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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25年一季度用电电费50%予以奖励!福建厦门集美区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2025-01-26 09:01来源: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键词:电费用电量工业用电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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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月24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2025版)的通知。

文件提出,鼓励企业增产增效(适用于一季度)。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2025年一季度用电产生电费的50%予以奖励。其中2024年度工业总产值3亿元以下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2024年度工业总产值3亿元(含)以上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工局)

原文如下: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2025版)的通知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2025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2025版)

为促进集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引进新主体、探索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激发新动力,加快推动产业集聚化、规模化、高端化、优势化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科技创新

第一条 鼓励企业购买创新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科技创新水平,2025年面向工业、软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电子化支付凭证--“集美创新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可申领集美创新券额度为5万元。企业向集美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事项(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时,最高可抵扣合同应付金额的30%,单家服务机构每年可抵扣的创新券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工局)

第二条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在集美辖区的企业设立且当年度经认定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按照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 区科工局)

二、鼓励企业纳统入规

第三条 给予上规模奖励

工业: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工业企业,纳统年度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10万元,纳统之后第二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速高于5%(含)的,由所在镇街再给予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各镇街)

文化旅游业: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住宿业、文体旅游业、新闻影视传媒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 区文旅局)

软件信息业: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翌年1-11月企业综合发展效益同比增速高于10%(含)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不含基金)3年内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 区科工局)

批发零售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批发业企业,且纳统当年销售额同比实现正增长,给予2万元奖励,翌年销售额同比增速高于10%(含),再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零售业企业、餐饮企业,且纳统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实现正增长,给予4万元奖励,翌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速高于10%(含),再给予4万元奖励。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居民服务业企业(含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且纳统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实现正增长,给予5万元奖励;翌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10%(含)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且纳统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实现正增长,给予10万元奖励;翌年1-11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10%(含)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实际控制人的5年内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且纳统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实现正增长,给予5万元奖励;翌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10%(含)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和交通局)

三、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鼓励企业增产增效(适用于一季度)

申报年的2024年度的工业总产值3亿元(含)以上且2025年一季度产值增速达8%(含)以上。

申报年的2024年度的工业总产值区间为1亿元至3亿元以下且2025年一季度产值增速达10%(含)以上。

申报年的2024年度的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以下且2025年一季度产值增速达15%(含)以上。

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2025年一季度用电产生电费的50%予以奖励。其中2024年度工业总产值3亿元以下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2024年度工业总产值3亿元(含)以上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工局)

第五条 支持集中供热服务

对于2025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2024年度增加1000万元(含)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下,且同比增速高于10%(含)的集中供热用汽工业企业,对其上一年度用汽量给予20元/吨的价格补助;对于2025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2024年度增加3000万元(含)及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10%(含)的集中供热用汽工业企业,对其上一年度用汽量给予30元/吨的价格补助。(责任单位:区科工局)

第六条 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给予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2025年度较2024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奖励(以下简称“增量”),按增量的2.5‰给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中2024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含)以上企业由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给予奖励,2024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以下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工局、各镇街)

第七条 成长型工业企业投资补助

2025年度集美辖区符合条件的成长型工业企业,给予2025年度新增投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工局)

四、推动软件信息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鼓励企业增产增效。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2025年度按超额累计分别予以企业增量奖励和团队经营奖励:1.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增量(以下简称“增量”)5000万元(含)以内部分。增速(同比去年同期,下同)高于50%(含)的按2‰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1.5‰测算奖励;2.增量5000万元-4亿元(含)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3‰测算奖励,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2.5‰测算奖励;3.增量4亿-10亿元(含)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4‰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3.5‰测算奖励;4.增量10亿元及以上部分。增速高于50%(含)的按5‰测算奖励,增速高于25%(含)但低于50%的按4.5‰测算奖励;5.增量1000万元(含)以上但增速低于25%的按1‰测算奖励。单家企业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50万元。

团队经营奖励按四个阶段兑现,次月申报。1-2月增量300万元、1-5月增量500万元、1-8月增量700万元、1-11月增量1000万元且符合以上1-4奖励标准的,在下一季度给予补足奖励。第一、二、三阶段发放的团队奖励金额,若超出第二、三、四阶段测算应奖励金额的,则不再补足,也不再追回差额部分。

符合条件的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含基金)的企业年度综合发展效益和增速应合并考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给足经营团队奖励的基础上按测算企业增量奖励金给予80%且不超过250万元的奖励,翌年企业1-11月营业收入仍实现正增长的给予兑现剩余部分。(责任单位: 区科工局)

第九条 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应用

2025年,企业使用符合条件的公共智能算力中心算力的,按市级算力补贴金额给予10%的配套奖励。当年度取得大模型牌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算法备案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调用符合条件的大模型服务商API的,按当年度实际使用金额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鼓励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行业数据集,首次在市数据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上架的,给予5万元奖励。使用大模型或算法服务的,市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数据集的,数据确权、入表和交易产生的费用,可按创新券政策给予补贴。(责任单位: 区科工局)

第十条 鼓励工业数字化转型

2025年,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使用工业软件服务的,且项目符合要求的,按照项目费用的4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同类产品不能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科工局)

第十一条 鼓励信创适配服务

2025年,企业使用鲲鹏、昇腾、RISC-V等自主可控产品适配服务,主要包含测试、验证、迁移等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年度购买费用的40%给予补贴。每家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最高25万元。(责任单位: 区科工局)

第十二条 支持游戏动漫发展

对当年度每款获得版号并在境内上线的原创游戏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每款原创游戏在境外主要发行平台首次上线后充值消费达10万美元给予5万元奖励;同款游戏国内上线奖励和出海奖励可叠加享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研发或发行的游戏动漫按1-11月综合发展效益的1.5‰给予奖励,封顶50万元;实现增长的,增速低于10%的按增量的1%给予叠加奖励,增速高于10%(含)的按增量的2%给予叠加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 区科工局)

五、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支持批零企业做大

(一)发展奖励

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2亿元(含)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按照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1.25‰给予增量奖励,封顶200万元;同时按照其上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0.24‰给予存量奖励,封顶100万元。新增纳统企业可享受增量奖励,不享受存量奖励。

(二)经营奖励

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超100亿元(含),且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给予一次性经营奖励100万元,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超200亿元(含),且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一次性经营奖励300万元,同时享受本款发展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十四条鼓励发展零售消费

(一)增量奖励

1.对当年度实现新增纳统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按其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6‰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20万元。

2.对上年度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6‰给予奖励。

对上年度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按其当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8‰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400万元。

(二)存量奖励

对上年度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0.9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50万元;同比增长10%(含)以上,按其上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2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三)支持电商企业发展

对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网络零售额比重在50%以上,不包括汽车销售企业),且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符合条件的批零企业,增量奖励标准上浮30%。(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十五条扩大餐饮服务消费

(一)增量奖励

1.对当年度实现新增纳统且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餐饮业企业,按其当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25%给予增量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80万元。

2.对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当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4%给予奖励;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当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2.1%给予增量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50万元。

(二)存量奖励

1.对上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8‰给予存量奖励,封顶100万元。

2.对上年度营业额1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2.4‰给予存量奖励,封顶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十六条鼓励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发展

(一)增量奖励

核算当年度营业收入(指1-11月,下同)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按当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5%给予增量奖励。单家企业封顶400万元。

(二)存量奖励

核算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5‰给予存量奖励,封顶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十七条鼓励居民服务业发展

(一)增量奖励

核算当年度营业收入(指1-11月,下同)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居民服务业企业(指: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下同),按当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25%给予增量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50万元。

(二)存量奖励

核算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居民服务业企业,按其上年度企业综合发展效益的1.25‰给予存量奖励,封顶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十八条支持商圈发展奖励

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体、专业市场或者产业园区的实际运营单位,推动场地内商户入统,按其入驻上述场地实际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当年度新增零售、餐饮的商户所享受本措施的零售、餐饮的增量奖励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封顶100万元。新增纳统餐饮、零售入驻商户不包括实际运营单位。(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十九条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和工业企业赴境外参加展会的,当年度进出口额(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100万美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按照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单家企业年度享受展位费扶持总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申请补助金额低于4万元(不含)不予补助。参加金砖国家展会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补助标准上浮10%。该项补贴可与市级同类型补贴叠加享受,需要集美区财政承担的除外。(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二十条支持商协会重点活动

对符合要求的集美商贸领域行业商协会或商业联盟在集美主办或承办的行业会议论坛或促消费活动,按商协会或联盟实际承办成员单位活动实际投入(场地租金、宣传推广费)的20%给予支持,每个活动最高支持10万元,每家商协会或联盟活动实际承办成员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会议引进奖励机制

对在集美区举办,参会人数100人(含)以上、住宿总间夜数200间夜(含)以上的各类会议,按四星级酒店、4A级会议型酒店70元/间夜,五星级酒店、5A级会议型酒店100元/间夜的标准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奖励。单个会议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对单个自然年度内引进10个(含)以上会议项目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给予全年奖励总额15%的特别奖励。每家单位特别奖励不超过15万元。

本条款可叠加享受市级出台的会议引进政策。(责任单位: 区文旅局)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一)境内研学学生来集美区开展研学活动奖励

对组织境内研学学生来集美开展研学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组织研学团学生数20人(含)以上的,每团奖励1000元;研学团学生数50人(含)以上的,每团奖励2500元;研学团学生数100人(含)以上的,每团奖励6000元;研学团学生数200人(含)以上的,每团奖励12000元。

(二)台湾研学学生来集美区开展研学活动奖励

对组织台湾青少年(3-35周岁)从台湾地区到集美区开展研学活动的机构和组织,按团组内台籍青少年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全年奖励不超过3000元。(责任单位: 区文旅局)

第二十三条 鼓励影视剧组在我区拍摄

符合条件的影视剧组在集美区开机并取景拍摄超过3个场景,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拍摄期间,在集美发生的场景使用费,根据实际发票金额(不含税)给予影视剧组10%补助。每个剧组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 区文发办)

第二十四条 网络微、短剧作品创作及传播奖励

对在集美辖区的影视企业在福建省立项、备案,或在符合条件的平台播出,且在厦门取景拍摄的影视微、短剧作品,按单项目交易合同总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收入的1%对拍摄制作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最高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 区文发办)

第二十五条 支持影视音乐行业发展奖励

对于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年合并总营收超过1亿元的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可认定为区级影视、音乐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运营企业发展奖励:引进市域外企业年度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每家2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 区文发办)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优秀音乐作品创作

对在集美辖区的音乐企业制作的原创音乐作品,能体现两岸、闽南、集美等本土文化元素的,在符合条件的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2000万次、5000万次、1亿次以上的,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 区文发办)

第二十七条 支持顶尖国际创意设计奖项

对实际在集美区工作的设计专业人才或团队,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IDEA奖、IAI奖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3万元/件的奖励。获得当代好设计奖(或其他国际型奖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给予2万元/件的奖励。(责任单位: 区文发办)

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八条 新增企业资质奖励

对在我市新增高资质等级的企业(含资质升级新增、资质迁移新增等),按以下标准予以区级奖励:新增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除享受市级奖励外,我区再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新增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行业、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除享受市级奖励外,我区再给予企业奖励30万元(新增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1.5倍)。上述奖励每项可单独享受。(责任单位:区住建和交通局)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产值增长奖励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享受下列奖励:

1.产值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该年度产值增长4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团队10万元奖励。

2.产值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且该年度产值增长3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团队20万元奖励;

3.产值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且该年度产值增长2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团队50万元奖励;

4.产值10亿元(含)以上、15亿元以下,且该年度产值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团队80万元奖励;

5.产值15亿元(含)以上,特级总承包企业50(不含)亿元以下、一级总承包企业30亿元(不含)以下、一级专业承包企业10亿元(不含)以下(二、三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不设上限),且该年度产值增长1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团队100万元奖励;

6.产值特级总承包企业50亿元(含)以上、一级总承包企业30亿元(含)以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10亿元(含)以上的,除向市级有关部门申请奖励外,若该年度产值增长8%(含)以上, 我区再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团队6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和交通局)

八、推动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条 支持物流企业提产增效

鼓励企业提产增效。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按年度采用以综合发展效益增量(以下简称“增量”)超额累计的方式进行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度增量(与去年同期比较,下同)超过1000万元的,则按超额累计测算奖励:增量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的,按1.0‰奖励;增量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2.0‰奖励;增量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按3.0‰奖励;增量1亿元及以上部分,按4.0‰奖励。(责任单位:区住建和交通局)

九、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集聚

对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信用评级机构分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银行机构直接归分行管理的支行,每家补助50万元。对保险公司支公司、从事资产处置的金融类机构、归集美区支行管理的支行、地方金融组织等,每家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运营补助

对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金融机构给予20万元/年补助;信用评级公司分公司、从事资产处置的金融类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给予10万元/年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拓业务

对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信用评级公司分公司、从事资产处置的金融类机构、与上市公司合作的财务顾问(FA),按金融业综合发展效益的3%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鼓励举办金融类会议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股权投资类企业等机构在集美区举办参会人数五十人以上的大中型研讨会、策略会等会议,会议方案报区财政局备案,按照会议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给予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 推动私募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

1.对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管规模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管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管规模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管规模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入驻集美国际金融中心实地办公的机构,再给予奖励20万元,入驻时支付10万元,入驻时间满2周年再支付10万元。

2.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其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本0.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2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3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0亿元,奖励1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可合并计算。

3.鼓励私募证券投资企业入驻集美国际金融中心,经备案入驻的私募证券投资企业按基金业综合发展效益的3%给予奖励。

4.专业服务补贴。鼓励专业机构为入驻我区的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类企业提供税务商事登记等专业服务,每服务一家企业给予专业机构4000元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认定奖励

对2025年度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2025年度首次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工局)

十一、促进高质量企业国际业务总部集聚

第三十七条 促进高质量企业国际业务总部集聚

对来集新设立国际业务总部,首次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的企业,按照其国际业务综合发展效益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封顶20万元。国际业务综合发展效益包括企业货物与服务的进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以及营业利润总额,且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大于0。(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二、助力企业用工稳定

第三十八条 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组织春节稳工招工活动,加强供需对接,积极服务企业用工需求。对于2025年第一季度参加由集美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的辖区企业,给予全额报销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的交通和住宿费用。(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镇街)

十三、其他说明

第三十九条 综合发展效益定义

1.工业综合发展效益: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折旧+应付职工薪酬+营业盈余

2.软件信息业综合发展效益:营业收入+研发费用*40%+应付职工薪酬*40%

3.批发存量综合发展效益:上年度批发销售额*0.85+营业利润*0.05+固定资产折旧*0.05+应付职工薪酬*0.05

4.零售存量综合发展效益:上年度零售额*0.85+营业利润*0.05+固定资产折旧*0.05+应付职工薪酬*0.05

5.批发增量综合发展效益: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0.85+营业利润增量*0.05+固定资产折旧增量*0.05+应付职工薪酬增量*0.05

6.零售增量综合发展效益:当年度零售额增量*0.85+营业利润增量*0.05+固定资产折旧增量*0.05+应付职工薪酬增量*0.05

7.金融业综合发展效益:应付职工薪酬*0.4+营业收入+到资*0.01

8.基金综合发展效益:应付职工薪酬*0.4+营业收入+基金产品的年度利润

9.物流业增量综合发展效益: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量*0.85+营业利润增量*0.05+固定资产折旧增量*0.05+应付职工薪酬增量*0.05

10.国际业务综合发展效益:当年度企业货物与服务的进出口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营业利润

第四十条 其他

1.本措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相关企业或机构。

2.若扶持资金核定总额超出对应条款的年度预算限额控制,则根据预算限额对企业核定的扶持资金实行按比例兑现。

3.本措施不与市级总部政策、其他区级普惠政策和一企一策同时享受,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

4.本措施中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鼓励企业增产增效”“支持游戏动漫发展”。

5.本措施实施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需本年度兑现的条款,截止时间2026年1月31日;次年兑现上年的条款,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兑现该政策所需资金相应纳入部门预算安排,按程序办理。

6.综合发展效益定义中涉及“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以《厦门市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发改服务〔2024〕643号)及其相关文件为准,其余指标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细则中定义为准。

7.本措施由集美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集美区财政局、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集美区商务局、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集美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8.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本措施奖励补助条件的事项,可参照本措施执行。其他区级普惠性政策条款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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