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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户侧电费目录电价时代,因为到户价格很长一段时间不变,不像现在基本每个月都在变化。
(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
所以彼时的抄表结算并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的自然月,有的地区可能会在某月中的一个日期进行抄表,相当于每次结算的电量是跨月份的电量。
不过这并不妨碍结算,毕竟电量虽然跨月份,但执行的电价是一致的。
目录电价取消后,电网代理购电出现,每月公布一张电价表,显然如果不调整抄表周期的话,那么势必会存在发行一次电费,需要多张电费账单。
属于前月电量的账单执行一个价格,属于后月电量的账单执行另一个价格,这属实不太方便。
所以在22年开始,各地基本都统一了抄表周期,完全改为了按自然月抄表,这样也符合现在电力市场月结的习惯。
但在《供电营业厅规则》里的第88条,有如下的表述: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按照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
也就是说就算实现了自然月抄表,但也可以根据情况将一次收费变成多次收费,也就是我们这节标题所谓的月内多次收费。
目前浙江、安徽以及河南等地存在这样的收费情况,一个用户当月完整的电费需要发行若干次,要研究整体电费情况的话需要多段账单统一来看。
那么这些账单的衔接上就会出现有意思的话题。
浙江的月内多账单
浙江的绝大多数用户一月都会有两张或者三张电费账单。
月中某日抄表后,按照当月已经发生的电量先收取一笔费用。
这笔费用所依据的电价是同期的电网代理购电价格,如果用户是两部制用户的话,在这些月内账单内是先不收取基本电费的,同样也不会结算力调电费。
而且我们在以前的电费分析文章中提到过浙江因为会在电费的计量区域,不仅展示出总电量,还会展示出各时段电量。
因为小数点进位的问题,会导致总电量和时段电量之和发生一点偏差,但结算电量依据的是总电量,所以这个偏差电量要按照实际的时段电量占比均摊到各个时段上。
这些在月内的账单里不需要处理,先根据抄录的时段电量进行收取。
当这个月过完,电量发行完毕后,会出具最终的结算账单。
这张账单的计量区域就比较“混乱”,会夹杂许多负电量,其实这是对应已经发行了电费的电量,我们可以不用理会,只关注正值的地方即可。
而通过对于这些电量数据的起码和止码的对照,我们就可以知道显示为正的计量数据正是全月的电量数据。
这些电量数据经过分时统计和偏差处理后纳入到结算范围,所依据的价格就是这个用户当月实际应到户电价。
同时基本电费和力调电费按正常规则结算,相当于先别管之前结算过几次电费,完全按照当月的全电量和实际电价算下总费用。
但最终的收费是要扣除掉月内已经发行过的电费,这部分电费所在科目叫做分次结算费用。
之所以月内前批次的账单会以代理购电价格为标准进行收取,是因为浙江的零售电价政策可能要等到当月过完才能获取最终结果,这一点在2025年是必然无疑的。
一个零售电价用户当月电量不发行,当月现货市场各交易时段量价不出清是无法获取到实际的零售电价的,相当于是一个事后价格。
如果存在第三方光伏和储能投资,需要和业主进行电费结算的项目,那么只看当月的最后一张账单即可,想要的信息都在这里。
安徽的月内多账单
安徽的多账单衔接规则和浙江有一些区别,主要在执行电价和基本电费的处理上。
零售电价的形成尚属于事前范畴,所以多次结算的时候所依据的价格早已形成,那么每段结算都执行应收的价格即可。
基本电费的处理方面有点意思,不像浙江是当月最后一张电费单统一计算,而是形成了分次结算,具体规则如下:
假设当月两次收费,第一次抄表在15日0时,相当于抄录的是前14天的数据,电表抄录的实际最大需量为A。
第二次抄表在30日24时,相当于抄录的是后16天的数据,电表抄录的实际最大需量为B,显然B不会小于A。
在第一次结算电费的时候,结算的实际最大需量以A为基数,以抄表电量天数占全月天数为比例进行计算,相当于是A×14/30。
而第二次结算电费的时候,结算的实际最大需量用B减去第一次结算的实际最大需量,也就是B-A×14/30。
因为需量电价不变,所以两次结算之和还是B×需量电价,如果用户是容量缴费的话那也是一个道理,总之是以一个规则先收取一笔,然后再以实际应收减去已收的形式把缺额补齐。
我也称这是“实际最大需量”在时间上的分解,依据的是发行天数,这有点和用户增容、减容后处理当月的结算需量类似。
假设某用户1日~15日用电(当月共31天),抄录最大需量为X,16日开始增容,相继实际最大需量提高至Y,
结算当月实际最大需量时并非是用Y×需量电价。
第一段的X按照实际发生天数所折算,结算为X(15/30),
第二段同样方式处理,结果为Y(16/31),
二者之和才是这个月结算的实际最大需量值。
实际最大需量在“空间”上也有自己的分解逻辑,那个适配于多表计量结构,我们今后的相关专题会再进行详细的介绍。
这是目前我见过两个可以拿出来讲一讲的省份月内多次收费账单案例,有些地区的分段结算比较常规,不存在浙江的不同价,也不存在安徽的分解基本电费,就不多介绍了。
当然我也没有穷尽全部省份的情况,有相关素材的朋友也可以补充一下。
总之,账单虽然多,规矩可能有点复杂,但还是离不开量价费这个最基本的模型,理解了这一点,再多次的电费收取也可以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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