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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锡城共享储能项目环评获批

2025-07-15 10:41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共享储能储能单元磷酸铁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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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云南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了锡城共享储能项目。

该项目位于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锡城镇原金戈冶炼厂,项目已取得个旧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证(项目代码:2501-532501-04-01-347788)。

项目采用磷酸铁锂电池,共有40个储能单元构成,每个储能单元容量为5MW/10MWh,额定装机规模200MW/400MWh,配套建设一座220kV升压站。

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和临时工程组成。

本项目总投资为46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共计161.5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0.34%。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锡城共享储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5〕35号

红河红发新基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锡城共享储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锡城镇原金戈冶炼厂,项目已取得个旧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证(项目代码:2501-532501-04-01-347788)。项目采用磷酸铁锂电池,共有40个储能单元构成,每个储能单元容量为5MW/10MWh,额定装机规模200MW/400MWh,配套建设一座220kV升压站。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和临时工程组成。送出线路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

本项目总投资为46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共计161.5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0.34%。

二、项目符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城乡规划,项目建设符合《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2023年)》等相关要求;本项目升压站外围3m范围内无居民建筑物,满足《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求的安全防护距离。项目不涉及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及公益林等环境敏感区,项目选址合理。项目建设和运营将对当地环境不可避免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要求,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项目建设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其影响程度在区域环境容量可以承受的范围,对当地生态环境、声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电磁环境等的影响较小,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地点、性质、规模、内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辐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建设及运行管理。你公司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电磁环境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

(二)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电磁环境控制措施,确保升压站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强化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使公众科学认识工频电磁场的环境影响。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防渗要求,强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尤其是分类收集、规范委托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旧磷酸铁铝蓄电池属于再生类废物,更换后暂存于危废预制舱,收集后及时整体回收处置;废变压器油属于危险废物,发生事故时排入项目事故油池(坑),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做好相关台账资料。危废预制舱、事故油池(坑)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设管理,做好防雨、防风、防渗等措施。

(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落实《报告表》中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以下简称个旧分局)备案并认真落实到位,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发现异常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污染。

(五)加强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工程投运后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妥善处理环境问题。强化电磁环境影响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使公众科学认识工频电磁场的环境影响。

(六)加强应急处置。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并不断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七)你公司应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同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备,在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住房、厂房等构筑物。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项目建成后,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评〔2017〕4号)相关要求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六、项目地点、性质、规模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红河州生态环境应急中心,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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