可申请一次世界500强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方向的企业,可选择其一进行申报,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主营业务为房地产业、金融业的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镇街(园区)〕
(十一)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形成实际外资的,可按本政策第一、第九和第十条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其中,2025年至2027年期间每年获得市级奖励的前15名(按当年利润再投资形成实际外资金额排序)企业,在市级奖励标准上对利润再投资形成实际外资部分再追加奖励0.5%。〔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镇街(园区)〕
(十二)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申报流程。(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三)支持外资投向国家鼓励发展领域。落实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目录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选择在发展改革或商务部门申报外资鼓励类项目信息比对确认,凭确认结果可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东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十四)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标准制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内外资企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有关政策。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本市标准化制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各单位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出台各类市级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海关、各镇街(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外商投资权益保护
(十六)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加强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信息监测,持续推进优化网络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市外商投诉中心作用,强化外商投诉受理、处理、反馈等各个环节流程管理,协调各部门及时跟进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合理诉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镇街(园区)〕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深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有效缩短办案周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强重点国际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展前排查、展中巡查、展后追查,协同做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防范、调解与查处工作。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对于认定侵权的产品,市医保部门向省医保部门和相关采购平台反馈,采取不予挂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针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查办一批重点市场内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重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发挥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作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引导电商平台实施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和保护,指导各类网站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受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
(十九)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持续优化入出境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提高外国人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在我市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应用便利度。(市委人才办、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医疗保障局、东莞边检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在国家及行业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规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指导并推动企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相关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二十一)统筹优化涉企联合执法检查。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重点领域风险较低、无信访投诉记录、无违法处罚情况、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统筹涉企执法检查事项,落实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要求,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知识产权等领域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高执法效能。〔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镇街(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在莞外资企业政企联络会议。加强RCEP在线服务平台(广东自贸通)推广,提供原产地证在线审单,推进各项证书电子化办理。推广“不见面”办证模式,全面实行商事证明、领事认证、品牌证明、ATA单证册等单证线上预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东莞海关)
各单位、各镇街(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力度招商引资,进一步做好促进利用外资工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其中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外资奖励资金由市、镇街(园区)财政各按5:5比例分担,与此前我市出台的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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