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3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规范本区域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作。...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积极协调会商,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统一布局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场所,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来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2022-06-16
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印发《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坚决守住阻断病毒传播链条的最后一道关口;现场指导督促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实施医疗废物日调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