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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为您找到“国土污染”相关结果1219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3-05-15

      第七条【环评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联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推动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规划环评的总体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统称综合性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

      江苏:明确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标准,未立项按新规执行、重大项目用地“应保尽保”

      来源:光伏們2023-05-15

      鼓励和支持利用城镇存量低效用地、村庄用地以及受污染的闲置或废弃土地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文件要求,各地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用地用林审查协调联动机制与联合监管机制,光伏方阵用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

      福建省关于推动陶瓷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3-05-05

      持续加强晋江、南安、闽清、平和等地建陶产业和德化等地日用陶瓷产业的环境综合治理,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并对照产业政策、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优化产业布局和规模。...全文如下: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陶瓷行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也是我省工业领域污染和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但其污染治理相对于其他工业行业明显滞后,对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3-04-12

      突出源头治理,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编制、审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作为土地的重要因素纳入自然资源统筹管理,保障安全利用。...聚焦“后备土地资源”,加强未利用地保护,依法清除污染、实施修复,并定期开展巡查。三是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3-04-06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3-03-27

      衔接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推进“三线一单”更新调整和应用。严格规划环评审查、节能审查、取水许可审批和项目环评准入,按要求实施“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严控严管新增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高耗水企业。...其中,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40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65.2%,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地表水国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0%,地表水劣ⅴ类水体全面消除

      来源:中山人大网2023-02-28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转运、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并保障设施用地。...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意见建议,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预防优先、分类管理、鼓励利用、集中处置、污染担责和公众参与的原则,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3-02-21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eod开发模式项目,深度结合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重点区域行业治理等行动,推动各区(县、市)谋划形成“四明山绿色共富”“港产城有机融合”等重点领域以及象山港、环石化区等重点区域的eod...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无人机巡航、卫星遥感等“空天地”数字化科技手段,分类分级推行生态环境非接触等执法模式,年度实现在线监控覆盖企业不少于600家、用电监控覆盖点不少于1万个,检查事项做到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02-15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苏木乡镇整体或部分嘎查村为单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重点针对农田生态系统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污染土壤修复、退化农田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沟渠、河道疏浚...一、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重点领域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布局为基础,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为重点,大力推进内蒙古生态保护和修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02-13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苏木乡镇整体或部分嘎查村为单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重点针对农田生态系统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污染土壤修复、退化农田生态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沟渠、河道疏浚...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等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按照项目管理和实施权限,有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和重点项目,建立社会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3-01-18

      第三条【基本原则】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第六条【政策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工业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3-01-13

      17.鼓励各类园区集中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支持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18.支持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审批。...5.鼓励各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洁煤电、风电、水电、光伏、新型储能、抽水蓄能、核电、天然气发电、氢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煤炭油气储运设施、充电设施等绿色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审批

      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2023-01-11

      国土空间规划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和约束下,配合实施《广西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科学评价,提出并落实切实可行的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措施。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

      来源:北极星环境监测网2023-01-10

      指导地方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及时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研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指导地方依据《噪声法》,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来源:北极星碳管家网2022-12-30

      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纳入“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加大污染严重地区尤其是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2-30

      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纳入“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加大污染严重地区尤其是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

      来源:北极星碳管家网2022-12-26

      加大污染严重地区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力度,加快推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依法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纳入“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协同强化“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2-26

      加大污染严重地区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力度,加快推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依法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纳入“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协同强化“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12-15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科学评价,提出并落实切实可行的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措施,严控新建产生难以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和约束下,根据《广西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及自治区指导性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危险废物主要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的布局、规模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2-14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使用者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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