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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深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有序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

2025-05-23 14:53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碳排放碳排放权天津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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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深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根据全市碳排放双控目标,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状况、产业和碳排放特征、数据质量基础等因素,有序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新增年排放温室气体 1 万吨以上货运港口行业、水上及航空货物运输行业,以及年排放温室气体 1-2 万吨工业和航空(机场)企业纳入地方碳市场。发布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名单。

开展年度碳排放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发配额。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配额及天津核证减排量交易,督促按时完成配额清缴。

探索建立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盈缺信息互通和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指导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完善交易规则,提升服务质量,助力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解散、关停、迁出本市时,应当注销与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并将该年度剩余免费配额全部上缴。

详情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深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更好发挥碳市场控制和减少碳排放机制作用,我局起草了《天津市深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5年5月30日前书面反馈我局。

2025年5月20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气候与国际处 李帆

电话、传真:8767154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深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工作方案(2025-2027 年)(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更好发挥碳市场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机制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覆盖行业范围有序扩大,交易主体、交易品种更加丰富多元,碳排放数据管理持续加强,助推重点领域绿色转型的作用更加显著。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政策制度体系

1.修订《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天津市水上货物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指南(试行)》,研究制定氢燃料电池汽车、油改电小客车碳减排量核算技术规范,发布碳普惠方法学,编制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指南、建立项目库,推动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搭建重点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

(二)有序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

2.根据全市碳排放双控目标,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状况、产业和碳排放特征、数据质量基础等因素,有序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新增年排放温室气体 1 万吨以上货运港口行业、水上及航空货物运输行业,以及年排放温室气体 1-2 万吨工业和航空(机场)企业纳入地方碳市场。发布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名单。

(三)优化配额分配规则

3.天津碳市场原则上采用历史强度法、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探索基准值法分配配额;综合国家及我市“双碳”工作部署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设定控排系数;按年度制定并发布配额分配方案。

4.年度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有偿发放为辅。配额发放分两批次,第一批次配额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的 70%,第二批次配额待年度核查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核发。

5.重点排放单位新增生产设施的碳排放量不纳入当年配额管理。在配额清缴中设定盈余和缺口上限,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盈余量或缺口量原则上不超过履约排放量的 20%。

6.重点排放单位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履约年和基准年均不计入外购电力电量。其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购入的不核发配额;采用直供或其他市场化形式购入的,核发配额仅适用于履约年度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核发上限设定为年度配额缺口。

(四)强化配额清缴

7.开展年度碳排放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发配额。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配额及天津核证减排量交易,督促按时完成配额清缴。

8.探索建立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盈缺信息互通和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指导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完善交易规则,提升服务质量,助力配额清缴。

9.重点排放单位解散、关停、迁出本市时,应当注销与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并将该年度剩余免费配额全部上缴。

(五)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10.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核查技术规定编制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11.指导重点排放单位建立完善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细化要求,规范数据收集流程,严格参数选取规则,科学核算碳排放数据并加强结果审核校验。鼓励具备条件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搭建碳排放数据平台。

12.围绕管理政策、核算方法、检测技术、数据管理与分析等重点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专业技术支撑,持续提升碳排放管理水平。

13.研究搭建全市碳排放管理平台,推进温室气体清单、重点单位碳排放、重点产品碳足迹、碳普惠等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

(六)强化监督管理

14.将碳排放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安排,会同市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执法检查对象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及其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机构,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技术审核机构。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3)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出具的年度报告不得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15.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管。交易机构应当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当发生重大交易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限制交易、临时停市等紧急措施。

(七)助推绿色转型

16.支持重点排放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购买一定比例的 CCER 或天津核证减排量用于清缴配额,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因地制宜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17.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实施节能降碳行动,鼓励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支持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

18.支持相关机构参与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制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依法依规示范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信息披露。

19.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项目库,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发基于碳减排量的碳金融产品。支持重点排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配额质押融资。

(八)衔接全国碳市场

20.组织石化、化工、有色、建材、造纸、航空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严格落实全国碳市场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部署,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持续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

21.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转入全国碳市场后在天津碳市场仍有配额结余的,保留其本市碳市场账户并继续参与交易。

三、组织安排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天津碳市场建设工作,全力抓好任务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组织推动与业务指导,及时评估工作成效,完善部署安排,保障碳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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