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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中国政府网发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07-27 10:45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电力安全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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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或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的发布使得电力安全生产有了自己的法规。

复杂性需专门制定法规

一位不愿具名的电力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7年公布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难以完全适用于电力安全事故,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对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负责人在公开解答《条例》相关内容时同样表示,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甚至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在事故等级划分、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都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不同。

上述负责人表示,生产安全事故是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的,而电力安全事故以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为依据划分事故等级,需要考虑事故造成的电网减供负荷数量、供电用户停电户数、电厂对外停电以及发电机组非正常停运的时间等指标。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由于电力运行具有网络性、系统性,电力安全事故的影响往往是跨行政区域的,同时电力安全监管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体制,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宜完全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电力安全事故分四个等级

记者注意到,《条例》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程度,条例将电力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对于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条例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判定项,包括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比例、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的时间和后果、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由于这些标准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规范,又非常具体,条例从立法体例上作了相应处理。

《条例》对特别重大事故的判定是,对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和直辖市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对上述这样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既在事故等级上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衔接,同时在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上又体现了电力安全事故的特点。

明确处罚电力事故金额

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而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事件程度不同处以10万—500万罚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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