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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丨江西省金溪县陆坊工业区违法问题突出 污染严重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1-04-16

      此外,还长期租用属于农用地的水塘31.5亩,将含重金属的废水排入其中,将水塘变成了排污渗坑。金溪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陆坊工业区的管理单位,不仅未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反而为企业征用水塘提供帮助。

      来源:走进水专项2021-04-08

      每年节省杂盐处理处置费用1亿元以上;“滨海工业带园区水环境风险应急监管处置综合示范”实现了区域性预警-应急-处置联动响应业务化运行,为天津市水环境风险应急监管处置及滨海工业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特别是在华北渗坑污染应急处置

      来源: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2021-03-30

      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被列入双源清单中的重点行业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依法关停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事件的企业,明令禁止企业通过渗井、渗坑和裂隙排放、倾倒废水。

      来源:危废技术网2021-03-24

      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1-03-23

      检查重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来源: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2021-03-20

      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坑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注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03源头预防不断强化强化工业污染源头预防。

      来源:荔枝网2021-03-18

      4月6日凌晨,电镀作坊工人向渗坑倾倒废水。...该单位用泵经架空的白色塑料管将酸洗工段产生的生产废水从车间废水池抽入西侧一渗坑中,经采样监测,废水中的镍浓度为3.1mg/l,超标2.1倍。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2021-03-03

      随意向渗坑倾倒旱厕产生的废液,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吗?向自家废弃的水井中倾倒生活废水,由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吗?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21-02-28

      三、严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来源:新华社新闻2021-02-08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委托湖北博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显示:一个废油渗坑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石油类排放浓度分别超标约20倍、12倍。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2021-02-03

      、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

      来源:中国环境2021-01-25

      例如,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员身份调查时,特别是涉及暗管、渗井、渗坑、设施不正常运行等具体违法行为人员固定时,不少生态环境部门无法查实企业员工的详细身份、社保记录等信息。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2021-01-22

      中方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中县环罚(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宏达公司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沉淀池底部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宏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

      来源:中国环境报2021-01-08

      对于涉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或十倍以上等11种涉刑犯罪行为,以及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12-18

      3、《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渗坑排放污水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宝鸡生态环境2020-12-08

      下一步工作中,宝鸡市生态环境、公安、检察三部门将进一步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长效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辖区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贮存等环节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

      来源:中国化工报2020-11-21

      其中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来源:中国能源报2020-11-18

      黑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参与、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

      来源:《税务研究》2020-11-16

      年全国主流媒体公开报道危险废物典型环境违法案件140件,其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占42.8%,未按要求申报并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方非法处置的占27.9%,私设暗管及渗坑排放危险废物的占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2020-11-03

      法释〔2016〕29号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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