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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茶君按: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引发业内热烈讨论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观茶君学习之余,特将心得辑录于后,供日后对照、思考。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 作者:观茶君团队)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能源改革的相关部署,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依据《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学习心得:开头明确《指导意见》的目的和意义。但观茶君觉得《指导意见》的依据是亮点:一是党的政策——“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能源改革的相关部署”,强调这是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二是国家法律——“《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调这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不过,《指导意见》发布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能源法》尚未生效,引用尚未生效的法律作为依据似乎有失严谨,但瑕不掩瑜,无伤大雅,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能源法》即将发挥的重要作用,让人对这部法律有了更多的期待。】
一、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和范围。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学习心得:“新型经营主体”的界定很重要,核心特征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新技术、新运营模式”,重心和落脚点是“配电环节各类资源”。观茶君觉得,从这个界定来看,《指导意见》并未限定新型经营主体的范围,而是采用了开放式的表述以鼓励创新、发展。“配电环节各类资源”的表述,则凸显了对配电环节的重视。因此,这个《指导意见》主要是解决配网的问题,是有利于配电发展的。】
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是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等,协同参与系统运行和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智能微电网是以新能源为主要电源、具备一定智能调节和自平衡能力、可独立运行也可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学习心得: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侧重技术方面的创新;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侧重运营模式的创新。虽然说技术与运营的创新密不可分,但相比较而言,观茶君觉得运营模式创新的实施难度似乎更大一些。
关于智能微电网,《指导意见》并未明确规模,希望这是一个好兆头。
配电环节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视作智能微网,这个意见看似不起眼,但对于多数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而言非常重要:实践中,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往往被要求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否则多被视作“违法供电”,而大多数项目均无法取得许可证,阻碍了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的发展。结合下文“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来看,被视为微电网的一体化项目无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了,观茶君觉得,这对相当一部分配电环节的一体化项目无疑是一大利好。】
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应当持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调节能力,更好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要。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另有规定除外。电网企业要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明确服务流程、可接入容量等信息,提高服务效率。
【学习心得:鼓励新能源就地消纳,特别是“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最受各界关注,有人称之为“隔墙售电”的新突破。实际上,这里的“绿电直连”确实比原来政策规定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即通称的“隔墙售电”更直接:原来的“隔墙售电”需要经过电网企业的线路,向电网企业缴纳过网费,但“绿电直连”却是不经由电网企业的线路、通过自建线路直接接入新能源。观茶君觉得,这确实是力度更大的政策。但令人担心的是,如果连向电网企业缴纳过网费的隔墙售电都无法实施,那避开电网企业线路、无需缴纳过网费的“绿电直连”岂不更难实施呢?
如果谋求绿电直连的经营主体向电网企业申请并(联)网或平台接入,那是不是会遭遇更大困难呢?
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如前所述,这对很多新型主体是好消息。】
三、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管理。新型经营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及涉网安全管理相关政策要求,满足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各地可结合电力系统调节需求和电力市场运营能力,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电网企业应协助新型经营主体按所提供服务需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满足信息网络安全防护相关要求。新型经营主体应当与电网企业通过协议明确资产、调控、安全等方面的权责边界。当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新型经营主体及被聚合资源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指挥。
【学习心得:调度运行管理非常重要,《指导意见》明确了对新型主体和电网企业、调度机构的相关要求,各方遵照执行即可。但实践中将遇到的问题也让人担心,比如,按照规定,“新型经营主体应当与电网企业通过协议明确资产、调控、安全等方面的权责边界”,在现实中,与电网企业签订协议几乎可以肯定会成为新型经营主体运行的前置条件。令人担心的是,如果有电网企业以此为要挟,新型经营主体怎么办?是否会被迫改变原有创新性设计甚至被迫放弃呢?毕竟,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中,类似问题已多次出现了。】
四、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与被聚合资源协商确定权利义务,签订代理服务合同,并在电力交易机构备案。被聚合资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原则上仅可被一家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代理。
【学习心得:利益是最好的平衡工具。观茶君觉得,新型经营主体能否享有平等市场地位、能否为电网企业所接受并支持,是否承担必要的费用和责任、从而减少对电网企业利益的影响是关键。换句话说,需要尽快解决“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问题,否则,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必然受限。】
五、优化新型经营主体市场注册。各地电力交易机构应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按照电力市场注册相关规则办理手续。其中,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被聚合资源均应履行注册手续,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学习心得:常规要求,相信在“身份问题”解决后,注册不是障碍。】
六、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灵活性,引入分时段标准化交易产品,加快实现分时段交易结算,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电力电量平衡需求灵活参与各时间尺度电力中长期交易。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推动新型经营主体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等灵活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为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需求提供更加准确的价格信号。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研究适时引入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新品种。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准确性,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
【学习心得:引入新型经营主体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等方面的作用”,完善相应市场交易机制是为新型经营主体创造条件,也是对新型经营主体提出要求:必须适应市场、创造价值,否则,就会被淘汰。】
七、做好计量结算工作。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类型,依据电能量计量装置进行结算,由电力交易机构出具新型主体结算依据。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在批发市场中结算数据由被聚合资源计量数据加总形成。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
【学习心得:计量结算的道路也铺平了。值得注意的是,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只是“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这意味着,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清分结算到户,相当于享有了结算权,给经营主体未来的发展留下了丰富的想象空间。】
八、加强组织保障。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市场机制,明确监管要求,加快制修订新型经营主体相关标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技术要求、交易细则等,持续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市场操纵。电网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持续提升对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交易和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家能源局2024年11月28日
【学习心得:《指导意见》的落实,关键看组织保障、监管能否切实到位。结合市场反馈来看,文件发布后,社会各界反响非常积极,很多投资主体跃跃欲试,这无疑是《指导意见》取得成功的基础。但也有之前已经进入配电行业的增量配电项目的业主表达了担忧,他们告诉观茶君:
看大家都在热烈地讨论《指导意见》,貌似发个文件新型主体就成长起来了、配电改革就成功了,但其中滋味,无人能解呀!】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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