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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5

      第十二条 (辐射安全管控)涉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项目宜建在独立建筑物内,或在无人长期居留的建筑物的一端或底层,并应设置放射性物质专用通道和管道。...废气排放口宜布置于所在建筑屋顶,且应合理选择布设位置,远离周边敏感建筑。(三)排污单位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人为稀释排放。应避免生产、实验废气通过空调系统排放。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12-14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2.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2023-12-13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3-11-13

      严格落实《噪声法》以及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推动各地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鼓励贵阳市、遵义市先行先试,率先开展划定。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10-13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3.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噪声法》,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本行政区国土空间布局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及管理需求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3-09-12

      严格落实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2023年底前,杭州市上城区、义乌市、绍兴市柯桥区启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09-08

      交通选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筹推进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划定现有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和限制建设区域,并落实规划管控要求。

      来源:银川市人大常委会2023-09-07

      第十三条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

      齐齐哈尔市“十四五”<mark>噪声</mark>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来源: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2023-08-23

      依据《噪声法》,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按照国家制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来源:陕西生态环境2023-08-15

      2.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依据《噪声法》、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要求,逐步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3-08-11

      严格落实《噪声法》以及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推动各地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鼓励贵阳市、遵义市先行先试,率先开展划定。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08-10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三)科学布局噪声敏感建筑物。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科学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2023-08-04

      噪声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调整,按照划定程序进行。

      来源:丽水市生态环境局2023-07-20

      超标排放废水、废气行为中超标因子含第一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质除外;(三)厂(场)界噪声超标排放,不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无群众噪声投诉的;(四)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来源:常熟市人民政府2023-07-10

      责任科室、单位:安监科、建管科、建管处(安监站)3.加强噪声自动监测。督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3-07-07

      严格落实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有序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逐步实施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划定工作。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2023-07-03

      第十条【建设布局】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工业企业以及可能产生噪声的...、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用途的建筑物聚集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3-06-02

      第十三条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

      来源:嘉兴市生态环境局2023-05-31

      500立方米/小时;(四)厂(场)界噪声超标排放,不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无群众噪声投诉的;(五)属于微型企业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且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3-05-30

      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研究工作,2024年3月底前,制定印发《河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2024年底前,开封、三门峡、商丘3市完成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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