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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启动验收管理

2025-07-22 13:30来源:四川省能源局关键词:电网建设输变电工程电网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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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四川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网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启动验收管理的通知。

其中提到,全省110千伏及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等核准(审批)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电网项目均应开展质量监督。35千伏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电网项目采用抽查方式开展,抽查比例按国家能源局规定执行。35千伏以下电网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无需实施质量监督。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原文如下:

四川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网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启动验收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达州市能源产业发展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四川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电网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启动验收管理,推动项目标准建设、规范验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办发〔2021〕7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省电网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启动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网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

(一)质量监督机构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关于公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录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48号)规定,四川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电力质监中心站)负责四川省内电网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及其在各市(州)设立的项目站(分站)按照电压等级、核准(审批)层级、行政区域等具体实施电网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国能发安全〔2024〕6号)要求落实自身及项目站(分站)工作场所、人员配置、仪器设备配备等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自身及项目站(分站)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分工,细化质量监督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水平。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及项目站(分站)联系方式及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对省电力质监中心站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质监项目站(分站)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二)质量监督范围

全省110千伏及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等核准(审批)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电网项目均应开展质量监督。35千伏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电网项目采用抽查方式开展,抽查比例按国家能源局规定执行。35千伏以下电网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无需实施质量监督。

(三)质量监督实施

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审批)文件中告知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电网建设项目监管,未按规定申请开展质量监督的电网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程序(试行)》规定的工作流程、检查内容、问题处置、时限要求等,依申请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开展质量监督业务。未经核准(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对电网建设项目功能用途和项目单位等进行区分,拒绝符合规定的质量监督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收费,不得变相收费或者通过开展关联业务收费。

符合要求的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投运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并网意见书。未按规定取得并网意见书的,项目启动验收委员会不得通过启动验收,电力调度机构不得办理并网手续,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信息报送

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应及时将主要负责人名单、项目站(分站)设置情况及工作联系方式报告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安排、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及本季度工作安排、每月7日前将上月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

对于质量监督发现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等问题,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及其项目站(分站)在作出(局部)停工决定和收到建设单位复工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由省电力质监中心站分别将有关情况报国家能源局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和项目所在市(州)电力主管部门。

二、分类实施电网建设项目启动验收管理

电网建设项目启动验收列入《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1年版)》。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农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启动验收工作按以下安排开展:

(一)主要电网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建设进度和投产期限要求,梳理自建电网项目年度投运计划,每年1月底前书面报送省能源局,抄报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项目建成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要求及时成立验收委员会,组织开展自建电网项目启动验收,并按月向省能源局报送项目启动验收开展情况和启动验收鉴定书。

(二)其他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电网建设项目建成后、投运前,应及时报送启动验收申请。启动验收申请可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能源局报送,也可通过项目所在市(州)电力主管部门转报。省能源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验收委员会,组织开展启动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项目,第三方专业机构按项目向省能源局和项目单位提交启动验收鉴定书;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

地方核准(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启动验收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按照政府工作安排开展,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川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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