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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星为您找到“生态破坏事件”相关结果142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0-04-29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第五条 工作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并书面通知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4-10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3-25

      2.绿色园区申报单位应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主管部门,园区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园区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发展水平高,且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和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12-06

      组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12. 参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违法行为调查执法工作;13.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19-11-30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部门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

      来源:工信部2019-11-04

      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8-19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范围内重特大、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对重特大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mark>生态</mark>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6-06

      ,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2019-02-22

      牵头协调全省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县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

      来源:中新网2019-02-20

      (即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生产生活人口较密集区域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其他区域发生的直接导致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等环境质量或生物多样性下降等严重后果的

      来源:生态环境部2019-02-15

      凡是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无论引起损害的是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废弃物废水长期累积排放,还是生态破坏事件,均适用本《指南》。

      来源:颍州晚报2019-02-12

      《方案》明确了4种追究赔偿责任情形,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来源:山西省环境厅2019-01-07

      山西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分为四种: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泉域重点保护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

      来源:生态环境部2018-12-27

      凡是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无论引起损害的是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废弃物废水长期累积排放,还是生态破坏事件,均适用本《指南》。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12-10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11-28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来源:光明网2018-11-26

      按照《办法》规定,无论是违法违规决策,还是不履行职责,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都将被追责。此番辽源市的问题主要出在仙人河治理上。...早在2015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就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2018-10-31

      、森林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受到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甘肃省<mark>生态</mark>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10-11

      中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来源:浙江环保2018-10-10

      在我省生态保护红线陆域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4.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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