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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科普:水电移民安置的“三原”原则

2013-05-15 09:46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水电工程水电移民水电开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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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原则一直以来都是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迁复建工程的一项主要原则。多年的实践证明,“三原”原则不仅是合适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三原”原则在不同时期对指导和规范移民迁复建工程的规划和相关补偿费用的计算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避免和减少了同一库区不同地方和不同电站之间没有原则的盲目攀比,对顺利推进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原”原则随着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的完善以及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延伸,从开始实施到现在,其作用和意义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三原”原则作为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原则正式写入规范是从84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SD130-84)开始的,意指按“原规模、原标准和原功能”的原则开展水库受淹专业项目(包括受淹的工矿企业和铁路、公路、航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的迁建,相应需要的投资列为水电工程补偿投资。在规范颁布实施期,我国还处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还不富裕,“三原”原则的主要立足点是按原规模原标准计算受淹专项工程补偿投资,由地方政府包干统筹使用,也由此实现对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投资的控制。

1991年国务院以74号令颁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96规范《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1996)是在74号令的基础上,对SD130-84的修订。和84规范一样,96规范“三原”原则的主要立足点仍然是计算迁复建工程补偿投资。和84规范不同的地方:一是96规范明确提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地方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二是96规范提出迁建城镇规划除了应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外,还应参照行业标准和行业工作程序编制。迁建城集镇的补偿费用虽然仍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但补偿费用是按照迁建规划设计计算的。通过规划设计,迁建城镇的规模和标准符合相关城镇规划规范,水电和城建两个行业的标准开始衔接。城建行业的规范和标准进入移民工程,“三原”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前进了一大步。根据符合规范的城镇规划设计计算的补偿投资,提高了移民安置规划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更利于地方政府实施,更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一时期的规划设计基本是用于计算补偿投资,地方政府往往根据地方发展规划自行设计,通过补偿资金或补偿资金与地方发展专项资金结合实施迁复建工程的建设,存在通常所说的计算费用与实际实施两套不同设计的这种设计两张皮现象。

在之后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2007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仍把“三原”原则作为迁复建移民工程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其涵义有了更进一步的延伸和提高。一是提出了“移民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应当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考虑现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现状情况低于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低限执行;现状情况高于国家标准高限的,按国家标准高限执行。”这样就使移民工程这个领域与相关的各个行业实现了有效的衔接和互通,更合理、更可行、更符合移民意愿、更利于地方的发展。二是“三原”原则的立足点不再限于计算补偿投资,更多的强调规划设计。迁复建工程按相应行业标准和规范设计,按设计实施、按设计计算补偿投资。设计不再是两张皮,而是落地成真、付诸实施。但对于超出规范要求和标准的项目仍然需考虑合理的投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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