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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推进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妥善处理原优惠电价或原电站补贴电价差额等问题

2025-01-08 15:02来源:四川省能源局关键词:电价电网企业四川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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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发布关于推进四川省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综合考虑小水电自供区经营、运行、资产和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供区用户意愿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生态环保、民生底线、社会稳定前提下,市(州)人民政府指导县(市、区)明确改革方式,研究制定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工作方案,采取分类分步施策、“一区一策”的方式有序推进。改革后小水电按照“厂网分离”原则“只发不供”,不再直供用户。

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属地责任,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梳理调查小水电自供区移交意愿和诉求,分类制定“一区一策”改革方案,分步组织实施,并依法依规处置妨碍和干扰相关工作的行为。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承担自供区电网安全稳定供电责任,负责自供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确保供电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国网四川电力、省水电集团等电网企业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自供区移交划转、市场化改革等工作,小水电自供区移交后,由省、市(州)、县(市、区)电网企业按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划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移交后小水电自供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指导地方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供区移交后原优惠电价或原电站补贴电价差额等问题。

详情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关于推进我省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发改能源〔2024〕51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电网企业:

为进一步理顺我省小水电自供区供电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小水电自供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巩固提升电力保障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用电需求,根据《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3〕9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现状及总体要求

(一)发展现状。

小水电指装机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的水电站,小水电自供区指通过小水电向周边既有用户供应电力的地域,不包含增量配电区域。四川省水电资源丰富,小水电建设对促进偏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农村生产生活用电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我省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关停、整改了一批小水电,部分小水电自供区移交由电网企业供电。截至2023年底,全省仍有184个小水电自供区,涉及成都、绵阳、乐山、甘孜等16个市(州)50个县(市、区)12万户44.8万人。部分小水电自供区存在设备设施老旧、安全隐患突出、供电可靠性低等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多,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用电需求,需要进一步深化供电体制改革,巩固提升小水电自供区电力保障水平。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资源要素,多方协同发力推动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小水电自供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补短板、强弱项、夯基础、促提升,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求,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动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是实施供区内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小水电自供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各方充分协商,确定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方式,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差异化合理确定改革目标、方式和任务,分类施策,分步实施,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接收或参与市场化改革电网企业根据明确的改革方式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明确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电价政策等。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人员安置等问题,在保证安全供电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工作。

到2027年,进一步理顺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城乡电力服务水平差距不断缩小,小水电自供区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有效改善,农村地区电气化水平显著提升,供电可靠率、综合电压合格率、户均配变容量分别不低于99.85%、99.2%、2.3千伏安。

二、分类推进供电体制改革

综合考虑小水电自供区经营、运行、资产和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供区用户意愿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生态环保、民生底线、社会稳定前提下,市(州)人民政府指导县(市、区)明确改革方式,研究制定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工作方案,采取分类分步施策、“一区一策”的方式有序推进。改革后小水电按照“厂网分离”原则“只发不供”,不再直供用户。

(一)移交小水电自供区。

对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可持续经营能力差、愿意移交、供电可靠性低、设备老旧、供区用户希望移交大电网企业供电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接收电网企业,制定小水电自供区移交方案,明确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处置方式。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要求对移交资产进行补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友好协商,制定补偿方案,落实补偿资金后再行移交,并做好供区用户的稳定工作。接收供区的电网企业投入资金逐步完成农村电网建设改造任务。

(二)市场化改革小水电自供区。

对小水电自供区可持续经营能力差、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不愿意移交也不愿承担农村电网建设改造任务的,在市(州)人民政府指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对小水电自供区进行市场化改造,在做好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及供区用户工作的基础上,鼓励国网四川电力、省水电集团等电网企业以入股、注资等方式参与小水电自供区市场化改革,改革后由相关电网企业实施供电。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但无能力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供电服务的小水电自供区,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会同省能源局协商后,可依法缩减其供电营业区。

(三)保留再提升小水电自供区。

对小水电自供区经营良好、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区用户希望继续保留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协商一致,可继续按现行供电体制管理;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可与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磋商达成转供电协议后,参与供电经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强化保留小水电自供区运营维护监管,督促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无歧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根据用电需要及时投入资金完成农村电网建设改造任务。

三、实施小水电自供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

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依法履行供区内电网建设改造和基本供电责任。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农村电网巩固提升相关管理要求,开展小水电自供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指导编制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营业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投资计划,按照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程建成投运后,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属地责任,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梳理调查小水电自供区移交意愿和诉求,分类制定“一区一策”改革方案,分步组织实施,并依法依规处置妨碍和干扰相关工作的行为。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承担自供区电网安全稳定供电责任,负责自供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确保供电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国网四川电力、省水电集团等电网企业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自供区移交划转、市场化改革等工作,小水电自供区移交后,由省、市(州)、县(市、区)电网企业按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划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移交后小水电自供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指导地方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供区移交后原优惠电价或原电站补贴电价差额等问题。

(二)强化政策保障。

对继续保留的小水电自供区,其经营业主要发挥主体作用,加大对供区内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投资力度,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财政补贴、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或两项改革涉改乡镇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等,引导更多资源配置到小水电自供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对市场化改革的小水电自供区或移交国网四川电力、省水电集团等电网企业的小水电自供区,由接收电网企业或参股(控股)企业负责投资,具备农村电网省级项目法人资格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同意移交大电网企业和市场化改革的小水电自供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妥善处理原小水电自供区经营管理人员安置,可通过推荐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资金补偿方式解决。小水电自供区移交划转电网企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和接收电网企业做好清产核资和移交工作,对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要求补偿的,组织有关各方研究制定合理补偿方案,落实补偿资金后再行移交;要根据现行电价政策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原优惠电价或原电站补贴电价差额等问题。

(四)维护安全稳定。

在推进小水电自供区供电体制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合法正当权益,充分协商,平稳推进,防止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接收电网企业要落实移交过渡期间小水电自供区电力保障,确保民生供电和电网安全运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电网企业要充分利用媒体平台,结合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供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巩固提升、电价等方面政策宣传解释,争取小水电自供区经营业主、供区用户等对改革工作的认同支持,为实施供电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创造良好氛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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