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12-27
第四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监督自治区内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12-20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发布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09-27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和完善评价管理办法,建设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4-07-05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23年度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2023年度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根据《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06-27
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本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提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水平,强化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对《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6-25
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要求,对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考核,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各地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实施情况,列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06-21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对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06-20
二、关于完善配套相关制度的建议(一)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方面为推进我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连续三年开展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试点范围由最初的56家发电行业重点企业拓展到自治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2024-03-13
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不断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测行为和查处程序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4-01-09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建设全市统一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管理系统)
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3-12-22
(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全文如下:宁波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11-02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详情如下: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11-01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10-31
第七条(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各市(区)开展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10-31
依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新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持证单位,以及依据《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固定污染源,应动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3-09-14
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45号 邮编:315010联系电话:0574-87132451邮箱:976775167@qq.com附件:《宁波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宁波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08-01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指导、监督本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公布全省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3-07-20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来源:盘锦市人大常委会2023-06-30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第十四条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3-0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