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龙胜法院2021-03-31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等聚众阻拦南山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施工,情节严重,致使南山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无法进行施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