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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小区内的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2024-11-22 09:54来源:孝感市发改委关键词:电价电费湖北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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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湖北孝感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更局印发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其中提到,实行充电价费分离。根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4〕269号)精神,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应于2025年1月1日前完成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按照鄂发改价管〔2024〕269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不满1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8元执行、1千伏—10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7元执行)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详情如下:

市发改委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住更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各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行充电价费分离。根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4〕269号)精神,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应于2025年1月1日前完成充电设施改造升级,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按照鄂发改价管〔2024〕269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不满1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8元执行、1千伏—10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7元执行)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包括场地租金、设施设备折旧、人工费和合理回报,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等与经营者协商确定,协商时应充分考虑集中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公允的服务费标准。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充电电价和服务费标准,并在充电设施旁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公示牌样式可参考附件中的模板设计,也可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在充电完成后,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充电单价、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金额等信息,确保收费结算清晰透明。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牌(参考模板)

2.非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牌(参考模板)

孝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孝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11月11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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