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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市小水电监督管理办法:小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

2025-01-26 10:11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关键词:上网电价水电广东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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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4年12月30日,汕尾市水务局发布关于印发《汕尾市小水电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小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逐步实现同网同价。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我省小水电站试行差别化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推进试行差别化上网电价。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汕尾市小水电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水〔2024〕83号

陆丰市人民政府、海丰县人民政府、陆河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小水电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汕尾市水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汕尾市小水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履行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小水电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水电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小水电的发展,推动小水电的技术改造,保障小水电的安全生产运行。

第五条各级水电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小水电进行生产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服从防汛防旱调度指挥和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当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七条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电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并落实应急预案和防汛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水电站安全负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小水电站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水电站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小水电站运行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小水电站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依法开展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的原则、标准、内容和分级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小水电站需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实行安全管理分类和定期检验制度,按检验结果分为 A、B、C、D 四类,其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施细则》确定。

第十三条小水电定期检验审定意见为 C 类的小水电站,应限期进行整改,并须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进行安全分类定级,年检时限按新的电站类别执行。逾期检验或不接受检验的小水电站,按 D 类水电站处理。

第十四条小水电站不得超设计标准运行。涉及上下游及左右岸他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小水电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水闸、金属结构、压力容器、机电设备、消防设备和起重设备等,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和检测。

已投产运行的小水电站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重大事故或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后,应当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小水电站应当服从防汛抗旱部门的调度指挥,按照防汛要求,具备必要的通讯、交通条件,备足防汛物料、器材。防汛期间,各级防汛部门有权对出现险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章生态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小水电站生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确保经批准的满足生态要求的最小下泄流量。

第十八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属地监管为主。其中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和发改等部门负责对其下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及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落实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九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改等部门按职责负责配合相关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指导和督促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负责生态流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发改等部门根据生态流量泄放年度评价结果,按程序对生态流量不达标且拒不整改的小水电站执行限制或禁止其发电上网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小水电站业主是落实生态流量泄放的实施主体,负责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小水电站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0〕67 号)的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完善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并按要求接入省级监管平台。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线上监管采用“一月一通报,一年一考核”的方式,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监管平台每月自动统计各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达标率,以月为单位,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月度达标情况进行通报;以年为单位,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级。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执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作为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条件,确保小水电站持续将生态流量泄放落实到位。

第四章经营及并网管理

第二十四条小水电生产运行、上网发电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未取得有效证照的小水电不得发电,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其上网,不得收购其电量。

第二十五条小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逐步实现同网同价。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我省小水电站试行差别化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推进试行差别化上网电价。

第二十六条小水电站应当将设计报告等基础资料提供给电网企业。并网运行的小水电应当服从电网调度,遵守调度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调度命令。

第二十七条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对小水电站在建设、改造、运营、关停、退役等信息互联互通,推动相关业务信息共享应用,协同配合做好小水电站规划和建设、运行、技术改造与报废管理。

第五章技术改造与退役

第二十八条鼓励小水电站开展绿色改造与现代化提升,积极参与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通过设备设施更新、智能化改造、集控中心建设、生态修复等措施,建设智能集约的现代化小水电站。

第二十九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小水电站,由原审批机关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注销取水许可证,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小水电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予以退役:

1.电站对上下游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影响;

2.电站已不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的政策法规要求;

3.不满足流域或区域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的需要;

4.原设计工程任务或功能变化或消亡;

5.电站运行不经济;

6.大坝、引水发电系统及其相关设施、设备老化、损坏,

存在严重安全性问题,且其设施恢复、修缮、改造经济上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

7.其他原因需要退役的。

第三十一条小型水电站应按《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 654-2014)与《小型水电站退役导则》(DB44/T 2537-2024)的要求按时退役,当其达到合理使用年限后,如需继续使用,应进行全面安全鉴定,必要时应采取补强加固措施,重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

第三十二条符合退役条件的小水电站,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小型水电站退役实施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批复后负责组织实施。

小型水电站退役实施时,应按照实施方案严格执行相关证照注销、工程拆除、生

态修复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完成退役的小水电站,符合退役验收条件的,应根据《小型水电站退役导则》的退役验收指引完成退役验收。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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