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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5〕23号)。
其中指出,紧密围绕国家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重大需求,以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引领能源革命为核心,遵循专项实施方案,优化配置能源领域科技资源,持续践行新型举国体制,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提供坚强支撑。
能源重点专项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企业等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鼓励实施科技金融创新举措。各出资方应按实施方案、年度指南、任务书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能发科技〔202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能源局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能源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3月6日
国家能源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能源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能源重点专项)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管理,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等相关制度要求,结合能源行业特点和相关专项管理需要,制定本细则。细则适用于能源重点专项的管理实施工作。
第二条 能源重点专项以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目标,重点资助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支撑我国能源领域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积极培育和发展能源行业新质生产力,推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能源强国。
第三条 能源重点专项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引领,坚强支撑。紧密围绕国家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重大需求,以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引领能源革命为核心,遵循专项实施方案,优化配置能源领域科技资源,持续践行新型举国体制,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提供坚强支撑。
(二)协同攻关,强化应用。面向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强化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综合运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机制,突出示范应用目标牵引,综合施策支持重大技术装备转化应用,带动产业升级。
(三)效率优先,竞争择优。遵循科研规律,推行新型项目组织实施机制,采取“青年科学家”“揭榜挂帅”“赛马争先”等多种形式,营造多创新主体之间良性竞争的局面,科学遴选并资助优秀创新团队,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加速推进能源领域基础理论创新、关键技术攻关和核心装备研制。
(四)强化监督,多维评价。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里程碑”式关键节点目标考核,以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制度压实各创新主体责任,规范科研资金使用,强化第三方评估评价,注重实际成效,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
第四条能源重点专项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企业等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鼓励实施科技金融创新举措。各出资方应按实施方案、年度指南、任务书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五条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局可围绕能源领域相关攻关任务组织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国家能源局可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及时提报立项建议,由科技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六条 对于批准国家能源局主责的重点专项,国家能源局牵头编制相关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围绕国家需求,聚焦重点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监督检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七条 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相对独立完整、目标清晰、体量适度,指标可考核可评估,项目之间有机联系,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不再向下分解。
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并强化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八条 能源重点专项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和成果汇交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和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归档。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按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能源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可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由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具体承接,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经科技部、财政部一致性审核后发布实施;
(二)提出承接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建议,与承接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专项具体管理实施工作,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经费概算和年度指南;
(四)以实施方案编制专家为基础组建专项专家委员会,并遴选成立专项指南专家组,支撑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五)开展年度立项安排建议(含预算安排建议)合规性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向专业机构下达立项批复,组织专业机构完成项目公示、发布立项通知;
(六)组织编制年度管理工作经费预算计划;
(七)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实施进展或检查评估情况,提出重大事项调整意见;
(八)组织编制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执行情况报告、专项总结报告等,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提出总体验收申请;
(九)组织专业机构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
(十)根据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完善专项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做好专项涉密信息管理;
(十一)推动专项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做好相关行业或区域的政策、规划、标准等与专项工作的衔接,负责专项成果转化评估问效。
第十条 能源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由国家能源局遴选组建,设专项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专家委员会专家不能申报有关专项项目(课题),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有关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参与编制有关专项实施方案,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三)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四)参与有关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对有关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能源重点专项指南专家组由国家能源局遴选组建,专家组长、副组长原则上由专项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为提升指南布局的科学性、公正性,指南专家组专家每年需更替部分专家,原则上更替专家的人数为上一年专家组人数的1/3左右,且当年指南专家不能申报有关专项当年项目(课题)。指南专家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有关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遵循有关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
(三)参与有关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对有关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在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根据重点专项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任务、资金管理负责。对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相关领域战略研究工作,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 跟踪研判,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二)配合主责单位组织编报专项概算,支撑编制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立项评审等工作,协助国家能源局完成项目公示、发布立项通知,并在国家能源局组织下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综合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专项的组织实施;
(六)按要求报告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七)负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移转化;
(八)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是项目的执行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应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支撑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专项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
第十四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发改、财政、教育、工信、市场、知识产权等部门共同做好能源重点专项在本地区的任务支撑、统筹协调、属地督导等工作,落实配套资金、研发平台、创新人才、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相关保障条件,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组建各专项指南专家组,联合相关专业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征集指南需求,以“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充分遵循专项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编制专项年度指南,避免交叉重复,明确任务方向、目标要求、形式审查条件及项目遴选方式。
专项年度指南经指南专家组评议、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国家能源局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展指南评估,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发布。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指南按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能源重点专项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项目遴选方式,优选确定项目的科研攻关团队。
(一)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研发团队的项目,按照公开发布指南、自由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结果公示、批复立项等程序组织;
(二)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研发团队的项目,按照确定邀约范围、定向发布指南、应邀申报、单位推举、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批复立项等程序组织;
(三)采取定向委托方式遴选研发团队的项目,按照确定候选单位、定向发布指南、应邀申报、单位推举、论证审核、批复立项等程序组织。
第十七条 能源重点专项探索分类实行“揭榜挂帅”“赛马争先”“链主制”等新型项目组织模式。
(一)对于需求迫切、目标任务艰巨的项目,可探索采取“揭榜挂帅”的模式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不设门槛”,牵头申报和参与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
(二)对于紧急攻关、存在多条潜在技术路线或需面向不同应用场景验证实效的项目,可探索采取“赛马争先”的模式组织实施。项目实行平行立项,由多个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分别攻关同一项目。
(三)对于强化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的项目,可探索采取“链主制”的模式组织实施。牵头申报单位应以产业链链主企业为核心,与产业链链条中的骨干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科技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资〔2022〕107号)有关限项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一般采用一次申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在申报受理截止日期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一次性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对于公开竞争类指南,项目牵头单位应一次性提交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和预算申报书。对于定向择优类指南,项目牵头单位应一次性提交正式申报书和预算申报书。对于定向委托类指南,项目牵头单位应直接提交项目任务书(含项目预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 天。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项目申请,根据指南要求开展形式审查,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对于定向委托类指南,专业机构无需开展形式审查,可直接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任务书论证审核。
专业机构应在将项目受理及形式审查结果提报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后,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团队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对于公开竞争类指南,在项目申报和形式审查结束后,专业机构应对申报情况进行梳理,对于形式审查后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项目数量的指南方向,如非“青年科学家”类指南,应不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将有关指南方向和对应项目申报书,报送国家能源局科技司;“青年科学家类”指南可正常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机构应研究制定首轮评审方案,经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审核后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首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申报团队提交的预申报书开展评审,不要求项目申报团队答辩,并通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
如项目申报团队低于拟立项数量3~4倍的,或涉及年度指南不超过3~5项的,专业机构可视情况不组织首轮评审,直接开展答辩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研究制定项目答辩评审方案,经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审核后,根据指南确定的项目遴选方式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
组织答辩评审前,专业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并就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同步对能源重点专项中因承担单位责任而终止或综合绩效评价未通过的项目执行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能源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根据立项评审结果,形成年度立项安排建议(含预算安排建议),国家能源局进行合规性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国家能源局下达立项批复,组织专业机构依程序与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专业机构应组织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指导其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项目立项后,专业机构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申报答辩汇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并对项目核心指标进行标记。项目考核指标不应低于指南考核指标及申报书提出指标,指南考核指标原则上都应标记为项目核心指标。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开展申诉调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经国家能源局审核通过后,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四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分工安排,实行“里程碑”式管理,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做好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和目标,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执行中涉及工程确需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纳入规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组织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适时组织年度报告、关键节点考核、随机抽查等,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专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每年11月底前组织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每年12月15日前,专业机构形成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后,由国家能源局报送科技部。
第三十三条 执行期5年以上的能源重点专项,专业机构应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组织编报专项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并提交国家能源局审核后,报送科技部。
第三十四条 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全面掌握项目进展。专业机构应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当年中期检查工作方案,报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备案后开展检查工作。
通过中期检查,专业机构应研究办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并按程序审核批复有关调整事项,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对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专业机构应邀请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及相关司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于立项过程中“同一指南方向、不同技术路线”予以同时支持的两个项目或采用“赛马争先”模式组织实施的项目,专业机构应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时间节点,依据项目任务书制定评估择优工作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对两个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评估择优工作。根据评估结果,专业机构应提出项目后续是否继续支持的建议,并形成项目评估择优情况报告,报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审核,由专业机构批复。对于“建议继续支持”的项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按原任务书约定要求继续执行;对于“不建议继续支持”的项目,按终止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业机构可会同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及相关司,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项中存在重大实施风险问题的项目,围绕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方面开展评估监督,并根据评估监督意见,组织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开展整改,对未取得整改成效的项目可提出终止建议,依程序报送国家能源局审核。
第三十七条 能源重点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专项目标、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调整事项,由国家能源局根据实施进展或检查评估情况提出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相关事项做出必要调整的,应按如下程序报批或备案:
(一)变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项目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商专项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报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审核,由专业机构批复。
(二)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示范地点、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课题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并批复,向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备案。
(三)变更课题研发骨干人员、一般参与人员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处理,及时向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总体专家组做好指导。
项目核心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非必要不予调整。如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确需调整,则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原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不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参与申报其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内,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不应提出重大或重要调整事项申请。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商专项专家委员会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四)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项目实施中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条 经批准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资金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资金支出审计及上缴等后续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查明具体原因,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形成专题报告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国家能源局在核实后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未归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一条 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收集纳入项目管理流程。能源重点专项科技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研究方向的一项或多项研究报告,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调研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科研数据的报告。
第四十二条 落实档案管理规定,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能源重点专项整体工作。能源重点专项档案是指重点专项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专业机构应立即组织启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评价重点包括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
第四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专业机构应商专项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负责对本项目或课题的相关成果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填报情况,不得把项目承担单位之外的成果,或项目任务之外成果,纳入综合绩效评价材料。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分为课题绩效评价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两个阶段,在完成课题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对于项目下不设课题或仅设置一个课题的情况,可不组织课题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论负责;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总体要求如下:
(一)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综合项目任务完成与经费使用统筹考虑,主要考核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
(二)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对技术路线清晰、定量考核指标明确的项目,可在综合绩效评价中探索采用技术就绪度(TRL)评价方法。
(三)对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进一步发挥需求方、用户、产业界等各方的重要作用,需求方、用户、产业界代表应参与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表意见,将需求方和用户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以及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意见,作为评价的核心意见。
(四)专业机构应提前部署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做好准备,同时制定重点专项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备案。
第四十八条 项目下设各课题应于项目实施期满前,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组织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认真编制课题绩效自评价报告。同时,课题承担单位选取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课题结题审计。课题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
第四十九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工作,并根据专业机构相关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评价材料。专业机构应在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应按照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要求,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在绩效评价中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一)为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重点专项实施成效、推动后续成果的转化应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一般应邀请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及相关司和有关部门、地方参加。
(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专家组包含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总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财务专家不少于3人)。
(三)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等基础上,结合项目年度、中期执行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评议。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根据专家组评议产生,专家各自填写专家个人评价意见表,专家组经商议后出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对于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绩效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两档。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
(三)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或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课题绩效评价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四)对于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由专业机构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经商专项委员会,研究给出绩效等级为优秀的项目建议,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后确定。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在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后3个月内,专业机构应在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后,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完成审核,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评价结论。
第五十三条 针对综合绩效评价意见为未通过的项目,专业机构应会同项目绩效评价专家、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对项目未通过原因认真分析,向国家能源局提交专题报告。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团队和个人,国家能源局将依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依程序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十四条 专业机构应督促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的3个月内,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和相关技术文件归档管理。涉及科技报告、数据汇交、技术标准、成果管理、档案管理等事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专业机构按季度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汇总后,提交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备案。
第五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应于能源重点专项执行期满6个月内组织专业机构、专项专家委员会及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完成总结评估,向科技部提交总结报告和总体验收申请,并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专项总体验收工作。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五十六条能源重点专项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等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等。
第五十七条 能源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前补助、后补助和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还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专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实施“揭榜挂帅”“赛马争先”“链主制”等新型组织实施机制的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探索采取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
第五十九条 资金管理遵循“明晰权责、权责对等”的原则,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充分自主权。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章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条能源重点专项的监督评估工作将统一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监督评估体系。专项监督评估工作以专项实施方案、相关制度规定、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六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应会同专业机构积极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关键节点的考核评估和抽查核验,通过对专项项目实施进展与里程碑成果产出情况的日常监督,督促专项高质量执行。
国家能源局对各能源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可通过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评估择优等方式开展相关工作,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并配合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落实,督促整改。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对所承担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内部监督。
第六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和专业机构开展能源重点专项监督评估工作一般应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监督评估的范围、重点、时间、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复,并注重发挥专项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涉及项目监督评估的,应主要针对事关相关重点专项总体实施效果的重点项目。
第六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开展能源重点专项监督评估工作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深入科研和管理一线,加强事中、事后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项目管理工作,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四)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五)项目任务目标实现情况、标志性成果产出情况、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应用与用户评价等情况;
(六)监督措施的有效性,发现和处置项目实施风险的及时性,以及监督管理数据的汇交情况等。
第六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应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确保管理规范,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发现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国家能源局应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 监督工作应当形成监督结论和意见。对于需进一步改进完善项目管理或组织实施工作的,应提出明确建议或要求,责成专业机构及时核查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建立创新激励机制,依据监督评估结果对在能源领域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作为重点专项后续布局调整、任务承担、资源配置及项目滚动支持、定向委托遴选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六十八条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撤销或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十九条 依托国家科技监督信息平台,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将国家能源局、专业机构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监督检查数据(如专项形成的年度与中期管理、动态调整、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过程管理、验收与成果转化跟踪管理等信息)及时汇入,全程留痕,共享利用,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为专项及其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估提供支撑。
第八章科技成果管理
第七十条 科技成果指在执行重点专项项目时,利用项目和承担单位所提供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所获得具有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局限于技术方法、技术装备、研发平台、研究报告、示范工程等科技成果。
第七十一条 能源重点专项建立规范、健全的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实验材料与数据的汇总、交流、共享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科技成果上报。
第七十二条 科技成果采用专利、著作、软著、商标等知识产权形式进行保护。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等,也应纳入重点专项知识产权管理范围。
重点专项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可标注信息的知识产权类型上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进行资助项目信息声明。
第七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
(一)加强知识产权共享。在项目之间建立符合市场规则和所有权保护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优先在能源重点专项内使用,促进技术共用、信息互通、利益共享。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
(二)做好知识产权归属与权益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应当约定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原则,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与相关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权益分享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缩短转化应用周期。
(三)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加快能源重点专项形成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鼓励企业加大在研发攻关、设备试制、工程示范等环节的参与实施力度,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应用,提升成果转化效率。
第七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管理办法等要求,对能源重点专项产生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成果,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提出保密建议。对涉密技术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宣传报道、展览展示等活动之前,须经国家能源局审查并备案。
第七十五条 能源重点专项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六条 遵守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效利用国外知识产权成果,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支持和鼓励有重要科技与经济价值的研究成果申请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七十七条 能源重点专项成果考核突出应用导向,通过遴选建设测试平台、加强正式应用场景考核以及市场用户评价等方式,以测促用、以用促研,充分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加速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科技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在项目验收3年内按计划对各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专业机构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审核。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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