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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全面入市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国新能源发展势头强劲。2024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3.73亿千瓦,占新增装机总量的86%;全年发电量3.46万亿千瓦时,占比35%。其中风电和光伏发电量1.83万亿千瓦时,与同期第三产业用电需求相当,甚至超过城乡居民生活用电。进入2025年,这一趋势延续。截至4月底,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达20.17亿千瓦,相当于约90个三峡电站,同比增长58%;其中风电和光伏15.3亿千瓦,首次超过火电总装机。更重要的是,中国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已连续两年突破3亿千瓦,占全球新增容量的一半以上,新能源已由“补充力量”转变为电力系统的核心支柱。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金叶、郭伯威、阳梦怡)
然而,装机规模的扩张并不自动转化为高效利用。随着渗透率的持续提高,过去全额保障性收购模式的问题逐渐显现:一方面系统调度压力和成本上升;另一方面财政补贴难以为继。在此背景下,市场化交易成为必然选择。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36号文”)中明确,自2025年6月起新增新能源项目须通过市场化竞价定价,以减少对补贴的依赖。这一转向标志着新能源从“计划消纳”走向“市场消纳”,也是释放边际成本优势、推动批发电价形成逻辑根本转变的关键拐点。
从更深层次看,新能源全面入市不仅回应了规模扩张,更是市场机制重塑的起点。它打破以火电为基准的价格模式,推动批发与零售两端建立灵活的分时和实时电价体系;它激励市场主体通过储能、需求响应和风险对冲提升竞争力,促进交易和服务创新;更重要的是,它将“双碳”目标内嵌于市场价格信号之中,让绿色低碳成为市场运行的内生逻辑。由此,新能源全面入市不仅关乎能源结构优化,也将在制度层面提升市场效率与韧性,为电力体系的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对电力批发市场的潜在影响
新能源全面入市对批发市场的冲击,远不止于价格层面的“优序效应”,它既在短期重塑电价逻辑,也在中长期推动市场机制完善和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第一,改变批发电价形成机制。随着风光装机规模攀升,其边际成本趋近于零,必然在优序出清中占据前端,从而压低边际电价。德国、西班牙实践表明,这种“价格下压效应”会随渗透率提升而显著。在中国,类似趋势已出现:新能源增长推动中长期基准电价走低,并在部分时段形成零价乃至负价。这既体现新能源成本优势,也说明现有定价机制亟需更灵活的适配性。
第二,推动市场机制完善。新能源波动性与不确定性对以火电为基准的市场设计提出挑战。为应对频繁波动,批发市场需发展实时、辅助服务和容量市场,形成多层次价格信号,既保障安全稳定,又合理补偿灵活性资源,加快由“单一能量市场”向“能量+容量+服务”综合市场的转型。
第三,促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高比例接入使批发市场成为新型电力系统的“神经中枢”。一方面,加大对跨区输电和调度的依赖,推动超高压直流和区域一体化建设;另一方面,低价电力集中涌入,要求更好整合储能、可中断负荷和需求响应,以增强柔性与韧性。因此,新能源入市正倒逼系统转向“源网荷储一体化、市场化协同”。
第四,重塑投资预期与创新动力。电价下行在短期或削弱盈利,但长期看通过价格信号引导资本流向储能、灵活性电源和数字化调度。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和氢能因峰谷价差扩大而更具投资逻辑;传统煤电则被迫进行灵活性改造,以获取容量和辅助服务补偿。新能源推动的价格机制演化,正在培育新的市场投资逻辑与产业链。
第五,提升批发市场在转型中的地位。新能源全面入市,使批发市场不仅是电量交易场所,更是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制度平台。未来,它要在碳市场、绿证交易等机制中发挥联动作用,把“绿色属性”与“价格信号”结合,推动清洁能源在全社会配置效率最大化。
对电力零售市场的潜在影响
与批发市场相比,我国电力零售市场发展滞后,仍处于制度探索阶段。尽管零售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但市场集中度较高,中小公司普遍缺乏风险管理能力;零售定价仍以固定或合同电价为主,缺少与批发价格动态联动机制。在电力衍生品、需求响应、长期合同等工具尚未成熟的情况下,零售市场普遍存在价格传导不畅、风险分散不足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新能源全面入市将带来两方面冲击。其一,随着新能源出清电量增加,批发电价中枢下降但波动性增强,零售企业面临更高不确定性,尤其中小零售商可能因缺乏对冲而被成本挤压甚至退出,导致市场集中度进一步上升。其二,批发端波动若不能通过合理机制有效传导,将加大购售电差价的不稳定性,使零售运营风险加剧。
从长期看,新能源入市也将倒逼零售机制创新。单一、僵化的固定电价已难以适应,未来定价更可能演化为“基础电价+浮动电价”的组合模式,即以峰谷电价、实时电价为核心,辅以灵活合同和绿色电力产品。通过更细化的信号,零售企业可引导用户在低价时段增加用电、高价时段削减负荷,从而分散风险、稳定收益,并提升全社会用能效率。
进一步看,新能源入市还将推动零售市场在产品和服务层面多元化。例如,基于智能电表和大数据的个性化电价、与储能和分布式能源结合的综合能源服务,都将成为零售企业的重要方向。换言之,它不仅改变零售价格逻辑,更将在长期重塑商业模式与价值链。
对消费者而言,新能源入市意味着电价不再是“一口价”,而是更为多样和动态。居民和工商用户将逐步接触实时电价、绿色电力套餐及需求响应激励。用户用电行为也会随之调整:低价时段增加用电,高价时段主动削减或利用储能系统自给。这不仅让消费者节省成本,也使其从“被动接受者”转向“主动参与者”。
因此,新能源全面入市对零售市场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企业盈利模式和竞争格局上,更深刻改变了消费者的用能习惯和市场角色,使零售市场加快向“以用户为中心”的综合能源服务平台转型。
批发—零售价格传导的经济学逻辑
新能源全面入市正在深刻改变批发电价的形成机制,并对零售市场提出新的要求。但要真正实现批发市场的低成本优势向终端用户转化,关键还在于批发与零售价格之间的有效传导。如果传导链条顺畅,批发市场释放的绿色低价电力才能通过零售环节传递到用户侧,从而实现市场效率提升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反之,则可能形成“批发改革—零售滞后”的脱节局面,削弱市场化改革的制度效应。
从理论上看,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传导应当是顺畅的。零售商在批发市场上购电后,只需在边际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运营成本与风险溢价,即可形成零售价格。在这一框架下,批发电价的下降会在较短的时滞内传导至零售端,进而形成“发电成本下降—批发电价下降—零售电价下降”的链条。如此,在效率层面,资源能够按边际效用实现最优配置;在激励层面,市场主体会基于真实价格信号优化投资与交易决策;在分配层面,终端用户直接享受批发端成本下降的红利,从而增强对市场化改革的认同感。
然而,现实情况往往与理论存在显著偏差。在我国现阶段的零售市场中,至少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其一,零售合同周期较长,价格条款僵化,导致零售价格难以及时反映批发市场的快速波动。其二,市场竞争尚不充分,部分大型售电公司掌握议价优势,容易“截留”批发端的成本下降空间,而不是完全传导给用户。其三,用户侧的反应不足,居民和工商用户对价格信号的敏感度有限,加之分时电价和需求响应尚未完全普及,使得零售价格即便发生调整,也难以充分发挥引导用电行为的作用。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批发与零售价格的传导链条显得相对滞涩。批发端成本下降未能完全传导,导致配置效率下降;零售企业缺乏激励去优化交易策略和推动需求响应,形成激励扭曲;用户则未能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甚至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承担更高的不确定性。这不仅削弱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社会基础,还可能在更长周期中制约电力系统的绿色转型。
因此,价格传导效率问题绝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成本加成”问题,而是市场设计、竞争结构和激励机制的综合体现。只有让批发与零售价格之间的关系更加顺畅透明,新能源全面入市所释放的制度效应才能真正落地,电力市场改革才能在效率、激励和分配三个维度上取得协同进展。
监管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中的作用
在批发—零售价格传导链条中,价格信号的有效传递不仅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契约安排,也离不开政府的制度设计与监管保障。尤其是在新能源全面入市、电力现货市场波动加剧的背景下,如果批发端形成的低边际成本优势无法顺利传导至零售侧,不仅会削弱新能源替代的经济吸引力,也可能动摇用户对市场化改革的信心。因此,要实现“批发电价下降—零售电价下降—用户受益”的良性循环,必须从“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两方面发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则通过规则制定与监督执行来确保市场信号不被扭曲。
从理论上看,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能够自行实现价格的顺畅传导。但在现实中,零售合同的刚性、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市场竞争不足,往往使批发电价的下降无法完全体现在零售电价之中。这种“价差滞后”在新能源交易场景下更为突出。如果新能源电量未能以合理价格进入零售合同,用户难以感受到新能源的低碳与低成本优势,将影响新能源消纳和市场活跃度。一些不规范行为——例如部分售电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虚高签约电价,或通过捆绑新能源与传统电量、区域默契抬价等方式维持高价——都会扭曲价格传导链条,使批发端改革释放的红利无法惠及终端用户。
因此,政府监管的首要任务,是精准识别和区分合理价差与不合理价差。对前者,应当承认并保护,让“谁更懂市场、谁能承担风险,谁就能获得合理利润”的逻辑发挥激励作用,从而促使售电公司不断提升交易与服务能力,推出更契合新能源特性的电价产品。对后者,则必须通过制度和监管手段加以矫正,避免市场效率和公平性遭到侵蚀。
监管的正确姿态应当是有为而不越位。政府需要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市场机制,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标准化的合同模板,减少信息壁垒;二是健全奖惩机制,对积极优化交易、提升服务的零售企业予以鼓励和保护,对存在价格欺诈、恶意操纵等行为的企业及时作出处罚,形成震慑;三是推动竞争格局改善,防止市场出现区域垄断或默契合谋。
只有这样,政府监管才能与市场机制形成良性互动:市场通过竞争实现效率提升,政府通过规则和监管确保公平与透明。最终,既能保护零售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又能保证批发端的改革红利顺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从而在效率、激励与分配三方面实现平衡,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走深走实。
促进批发—零售价格有效传导的建议
规范经营,提升售电服务能力
售电公司作为连接批发市场与终端用户的关键中介环节,其合规经营与服务能力直接决定了批发电价能否顺畅传导到零售端。未来,售电侧应当从三方面着力,推动价格传导更加高效透明。
首先,要建立健全合规与透明机制。售电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坚决杜绝虚假报价、合同锁定、账户操纵等违规操作。应主动接受交易中心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合同备案和信息披露,确保用户能够清晰理解电价构成和市场风险。在批发电价下降的情况下,售电公司是否将红利传递给用户,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这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内容。但关键在于透明度:那些愿意通过分时电价方案、合同优化或灵活套餐,把部分批发端成本优势让利给用户的企业,应当让用户清楚知晓,从而凭借良好的声誉和服务赢得更高的市场份额;反之,如果售电公司选择保持较高的价差,也应在合同和信息披露中做到真实、公开,让用户在充分了解的前提下作出选择。
其次,应当通过服务能力建设引导用户识别优秀售电公司。对于用户而言,辨别哪类售电公司值得合作,是降低购电风险、享受市场红利的关键。未来,交易机构和监管部门可以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信用评价与服务质量考核体系,涵盖电价传导的及时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客户服务的专业性等指标。用户可据此进行选择,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对于那些在合同执行、价格传导、信息公开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应通过授予信用评级、优秀服务标识或优先准入资格等方式予以鼓励,从而形成示范效应。
最后,售电公司要主动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在单纯依赖“低买高卖”的价差逻辑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拓展差异化服务。除了帮助用户优化购电策略外,还应提供能效管理、需求响应、储能配置、风险对冲等增值服务,帮助用户在电价波动中实现稳定成本预期。这不仅将增强客户粘性,也将为售电公司自身开辟“价差×销量”之外的利润来源。在陕西等地的实践中,售电公司通过分时电价设计和市场解读服务,已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批发市场波动,并分享其中的收益。这表明,售电公司未来的核心竞争力将来自风险管理与综合服务,而非单纯的买卖差价。
激励参与,增强用户市场意识
电力用户既是价格传导的最终承接者,也是推动市场规范运行的重要主体。实践表明,信息不对称往往是零售电价扭曲的重要原因,因此用户的主动参与是保障价格信号有效传导的关键。
首先,用户需要增强市场意识和信息获取能力。通过学习电力交易政策、关注交易中心披露的信息,用户可以更好地理解电价构成与市场风险,避免因缺乏认知而处于被动地位。在合同谈判和售电公司选择中,企业用户尤其需要结合自身负荷特征与市场行情,慎重选择信用良好、经营合规的售电公司,并做好交易账户的安全管理,以防因信息被滥用而增加额外成本。
其次,要建立能提升用户参与积极性的价格与激励机制。分时电价和实时电价是用户参与市场的核心通道:通过在低价时段增加用电、高价时段减少用电,用户不仅能降低自身成本,还能缓解系统峰值压力,提升整体效率。需求响应机制则为用户提供了在关键时段调节负荷的额外收益,有助于把用户从“价格接受者”转变为“市场参与者”。同时,绿色电力消费、可再生能源证书(REC)等新型产品,也为用户提供了差异化选择,既满足社会责任需求,又推动绿色电力在零售端的消纳。
最后,政府与市场机构应建立信用和奖励机制,帮助用户在市场中形成正向激励。例如,对积极参与分时电价和需求响应的用户,可给予价格优惠、信用加分或政策奖励;对于主动披露负荷特性、配合电力调度的企业,可在未来合同谈判和资源配置中获得优先权。通过这些措施,用户不仅能切实保障自身权益,还能与售电公司共同推动价格信号更清晰、更高效地传导。
信息透明,优化监管制度边界
零售市场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和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当前,部分省份已建立价格披露专区,定期公布批零价差和用户均价分布,这在抑制隐性加价、揭示不合理套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仅靠定期公告仍不足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未来,应推动建设覆盖全省乃至全国的电价比价平台,让用户能够直观比较不同售电公司的价格与服务方案,并在发现价格明显偏离市场的情况下,及时更换售电公司。只有当用户能够“用脚投票”,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与此同时,要健全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机制。对长期价格偏离市场、存在违规行为或屡次损害用户权益的企业,应依法依规限制其交易权限,必要时予以清退,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在此过程中,监管部门的角色是制定清晰可执行的标准和奖惩机制,而不是直接干预价格水平。对愿意让利、服务优质的企业,应通过信用评级、服务标识等方式予以鼓励,让其声誉优势转化为市场份额;对违规或不透明的行为,则应及时处罚,以树立规则权威。
需要强调的是,监管应当有为而不越位。在市场尚不成熟的阶段,适度的过渡性手段(如价差返还机制、分时电价组合合同、封顶电价条款等)可以作为软性的保护措施,帮助用户在改革初期稳定预期,避免价格失序。但从长远看,限价和管制不能成为常态工具,更不能替代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总之,监管的核心任务在于保障透明、维护公平、划清边界:让市场在竞争中优化配置资源,让用户在知情和自由选择中分享改革红利,而政府只在市场失灵和规则缺失时果断介入。唯有如此,才能既发挥“有效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体现“有为政府”的保障功能,实现批发—零售价格传导的高效与可持续。
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作者:中国人民大学 金叶,中国人民大学 郭伯威,重庆来东能源有限公司 阳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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