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电力公司2007-12-10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2月7日,《新华日报》权威发布了《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具体内容如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一条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所用地范围内堆放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者焚烧物体的
来源:海南经济报2007-08-06
“输变电站和高压线并不产生电磁辐射,而是电磁感应”,省电力设计院的一位专家表示,根据国际“电磁兼容”标准,产生“电磁辐射”的频率要在10万赫兹以上,而电力系统的频率仅为50赫兹,基本上没有向空间辐射电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