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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总平面布置要求
5.1.2.1 充电基础设施总体布置要求
5.1.2.1.1 充电基础设施按使用功能应划分为配电及储能区、充电区和配套商业基础设施区,根据场地具体情况合理选配储能和配套商业基础设施。
5.1.2.1.2 充电区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并应设置明确指示标识,且便于电动汽车出入。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城市市政道路时,宜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进出,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5.1.2.1.3 充电基础设施内道路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条件要求。
5.1.2.2 充电区布置要求
5.1.2.2.1 充电区应建设光伏雨棚,光伏雨棚最低点高度不宜低于3m,最高不宜高于5m。
5.1.2.2.2 充电区内车行道宽度不宜小于5.5m,车位宽度不宜小于2.5m,长度不宜小于5.3m;行车道及充电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采用不燃材料,应满足路面行车荷载要求。
5.1.2.2.3 充电终端应靠近充电车位设置,且不应妨碍站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5.1.2.2.4 充电终端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充电终端与建(构)筑物之间检修距离不宜小于0.8m。
5.1.2.3 配电及储能区布置要求
5.1.2.3.1 配电及储能区的布置宜靠近10kV/0.4kV电网供电电源。
5.1.2.3.2 储能电池与配套商业基础设施间距应符合GB 51048的要求。
5.1.2.4 配套商业基础设施区布置要求
5.1.2.4.1 配套商业基础设施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合理布置,宜沿街靠近充电区出入口。
5.1.2.4.2新建便利店、休息室、卫生间、洗车区、饮品店等配套商业基础设施占地面积总和不应超过充电基础设施占地面积1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充电基础设施占地面积30%。
5.2 光伏发电系统
5.2.1 一般要求
5.2.1.1光伏发电系统中同一个光伏变换器接入的光伏组件串的电压、同一朝向的安装倾角宜一致。
5.2.1.2光伏发电系统直流侧的输入电压应高于光伏组件串的最大开路电压,系统中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的最高允许电压应不低于该设计电压。
5.2.1.3光伏发电系统中光伏变换器的配置容量应与光伏方阵的安装容量相匹配,光伏变换器允许的最大直流输入功率应不小于其对应的光伏方阵的实际最大直流输出功率。
5.2.1.4光伏组件串的最大功率工作电压变化范围应在光伏变换器的最大功率跟踪电压范围内。
5.2.2 光伏组件要求
5.2.2.1 光伏组件宜采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薄膜光伏组件等:
a) 晶体硅光伏组件应符合IEC 61215的规定。
b) 薄膜光伏组件应符合IEC 61646的规定。
5.2.2.2 同一系统宜采用同类型光伏组件设计,同一方阵内光伏组件电性能参数应尽可能一致,采用不同类型光伏组件的系统宜分别设计。
5.2.2.3 光伏组件的串联数和并联数应根据光伏组件的电气性能,满足光伏变换器的性能要求。
5.2.2.4光伏组件的出口回路宜采用隔离开关或断路器等。
5.2.2.5 光伏组件的安装应符合GB 50797的要求。
5.2.3 光伏变换器要求
5.2.3.1 光伏变换器根据转换方式分为光伏逆变器和光伏DC/DC变换器:
a) 光伏逆变器也称并网逆变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输出波型应是正弦波,波型失真度不应超过±5%;逆变器并网方式应符合GB/T 19939、GB/T 19964、GB/T 20046中的规定;
——功率调节器效率测量应符合GB/T 20514的规定;
——并网逆变器的效率应大于95%。应具有MPPT功能,静态MPPT效率和动态MPPT效率都应大于95%。
b) 光伏DC/DC变换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光伏DC/DC变换器应符合NB/T 32004的规定;
——光伏DC/DC变换器输出电压应高于储能电池的最大电压;
——光伏DC/DC变换器效率应大于98%。应具有MPPT功能,静态MPPT效率和动态MPPT效率都应大于98%;
——应具备输入过流保护,输出过流保护,过温保护,输出短路保护,输入过/欠压保护,输出过/欠压保护,输入反接保护,防拉弧保护,通讯故障保护,组串电流监测等;
——应具备绝缘检测功能。
5.2.3.2 光伏变换器出现异常和故障时应报警,并具有故障录波、查询和上传功能,故障记录应具有掉电保持功能。
5.3 储能系统
5.3.1 系统组成
储能系统主要由储能电池、电池管理系统、储能变流器和能量管理系统组成。
5.3.2 储能电池
5.3.2.1 储能电池应选用磷酸铁锂电池,磷酸铁锂电池应符合GB/T 36276的规定。
5.3.2.2 储能电池不宜选用梯次电池。
5.3.2.3 同组储能电池的型号、容量应由同一制造厂的产品组成。
5.3.2.4 储能电池应具有安全防护设计,具备在短路、起火等紧急情况下快速断开直流回路的保护功能。
5.3.2.5 储能电池裸露带电部位应采取绝缘遮挡措施,外壳、接插件、采集和控制线束、动力电缆等部件应采用绝缘阻燃材料。
5.3.3 电池管理系统
电池管理系统应与储能电池性能相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3.1 电池管理系统性能应符合GB/T 34131的规定。
5.3.3.2 电池管理系统应具备电池的热管理和电池均衡管理功能。
5.3.3.3 电池管理系统与储能变流器及监控系统之间的通讯宜采用RS485、CAN或以太网总线等方式。
5.3.4 储能变流器
5.3.4.1 储能变流器应符合GB/T 34120的规定。
5.3.4.2 应具备本地和远程控制模式。
5.3.4.3 应具备并网充电、并网放电、离网放电功能。
5.3.4.4 应具备恒压、恒流、恒功率等运行模式。
5.3.4.5 应具有有功功率控制、无功功率调节、调峰调频、高/低电压穿越等能力。
5.3.4.6 储能变流器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9。
5.3.4.7 储能变流器的最大效率不应小于98%。
5.3.4.8 应具有极性反接保护、交流进线相序保护、直流过/欠压保护、交流过流保护、直流过流保护、过温保护、通讯故障保护、冷却系统故障保护等。
5.3.4.9 应具备自检、绝缘检测和故障诊断、故障录波及故障信息记录功能。
5.3.4.10 宜支持IEC 61850、CAN或Modbus TCP/IP通信,并应能配合监控系统及电池管理系统实现对储能电池的监控及保护。
5.3.5 能量管理系统
能量管理系统应实现设备控制、设备运行状态及故障监控、安全保护和储能电池能量调度策略管理等功能。
5.4 电动汽车充放电系统
5.4.1 一般要求
5.4.1.1 电动汽车充放电系统包含非车载充电机系统、非车载充放电机系统和交流充电桩。
5.4.1.2 电动汽车充放电系统应符合GB/T 18487.1的规定并取得CCC/CQC认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5.4.1.3 电动汽车充放电系统的充电接口应符合GB/T 20234的规定。
5.4.1.4 电动汽车充放电系统与电动汽车的通讯协议应符合GB/T 27930的规定。
5.4.2 非车载充电机系统要求
5.4.2.1 非车载充电机系统可采用非车载一体式充电机或非车载分体式充电机。
5.4.2.2 单枪最大充电功率不小于180kW。
5.4.2.3 应具备输入过/欠压保护,输入过流保护、输出过/欠压保护、输出过流保护、短路保护、过温保护和蓄电池反接保护等。
5.4.2.4应具备急停开关,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迅速切断输出电源。
5.4.2.5应具备故障告警及故障信息存储功能。
5.4.2.6 应具备与运营服务平台连接的通信接口。
5.4.2.7 具备电池检测功能的电动汽车充电系统,需配置高精度检测模块,高精度检测模块的电压、电流、绝缘电阻精度需符合DB35/T 2110规定,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绝缘电阻、充电接口温度、容量保持率、充电电压误差、充电电流误差、SOC误差、电池单体均衡性和车辆充电能量损耗。
5.4.2.8 宜采用落地式安装,室外安装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5.4.3 非车载充放电机系统要求
非车载充放电机系统按并网方式可分为非车载充放电机交流并网系统和非车载充放电机直流微网并网系统。
5.4.3.1非车载充放电机交流并网系统应符合NB/T 33021的规定。
5.4.3.2非车载充放电机直流微网并网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
——直流微网侧工作电压范围不小于直流微网电压范围;
——直流微网侧应具备过/欠压保护、过流保护、反接保护、短路保护,输出侧应具备过/欠压保护、过流保护、短路保护、蓄电池反接保护和过温保护;
——应具备急停开关,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迅速切断输入、输出电源;
——应具备故障告警及故障信息存储功能;
——应能根据车辆电池管理系统与监控系统的控制指令,动态调整放电运行参数,执行相应操作,将动力蓄电池能量反馈至直流微网;
——应具有双向电能计量的功能。
5.4.4 交流充电桩要求
5.4.4.1 供电电源应采用220V/380V交流电源,单相额定电流不大于32A。
5.4.4.2 应具备过流保护、过/欠压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过温保护。
5.4.4.3 应具备急停开关,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迅速切断输出电源。
5.4.4.4 应具备故障告警及故障信息存储功能。
5.4.4.5 应具备与运营服务平台连接的通信接口。
5.4.4.6 可采用壁挂式和落地式安装,落地式安装需高出地面0.2m以上,室外安装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5.5 换电系统
5.5.1换电系统建设应符合GB/T 51077的规定。
5.5.2换电系统内的充电系统、电池更换系统应满足性能、机械和电气安全要求。
5.5.3换电系统应满足数据上传、数据质量评估、站端与运营服务平台通信、故障监控及处置措施和数据安全管理的技术要求。
000015.6 运营服务平台
5.6.1 应具备对充电终端的状态进行监控和管理,应支持从启动充电到充电结束全充电流程的数据进行监控、采集、存储和分析。
5.6.2 应具备展示光伏实时的发电情况,统计光伏的发电数据,显示光伏的当前设备状态。
5.6.3 应具备显示储能系统的SOC、充放电状态和充放电功率。
5.6.4 应具备监控、采集、储存故障和告警信息。
5.7 供配电系统
5.7.1储能和充电区供配电要求
5.7.1.1 充电区用电应满足储能系统、电动汽车充放电系统、监控设备、通讯设备、照明、道闸等设施的用电。
5.7.1.2 充电区10kV高压供电设计应符合DB35/T 1036的规定。
5.7.1.3 变压器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限值应符合GB 20052的要求。
5.7.1.4 低压配电系统中的配电级数和保护设置不宜超过三级,各级配电系统的保护设置应考虑相互配合。
5.7.1.5充电区0.4kV用电设计应符合GB 50054的要求。
5.7.1.6 储能变流器前端应配置隔离变压器。
5.7.1.7 储能系统应具备削峰填谷、需求响应、动态增容等功能。
5.7.2配套商业基础设施供配电要求
5.7.2.1 配套商业基础设施用电应满足便利店、休息室、卫生间、洗车区、饮品店等设施用电。
5.7.2.2 配套商业基础设施用电设计应符合GB 50054的要求。
5.7.2.3 便利店、洗车区等配套商业基础设施应独立安装供电部门计量表计(注:需提供发改部门备案文件)。
5.7.3电能质量要求
充电基础设施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应符合GB/T29316的规定。
6 安全要求
6.1 防雷与接地
6.1.1 充电区、配电及储能区及配套商业基础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GB 50057和GB/T 50065的要求。
6.1.2 充电区、配电及储能区及配套商业基础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1.3 充电区、配电及储能区及配套商业基础设施的防雷与接地不应与市电配电网共用接地装置。
6.2 消防安全
6.2.1 储能电池应配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当发生火灾或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能立即切断电源。
6.2.2 储能电池火灾探测及消防报警的设计应符合GB 50116的要求。
6.2.3充电区内每两个车位应配置两具3A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且应符合GB 50140的要求。
6.2.4配电及储能区内应配置6A级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保护距离不超过30m,且应符合GB 50140的要求。
6.2.5配套商业基础设施内便利店、休息室、洗车区、饮品店等应配置3A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保护距离不超过15m,且应符合GB 50140的要求。
6.3 监控
监控系统包括充电区监控、配电及储能区监控和配套商业基础设施监控。
6.3.1 充电区监控
6.3.1.1 充电监控应实现充电设备运行和充电过程中的监视、保护、控制,以及数据处理与存储、故障状态下的紧急处理等功能。
6.3.1.2 充电区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可清晰看到充电车辆的车牌信息。
6.3.2配电及储能监控
6.3.2.1 配电监控系统应实现对供电状况、电能质量、设备运行状况等进行监控和控制。
6.3.2.2 储能监控应实现设备控制、设备运行状态及故障监控、安全保护和储能电池能量调度策略管理等功能。
6.3.3配套商业基础设施监控
配套商业基础设施的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B 50395的要求。
6.4 标志标识
应在醒目位置明确提供导引标志、安全警告标识等。
7 建站要求
7.1 选址要求
7.1.1充电基础设施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电力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宜靠近城市道路。
7.1.2 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GB 50058的要求。
7.1.3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7.1.4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7.1.5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7.1.6 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55037的要求。
7.1.7 应充分利用临近的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
7.1.8储能容量>200kWh的储能系统,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若超出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应单独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宜沿充电基础设施周边设置,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水务部门应负责将消火栓建设到充电基础设施保护半径内。
7.1.9市政部门应将雨污排放管接驳井接入到配套商业基础设施区。
7.1.10水务部门应将给水管接驳口接入到配套商业基础设施区。
7.2 设计及施工要求
7.2.1 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设计资质单位完成施工图纸深化设计。
7.2.2 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7.3 备案申请
7.3.1 建设单位按照《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的有关要求,持相关资料到当地发改部门进行备案。
7.3.2 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的审批结果和相关资料到水务部门进行用水申请。
7.3.3 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的审批结果和相关资料到市政部门进行雨污排放申请。
7.4 供电报装
7.4.1 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的审批结果和相关资料到供电部门进行用电方案申请。
7.4.2 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的审批结果到供电部门进行配套商业基础设施的用电方案申请。
7.4.3 光伏、储能采用交流并网模式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的审批结果根据相关要求办理光伏和储能并网的审批手续。
7.4.4 光伏、储能采用直流微网模式的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并网审批手续。
7.5 配套设施手续
设有便利店、休息室、卫生间、洗车区、饮品店等配套商业设施,应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7.6 保险
运营单位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投保。
7.7 验收要求
7.7.1 充电基础设施供配电系统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向供电部门申请高压用电验收并通过。
7.7.2 建设单位参考NB/T 33004的规定自行组织充电基础设施的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
7.7.3 运营单位负责将充电终端信息录入、报备到《福建省强检计量器具智慧监管系统》,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7.8 应急处理
7.8.1 对于台风、洪水、暴雨、寒潮、极端冷冻、极端高温等自然灾害事件前应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应急保障各项内容进行检查。灾害发生时应视现场受灾情况,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减少灾害影响。灾后应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后方可进入现场开展清理和设备修复工作。
7.8.2发生火灾警报后,运营单位应快速确认火情并及时报警,做好接应和灭火救援协助工作;密切监控储能电池运行状态,并按应急信息接报要求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8 监管要求
8.1 监管系统
运营服务平台应和福建省充电设施政府监管服务平台实现通信,上传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充电场站、充电终端、充电订单及充电过程信息。
8.2 计量要求
8.2.1光伏、储能采用交流并网模式宜采用分开独立计量,应具备电网企业计量表计安装条件。
8.2.2 光伏、储能采用直流微网模式宜采用供配电系统高压侧统一计量,应具备电网企业计量表计安装条件。
8.2.3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要求应符合DL/T5137的规定。
8.2.4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选择,应保证最大电流不超过电能表的额定最大电流,
经常性负荷电流不低于电能表标定电流的20%。
参考文献
闽政办〔2016〕62号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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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获悉,2025年春节假期(1月28日至2月4日),国网山西电力累计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23.28万车次,实现充电电量554.46万千瓦时,比去年增长15%;单日最大充电量达78.59万千瓦时,创新高。2024年以来,国网山西电力加大充电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充电服务能力。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在全省投
记者从国家电网获悉:春节假期(1月28日至2月4日),国家电网智慧车联网平台服务充电量超1.8亿千瓦时,日均充电量达2258万千瓦时,比去年同期增长超25%。其中,高速公路充电量达5727万千瓦时,日均充电量716万千瓦时,比去年同期增长超29%。分区域看,平台高速公路充电量排名前三的省份分别是江苏省、
春节假期即将结束,各地迎来返程高峰。数据显示,除夕至正月初六,国家电网智慧车联网平台充电量达15961万千瓦时,同比增长24%;高速公路充电量达4928万千瓦时,同比增长26%,均创历史新高。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强化春节供电服务保障,推进车网融合互动,应用移动充电机器人、超充充电设施等科技手段,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月13日,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新能源项目框架协议进展情况。其中,涉及储能的项目有4个。项目概况:新能源集团华北分公司和艾嘉慧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工农能一体化”碳中和产业集群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其中投资建设新疆建设兵团十一师(
2月12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5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其中提到,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年新建公共充电桩2万个以上,加快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最后一公里”问题。原文如下: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5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
2025年春节假期(1月28日—2月4日),广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供应有序,广东全社会用电量79.44亿千瓦时,比去年春节农历假期(2月10日—17日)同比增长5.89%。其中,铁路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用电量平均同比增长近7%;全省最高负荷6549万千瓦(2月4日),同比增长10.4%。广东温暖宜人的海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8天春节假期,江苏高速公路服务区总充电量首次超过800万千瓦时、达817.65万千瓦时,同比增长40.72%。据介绍,本次假期江苏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首次全部使用来自新疆的绿电。据介绍,国网江苏电动汽车公司与新疆一家光伏电站通过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与协作机制,达成绿电长期
近日,随着福建省武平县岩前镇工业园区夜市公共停车场充电站、中堡镇中心幼儿园右侧停车场充电站等建成投运,福建省实现乡镇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为新能源汽车车主出行提供更好的充电体验。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兴起与绿色出行理念的普及,如何破解新能源汽车的“续航焦虑”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乡
2月7日,江苏省首座基于能量路由器的直流充电站在苏州昆山开发区正式投运。该站将常规充电站的“变压器+充电桩”两个独立系统合二为一,运用能量路由器技术,可满足13辆新能源汽车同时快速充电需求,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提供更高效、更经济的充电服务。常规充电场站采用交流变压器,将10千伏高压交流电降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江苏常州召开交通中轴建设推进会暨2025年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其中明确,在公交场站、国省干道、高速公路建设6个“光储充”一体化微电网示范站,持续推进符合条件的公交快速充电设施对社会开放,同时还将投放1000辆以上氢能源有桩公共自行车。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月6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公布智能充电桩产品达标名单(第四十三批),共有38家制造商入选,包括特斯拉、华为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特来电领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蔚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等。对应汽车厂商包括一汽丰田、长安福特、比亚迪、吉利、长
近日获悉,随着武平县岩前镇工业园区夜市公共停车场充电站、中堡镇中心幼儿园右侧停车场充电站等建成投运,福建省实现乡镇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保障新能源汽车下乡无忧,赋能绿色出行。2024年3月,福建省发改委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提出“加快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乡
2月5日,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获悉,2025年春节假期(1月28日至2月4日),在渝国网充电站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23.6万余车次,比去年增长约10%;充电量超570万千瓦时,比去年增长超13%,充电次数、充电量均创新高。春节假期,市民驾驶新能源汽车外出活动增多。为满足新能源汽车车主春节假期的充电需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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