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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电力交易用户年度补贴最高20万!北京市怀柔区绿电交易补贴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5-04-08 15:41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绿电绿电交易电力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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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8日,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北京市怀柔区绿电交易补贴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提到,鼓励各用电单位主动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对2025年6月1日后,购买绿色电力(以下简称“绿电”)的单位,按照怀柔区域内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给予每千瓦时0.01元的补贴,每个电力交易用户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8日至5月8日。

详情如下:

关于对《北京市怀柔区绿电交易补贴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扩大绿电调入和消纳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4〕358号)相关工作要求,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北京市怀柔区绿电交易补贴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8日至5月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rfgwtzk@126.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23号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科(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9648863(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

4.传真:010-69654024

5.登录怀柔区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务公开”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

北京市怀柔区绿电交易补贴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区污染减排和节能降碳,助推本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有力保障我区《“十四五”时期怀柔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行动计划目标》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措施

鼓励各用电单位主动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对2025年6月1日后,购买绿色电力(以下简称“绿电”)的单位,按照怀柔区域内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给予每千瓦时0.01元的补贴,每个电力交易用户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报本政策规定补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怀柔区注册、登记的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

(二)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刑事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需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绿电交易补贴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购电合同或代理购电合同。

4.交易费用支付凭证和绿电交易凭证。

四、申报时限

区发展改革委每年3月在怀柔区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对上一年度(1-12月)参与绿电交易,成功购买并使用的单位给予补贴,申报单位应在通知发布后1个月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流程

1.初审。发布申报通知后,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在申报期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本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联审。完成初审后,本行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委、怀柔供电公司等相关区级责任部门进行联审,认定是否符合申报及补贴条件,出具联审意见。

3.公示。区发展改革委将联审结果在怀柔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区级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补贴;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进行补贴发放。

公示网址:.cn/ 网站首页-公示公告。

六、资金发放

公示完成后,区财政局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补贴资金2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申报单位。

七、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不予补贴。

(二)获得补贴的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审计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八、法律追责

如发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以法律手段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责令退还补贴资金。申报单位在被认定存在骗取行为的,在政策有效期内丧失申报补贴资格。

九、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由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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