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11-28 08:07:26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自用充电桩、公(专)用充电桩、集中式充(换)电站及其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桩,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和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