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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沧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沧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协同管控,强化结构调整和管理挖潜,完善大气环境管理机制,推动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左右;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持续优化产业结构
(一)严格项目准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严把审批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被置换产能项目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全市重点行业新建项目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水平。
(二)优化产业布局。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按要求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摸排建立淘汰类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清单台账,制定相关措施确保到2025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全面退出,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分类施治,各县(市、区)进一步细化管控,制定辖区工业企业淘汰或提升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积极推进绿色化工产业高质量集约发展。
(三)全面推进涉气集群绿色发展。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原则,各县(市、区)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优化提升方案,对不符合我市产业定位和不具备提升价值的集群,提出退出或转型方案。到2025年,基本完成铸造、橡胶、包装印刷、塑料、家具、化工、弯头管件等产业集群综合整治。鼓励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绿岛”项目。
三、持续优化能源结构
(四)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到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稳定持续下降。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严格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
(五)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总装机达到863万千瓦以上,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达到62%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3%以上。
(六)推进燃煤(燃气)锅炉关停整合。各县(市、区)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在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满足负荷需求的情况下,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进行关停或整合。推进燃气锅炉替代,确需保留的燃气锅炉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七)加快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
(八)巩固扩展清洁取暖成果。加强天然气、电等能源保供,做好清洁取暖设备运行维护,落实资金补贴政策,确保清洁取暖持续可行。持续排查农业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以及餐饮、洗浴等商业经营性炉灶,动态清零。强化散煤管控,严防散煤复烧。
四、持续优化交通结构
(九)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运输。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新建或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及粮食储备库等,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铁路场站开展适货化改造。黄骅港煤炭、焦炭、矿石等大宗货物通过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车辆运输比例达到90%以上,煤炭铁路集港率保持100%,黄骅港内部短倒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新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建设岸电。
(十)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全市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新能源比例达到100%,新增或更新出租车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稀薄燃烧技术燃气货车。在重点行业、港口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到2025年,市管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达到100%。加强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查,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监管执法。
(十一)强化移动源管控。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监管,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机械。严厉打击重型柴油货车擅自改装、闲置、拆除后处理装置,刷写OBD程序,尾气超标排放等弄虚作假行为。
(十二)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联合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并追究责任。
五、持续整治扬尘面源污染
(十三)狠抓全域控尘。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聚焦施工工地、线性工程、裸露地块、闲置场院、城乡道路、平交路口、露天停车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领域区域开展扬尘治理攻坚。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积极推进“样板工地”、“样板道路”建设。强化环卫一体化管理,提高清扫保洁质量,降低道路积尘。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5吨/平方公里·月,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力争城区道路主干道不高于0.3克/平方米,其他城区道路不高于0.6克/平方米。
(十四)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高产业化能力和离田效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7%以上。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加强源头清理和日常巡查,确保火点及时消除。开展城乡垃圾清理和人居环境整治。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和县城严禁露天烧烤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
六、持续强化协同减排
(十五)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异味治理。积极推进涉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低 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规范涉VOCs环节无组织排放管控和活性炭使用,按时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适时开展走航监测,强化问题整改。污水处理场所加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十六)强化涉气企业治理和监管。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开展垃圾发电企业SCR脱硝设施改造,大力推进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和绩效评级企业“升A、晋B、减C、消D”工作。到2025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全市绩效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数量较目前增加50%以上,带动全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全面开展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打击环评报告、在线数据和监测报告造假、治污设施不正常开启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开展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到2025年,完成省下达的3家试点企业氨排放治理任务。推广氮肥深施技术、水肥一体化等施肥新方式,降低氮肥氨排放水平。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持续完善管理体系
(十八)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编制实施沧州市空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时间表和重点任务,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
(十九)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落实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要求,完善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企业应纳尽纳。依法依规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地见效,严防“一刀切”。加强辖区内省界、市界、县界处排查整治,抓好联防联控。
(二十)强化指挥调度。对各县(市、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体检会诊”,对重点县(市、区)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分因子全天候实时调度。强化24小时值班值守,健全完善问题推送、核查、整改、反馈的工作闭环,切实提高大气污染防控水平。
八、持续加强能力建设
(二十一)强化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合理优化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规范站点运维管理,严厉打击人为干扰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完善重点企业、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产业集群等大气环境监测体系,优化升级大气污染综合监管平台。提高预测预报准确度,对沙尘、污染传输过程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二十二)强化执法监管。严格落实非现场监管执法,进一步提升执法监测能力,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进一步加大执法帮扶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严防死灰复燃。
(二十三)加强政策和科技支撑。深化污染成因和减排路径分析,加强工业炉窑等行业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到2025年,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逐年更新。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金融业务。2025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 (容量)电费。
九、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专项落实方案,细化目标和完成时限,指导督促全方位落实到位。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内容,对空气质量排名落后的进行预警提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细化管控,狠抓落实,共同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大气污染治理进展成效和实践经验,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推进全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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