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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2000万!北京昌平发布15条氢能产业支持措施

2025-03-25 09:38来源: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键词:氢能产业燃料电池北京氢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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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025年3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了《昌平区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指出: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推动氢能与燃料电池领域的“卡脖子”工程突破,鼓励各类主体或创新联合体面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技术攻关并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落地,对年研发投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评审后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支持,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氢能车辆推广应用。鼓励企业采购物流、自卸、牵引、环卫、旅游、通勤等燃料电池车辆参与京津冀示范城市群建设,对纳入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按照示范期第一年度至第四年度国家奖励资金标准的40%、30%、20%、10%给予资金支持。对满足平均用氢运行里程条件的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客车),按照车辆年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分别给予0.2万元/万公里、0.5万元/万公里的运营奖励,每辆车每年支持资金分别最高不超过1万元、3万元。对产品被列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关键零部件目录的零部件生产研发企业,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

原文如下:

关于发布《昌平区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昌平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氢能产业创新突破,增强氢能产业核心竞争力,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昌平区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推动产业政策合规落实,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gaohn@bjchp.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15号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促进科(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9746089

4.传真:010-60712365

5.登录昌平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版块下“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

昌平区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措施

实施细则(修订稿)

为贯彻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北京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实《昌平区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工作部署,促进昌平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昌平区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措施》,结合昌平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支持基础前沿技术研究。以氢能全链条创新为突破口,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前瞻布局氢能前沿衍生技术与基础共性技术研究,对承担国家、北京市重大科技和产业专项的,经评审后按照所获项目支持金额的10%给予资金配套,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推动氢能与燃料电池领域的“卡脖子”工程突破,鼓励各类主体或创新联合体面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技术攻关并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落地,对年研发投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评审后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支持,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平台落地,促进氢能领域创新研究成果加速涌现,对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市级资质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四条支持创新产品应用。鼓励氢能领域创新技术及产品参与北京市首台(套)产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3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支持氢能装备推广。鼓励氢能产业链链主企业采购氢能与燃料电池部件装备,形成供应链配套或应用于氢能综合示范应用场景。对累计采购相关部件装备产品且实际履约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评审后给予实际履约金额5%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零部件产品不予重复支持)。

第六条支持企业贷款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和应收款质押作为信用结构开展融资业务,为氢能领域创新型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的授信服务,单笔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对贷款总额300万元(含)以上且按约定用途实际使用的企业,给予贷款担保费用补贴及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以实际发生为准,不高于上年度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氢能领域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且获得贷款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以实际发生为准,不高于上年度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加大产业空间供给。加强产业规划与土地空间规划协同联动,积极引导氢能企业和项目集中布局。对于氢能企业或引进落户的氢能重点企业、创新企业租赁有合法建筑手续的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经评审后给予租赁合同签订年度起连续三年房租补贴,租赁5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年房租50%给予租赁合同签订年度起连续三年补贴;第四、五年按照上述标准对应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生产用房、办公用房补贴租赁价格上限分别为2元/平米/天、3.5元/平米/天。

第八条支持加氢设施科学布局。在示范推广与终端用氢集聚区域科学布局并建设10-15座加氢站,促进创新产品和先进装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利用现有加油站融合建设油氢混合站,在规划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新建加氢站、油氢混合站,按照市级建站补贴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自2022年度以来正式投入运营的加氢站,经评审后给予5元/公斤的氢气运营补贴。

第九条支持氢能车辆推广应用。鼓励企业采购物流、自卸、牵引、环卫、旅游、通勤等燃料电池车辆参与京津冀示范城市群建设,对纳入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按照示范期第一年度至第四年度国家奖励资金标准的40%、30%、20%、10%给予资金支持。

对满足平均用氢运行里程条件的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客车),按照车辆年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分别给予0.2万元/万公里、0.5万元/万公里的运营奖励,每辆车每年支持资金分别最高不超过1万元、3万元。

对产品被列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关键零部件目录的零部件生产研发企业,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支持氢能综合示范应用。加快氢能在发电、供能、工业等多领域示范推广应用,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氢能领域重点示范项目,按照市级示范项目支持金额的30%给予项目承担单位资金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氢能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联合建设氢能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新创业、研发设计、中试验证等服务,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创新标准编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主导氢能产业领域重点标准的制定发布及修订完善,对于标准公布后排名起草单位前两位的企业,按重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资金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高端活动品牌建设。鼓励各类机构举办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交流活动,按照不高于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次活动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细则多项条款或昌平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符合北京市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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