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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关于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

2025-07-04 17:12来源:锦州市人民政府关键词:电网建设输变电工程电网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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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锦政办发〔2025〕9号)。

其中提到,电力部门及时组织编制电网规划,电网规划要与能源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有机衔接。电网规划应依法纳入能源发展规划,对无法及时纳入的项目,按法定程序评估后调整。在国土空间规划修编中,应充分考虑电网建设用地需求,通过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原文如下: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电网建设对支撑锦州地区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十四五”以来,电网建设不断加速,供电保障能力及新能源接入能力大幅提升,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电力保障。随着电力需求不断增加及新能源规模的快速发展,快速高质量的电网建设不仅仅是关系到电力供应稳定性,更直接关系到新能源发展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为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助力锦州振兴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能源发展新格局,统筹电源、电网发展,坚持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大电网安全稳定为主线,保障地区可靠供电,提高电网本质安全。同时结合地区开发力度、经济形势和用电需求情况,统筹电网转型发展,优化电网审批流程,改善建设环境,凝聚全市电网建设合力,全面提升供电保障能力,大力支持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不断拓展政企合作领域,积极提高优质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电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电力部门及时组织编制电网规划,电网规划要与能源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有机衔接。电网规划应依法纳入能源发展规划,对无法及时纳入的项目,按法定程序评估后调整。在国土空间规划修编中,应充分考虑电网建设用地需求,通过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锦州供电公司,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进一步简化和加快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原则,依法高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构建“绿色通道”。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于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活影响小的66千伏及以下项目,无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于66千伏以上站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或不改变原线路路径的改造工程,无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于使用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电网项目,在项目核准前,由自然资源部门对变电站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锦州供电公司

压覆矿产调查评估。对于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查询压矿数据的,统一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根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后续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锦州供电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收到满足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资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并出具意见,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遇重大工程变更,在受理变更环评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或审批。对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的66千伏及以下项目、在已建变电站内不产生新污染源的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锦州供电公司

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技术评审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所需时间(包含编制单位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锦州供电公司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使用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66千伏及以下,66千伏以上站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或不改变原线路路径的改造和不涉及新增用地工程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锦州供电公司

用林许可。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现场查验,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国家、省级重点输电线路项目可纳入分段办理林草地手续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服务,协助用林单位及时组卷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市林草局、锦州供电公司

防洪评价。主管部门在收到满足要求的防洪评价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防洪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在可研阶段编制,在初步设计前上报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锦州供电公司

跨越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行政许可。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查,并完成行政许可。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锦州供电公司

新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并予以公示。

公示前,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依法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示后,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对违反该规定需要依法拆除或者砍伐的,不予补偿。

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架空输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建设确需对已规划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输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得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锦州供电公司

取消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以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商请办理电网输变电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质检有关事宜的函〉的回复意见》,输变电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范围内。全市境内的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工程,按照回复意见执行,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二十四条之规定不需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998年9月1日之前建成的500千伏变电站,之后未进行改建、扩建,不需办理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锦州供电公司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针对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历史遗留“无证”变电站,按照辽自然资发〔2021〕100号和辽自然资办发〔2023〕66号文件要求,办理用地手续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房屋动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定额和建设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穿、跨越公路、河流、林区、矿区、施工临时开设路口时,不收取跨越费、道路接口费,在不占用路面、路基施工,不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情况下,不收取路产赔(补)偿费。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文件标准对地上物(房屋、林木、大棚等)进行补偿或安置。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土地征收公示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因资金未按时到位导致电网工程严重受阻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动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地方政府。

电力线路塔基用地由市、县(市)区或乡镇政府进行规划路径核实确认,塔基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新建变电站工程,符合划拨要求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应,输变电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电网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在电网项目取得核准之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履行征地程序,建设单位配合提供征地组卷相关材料,政企密切协作,3个月内将项目用地组卷资料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锦州供电公司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发动电网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将加强电网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范围,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烧荒、祭祀等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管控,集中整治电力线路通道树木、漂浮物等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的隐患,防范恶劣天气树木倒伏造成输配电线路受累停运或引发森林火灾事故,确保变电站、重要输电通道等要害部位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电网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电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市政管网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设施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市政设施保护方案,明确措施方法,避免野蛮施工造成水、热、气等管网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锦州供电公司

(五)提升电网防灾抗灾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企业要构建政企联动机制,将电力保供、电网故障抢修纳入政府防灾应急体系,确保优先恢复民生用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协同电网企业加强线路通道清障、抢修车辆通道、配电站优先排水、应急通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针对防灾治理项目给予征占地、林木砍伐赔偿等方面便利。供电企业应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督促用户完善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草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锦州供电公司

(六)强化新闻宣传和舆情防控。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企合作,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提高政治站位,扛牢使命任务,唱响主旋律,为电网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强化正面宣传引导,加强新闻选题策划,把电网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举措和成效亮点展示好、宣传好,营造健康向上舆论氛围。要加强舆情风险防控,打破专业壁垒,建立协同机制,把“舆情应对”与“解决问题”相结合,做到舆情风险防控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确保电网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锦州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电网建设工作组织领导。

根据电网建设需要,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锦州供电公司每季度向市政府报送全市电网建设工作情况。

(二)加强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推进。

市政府每季度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明确电网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办理责任县(市)区、部门及办理时间节点,协调解决电网建设遇到难点问题。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解决电网规划和建设工作特殊事项。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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