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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能源大方2×66万千瓦项目环评报告拟审查公示

2025-02-18 09:32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火电项目火电建设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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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2月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5年2月1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贵州能源大方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公示期为2025年2月17日-2025年2月21日(5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名称:

贵州能源大方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

建设地点: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建设单位:

贵州能源集团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贵州省化工研究院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选址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主厂区占地33.93hm2,配套应急处理处置场占地37.40hm2(含5.20hm2新建运灰道路),劳动定员350人,机组年运行时间4500h。工程拟建设2×660MW高效二次再热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煤耗、水耗、电耗均控制在现行标准以内,灰渣及脱硫石膏优先综合利用,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项目生产工艺先进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计划总投资687515万元,其中工程估算环保投资71652万元,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10.42%。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通过文明施工、洒水抑尘、遮盖封闭等措施,减轻施工废气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修建临时沉淀池,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敏感点设临时围障等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施工固废分类堆放并苫盖,尽量做到土石方平衡,能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等不能回收的定期按规外运;施工结束后做好厂区绿化。

二、营运期

(一)环境空气保护措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

本项目锅炉废气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逃逸氨(NH3),采取“低氮燃烧+SCR脱硝+双室二电三袋电袋除尘+双塔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的工艺,处理后的废气经1根210m烟囱排放(2台机组共用1根烟囱,编号DA001)。设置为钢筋混凝土双钢内筒烟囱,烟囱内筒材质采用耐酸钢板内衬钛板,单筒出口内径7.8m。设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对排放的污染物实时监控。烟囱排放的颗粒物(烟尘)、SO2、NOX可满足《贵州省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方案》(黔能源电力[2016]78号)超低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SO235mg/m3、NOX50mg/m3)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可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排放限值要求,逃逸氨(NH3)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中SCR脱硝装置的出口氨逃逸浓度限值。

输煤系统各转运站产尘点均设置脉冲袋式除尘装置,各转运站废气经处理后各通过15m排气筒(DA002~DA008)排放;混煤筒仓仓顶设脉冲袋式除尘装置,混煤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各通过15m排气筒(DA009~DA010)排放;碎煤机室内筛、碎设备产尘点均设置脉冲袋式除尘装置,煤筛、碎过程中的废气经处理后,各通过15m排气筒(DA011~DA012)排放工程每台锅炉配6个原煤仓(共12个原煤仓),各仓顶设脉冲布袋除尘器,原煤仓颗粒物经处理后,各通过15m排气筒(编号DA013~DA024)排放;输煤系统产生的颗粒物经治理后,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限值。

厂内3座石灰石仓均设置脉冲袋式除尘装置,颗粒物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15m排气筒(编号DA025-DA027)排放;厂内输灰系统设1座钢板仓、4座灰库、2套粉煤灰磨制系统,厂外输灰系统设置6座灰库(铁路站灰库),均设脉冲袋式除尘装置,颗粒物经处理后,各通过15m排气筒(编号DA028~DA040)排放;厂内设置2座渣仓,各仓顶分别设置1台脉冲袋式除尘装置,颗粒物经处理后,通过2根15m排气筒(编号DA041、DA042)排放。石灰石仓、灰库、粉煤灰磨制系统、渣仓产生的颗粒物经治理后,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限值。

2、无组织排放废气

①煤场设有喷水抑尘设施,且设置为全封闭式条形煤场;

②翻车机置于室内,设有喷雾抑尘装置;

③汽车卸煤自带喷雾抑尘装置,带式输送机栈桥按封闭设计;

④应急处理处置场采用单元作业法堆存,并设有喷水抑尘设施;

⑤通过减少储罐阀开启频次、避光储存、加强厂内绿化等措施,可减少尿素车间和污水处理站恶臭以及柴油发电机室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的排放。

在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达《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22)限值,厂界臭气浓度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限值。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废水回用”的原则,主厂区厂内根据各废水产生情况及水质,分设独立的处理系统,包括含油废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循环水处理系统、雨水排水系统以及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并设置1套50m3/h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经常性(精处理酸碱废水和化学处理浓水等)和非经常性工业废水,处理后进入复用水系统不外排。正常情况下,仅少量循环水达标排放(247m3/h,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厂内设置V=2×2000m3的非经常性废水贮存池,非经常性废水3~5年排1次,用于贮存非经常性废水。厂内设1座300m3事故水池。设1座1000m3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集中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厂区道路洒水、煤场喷洒、栈桥冲洗、除尘等系统不外排。

本项目拟采用干除灰,应急处理处置场采用洒水碾压堆灰方式。在旱季,应急处理处置场库内渗滤液一般不会渗出,需要补水进行洒水碾压。在雨季非暴雨季节,应急处理处置场渗滤水经灰渣持水后产生量较少,可收集后用于碾压洒水消耗;在事故条件下或特大洪水条件下,下游调节回收水池容积按截洪沟范围内100年一遇的24h一次洪水量+20%的裕量进行考虑(5.42×104m3),可满足截洪沟范围内场内灰水通过排洪卧管排放至调节回收水池,再回用至灰体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在设备选型过程中,严格要求质量,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选用发声小的低噪声设备;在振动设备安装时,加装基础减振设施,机体与管道处安装软性接头,降低因设备振动产生的噪声;在风机进出口安装消声装置,并在风机的机壳、电动机、基础减振等部位采用隔声罩进行隔声,将风机包围在隔声罩中;循环水泵安装在泵房内,其底座应安装减振装置,泵体与管道处安装软性接头;对汽轮发电机组等高振动设备设置减振台座,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并维持设备的良好状态;加强生产车间的隔声措施,厂房墙体选用隔声材料;搞好厂区及周边绿化措施,形成隔声控制隔离带,使边界噪声达到规定要求;加强管理,降低人为噪声。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的处置措施

1、危险废物处置

对于危险废物,设危废暂存间1座(300m2),对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含油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化验室废液、设备维护及检修废矿物油、发电机组及集控楼废铅蓄电池以及烟气脱硝系统废催化剂等)进行暂存,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开收集、分区暂存。其中烟气脱硝系统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其余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建设单位应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协议》,烟道气脱硫脱硝产生的废催化剂委托其处置(或由厂家回收),含油废水处理系统污泥、化验室废液、设备维护检修产生的废矿物油以及发电机组及集控楼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则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针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建设单位应制定收集计划、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采取安全的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合适的包装形式、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等方式,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应参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2-2012)相关规定,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灰渣、脱硫石膏、输煤系统转运站和原煤仓等产尘点收尘、石灰石仓收尘、灰渣贮存库收尘、净水及污水处理系统污泥,以及锅炉补给水系统产生的废渗透膜等。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收存设施(如灰库、渣仓等),灰渣、脱硫石膏优先综合利用,暂不能综合利用的运往应急处理处置场堆存。项目配设应急处理处置场一座(山落冲应急处理处置场),用于对暂不能综合利用的灰渣及脱硫石膏进行分类堆存。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输煤系统收集的粉尘作为燃料使用,石灰石仓收集的粉尘则作为脱硫剂使用,灰库、渣仓收集的粉尘纳入综合利用,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则运往应急处理处置场堆存,含煤废水处理系统污泥掺入锅炉焚烧,锅炉补给水系统废渗透膜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脱硫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脱硫污泥,在项目投运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性质后妥善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按项目各生产区域特点,将主厂区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应急处理处置场采用全库盆防渗方式,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制定地下水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

设地下水监测井,用以长期监控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运移情况。在主厂区和山落冲应急处理处置场区域区域各布设5个(共10个)地下水监测井。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主厂区对照监测点不少于1次/年,其他监测点不少于2次/年,发现有地下水污染现象时需增加采样频次。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山落冲应急处理处置场运行期至少1次/季度,每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封场后,至少1次/半年,直到地下水水质连续2年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如发现异常或发生事故,加密监测频次,并分析污染原因,确定泄漏污染源,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降低对地下水的污染。

(六)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确保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仅部分循环水外排),废气处理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不外排,并加强企业日常管理,做好厂区防渗措施。

(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主厂区占地33.93hm2,山落冲应急处理处置场占地37.40hm2。主厂区及山落冲应急处理处置场用地均不涉及基本农田,但涉及部分林地(Ⅲ、Ⅳ级林)。项目的实施对区域植被造成一定的破坏,但只要采取有效合理的防护和治理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达标排放,作好生态恢复、污染治理、改良土壤、调整作物结构、合理调整检修期等工作,将减轻其生产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交通运输的影响。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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